公款送礼违反了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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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送礼违反了什么规定?,第1张

公款送礼违反了什么规定?
导读:法律主观:公款送礼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如果个人挪用公款送礼的还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公款送礼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如果个人挪用公款送礼的还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7、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

 8、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违反,现在别说月饼,你送根葱都违反规定,有这个心思建议好好干活,拿出业绩来,比送几个月饼强。

八项规定: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006年,我所接受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对秦皇岛市政协会计张某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2001年9月至2006年9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帐、直接更改现金日记帐余额(减少余额)的手段,先后从市政协帐上挪用现金66笔,金额共计248万多元,这248万多元全部被张某用于购买体育、福利**、玩网络游戏、平时吃喝、娱乐、购物等挥霍掉。作为鉴定人,我参与了办案的全过程,此案的发生给我带来强烈的震撼,也引发了深深的思考。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根源

张某,年仅27岁,1997年底被分配到我市政协机关工作,一直在办公室财务室做出纳员和会计工作。由于人员编制等原因,张某不仅是秦皇岛市政协的出纳员,而且还担任会计职务,不仅负责政协机关的财政预算经费的请领和开支,而且同时负责政协的账务处理,完全违反了不相容职位的相分离制度,正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造成张某在这么一个不起眼的工作岗位上,却拥有异常“大”的权力。

自2001年9月至案发前,张某一人长期担任着会计兼出纳,保管着财务章、法人章,直接就可以购买现金支票和支取现金,而单位领导的权力仅限于在报销单上签字。正是这超乎寻常的权力,使张某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疯狂地挪用公款248万多元。案发后,政协机关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为之震动,市直各部门甚至省政协都很快得到了消息,大家都非常震惊。

张某挪用公款的手段很简单,就是支取现金不记账和直接更改现金日记账余额。用他自己的话说,“我管的帐,不懂行的人都能看出问题。”但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无人问津,究其原因还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二、犯罪原因分析

悲剧的震撼力就在于,美好的东西眼睁睁破碎后,留给人们的思考。我们深入分析了这个悲剧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希望每个人都有所反思、有所收获。

(一)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导致张某挪用公款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

第一,强烈的发财欲,断送了他的青春

张某迷恋上**是从2001年开始的,起初,他购买**的心态只是想碰一碰运气,数额也不大,当总有某某因购买**中了大奖的消息不断传到他的耳朵里,又听说有人不出力就能弄到很多钱,他也想试一试。张某的心态开始发生倾斜,每月挣这点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富起来,何不利用一下自己所管理的公款。常言说“贪欲如火可以燎原,*欲如水可以滔天”。正是这种内心潜在的发财欲望,使他把手伸向了公款………,一次不中还有第二次、第三次,100元少咱买1000元、10000元,总有中奖的时候,一但中了大奖,哈哈哈……什么就都好办了。这让我想起一句话“上帝要让你灭亡必先让你疯狂”。强烈的发财欲,促使张某几近疯狂,5年内,66次把手伸向公款,挪用公款248万元之巨,平均每天动用公款1300元,张某自己交代,他曾在一天内打车在市内十几个**站购买**5万元。可见,面对诱惑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非常重要。在此,送同仁们一句话“权惑面前不要花眼,名惑面前不要失志,利惑面前不要乱意”。

第二,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张某第一次把手伸向公款时,他的手在抖心在跳,一有风吹草动就怕得要死,单位领导找他,他就紧张;一看到电视里演反贪题材的节目就心慌;一听到警笛声就敏感。可是,很长时间过去了,一切都风平浪静,侥幸心理占了上峰,这时他就忘记了这样一句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可见,每个人都应学法、懂法、守法,做到警钟常鸣,依法办事,这不但可以防止犯罪,更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二)管理上存在漏洞,使张某有机可乘

大家也许都心存疑问,张某动用了这么多的公款,这么长的时间,怎么现在才发现?的确,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内没人发现,原因是什么?很简单,单位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使资金管理处于严重失控状态。张某是1998年3月担任出纳员的,当时有会计,会计和出纳互相制约,财务帐目没有发生问题,帐本、凭证记载工整、准确。但从2001年6月至2005年5月长达4年时的间内,会计、出纳由张某1人兼任,张某一人管理政协机关的全部帐目,支票、各种财务印章由他一人保管。正是这种管理上的漏洞,给张某犯罪开了“绿灯”,他便开始把手伸向公款,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市政协机关既没有来自外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也没有来自内部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使张某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疯狂地挪用公款而不被发现。张某挪用公款的手段并不高明,并非用假发票报帐,而是直接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帐,帐肯定不平,张某自己都说,“我记的帐不懂行的人都能看出问题,每年初,我都想收手不动公款了,但私欲始终控制不了自己,如果每年查帐、审计,我的问题也不会这这么严重,但这些年这项工作始终没有人做、没人管。”试想,如果年年查帐、对帐、审计,张某的悲剧是否可以不发生?

三、警示与思考

张某的悲剧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就发生在昨天。这起案件留给人们太多惋惜、太多的思考。

1、张某的悲剧,让我们想到每个人的遵纪守法意识是终生的,不能出现断档。

张某案发后,犯罪数额让人瞠目结舌,很多人都不相信这是真的,就连检察官们都怀疑这个数字是否准确,反复进行核对。然而,事实就是事实。所以开展经常性的普遍性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能缺少,要切实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做到警钟常鸣。单位要关注所属人员的生活圈、交际圈,将教育延伸到八小时之外。

2、张某的悲剧,让我们想到强化监督制约,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大量案例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张某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其本人思想蜕变,但监督制约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这起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建立健全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制度,使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充分发挥作用。事实证明,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既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其本人和家庭负责。这起案件的发生,也暴露了市政协机关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完善、制约机制乏力等问题。

最后,希望本文能给有关单位的财务管理一点启迪,能给从事会计工作的同行一点警示。

作者简介:边素英(1976-),女,河北唐山人,会计师,现供职于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会计。

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工资外,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工资当中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而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

一、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什么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二、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

(一)目的不同

      津贴是作为补偿工作条件或额外劳动力消耗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几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而导致影响的一种福利性工资。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补贴主要是用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力影响的一种手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工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二)性质不同

      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无条件向职工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一种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内,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用人单位一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行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面临拖欠工资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入该类津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而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工资的一部分,不计入补贴部分,职工工资收入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津贴、补贴与工资什么关系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也就是说,一般的津贴、补贴是包括在工资之内的,如计时工资就包括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当然也有部分补贴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如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四、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1、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2、规范津贴补贴:是指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规定,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3、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交通补贴等。

4、奖励性补贴和其他: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规定发放的奖金。

5、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6〕58号)规定向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尚未按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当于职工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的奖金。

五、国家统一津贴补贴项目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三部分:(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又具体分为:

      1 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1)警衔津贴;(2)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5)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6)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7)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8)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1)环境保护监测津贴;(2)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3)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4)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5)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6)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7)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8)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9)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10)卫生防疫津贴;(11)医疗卫生津贴;(12)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13)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14)艰苦岛屿作业津贴;(15)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16)教龄津贴;(17)护龄津贴;(18)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19)特级教师津贴;(20)特教补贴;(21)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22)殡葬岗位津贴;(23)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24)密码人员岗位津贴;(25)卫生防疫津贴;(26)艰苦类别岗位津贴;(27)奥运奖金津贴。

      3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案例

(一)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关于9起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通报

1德宏州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沈赵留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德宏州中医医院违规发放奖励性绩效奖金1435万元。其中,州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兼州傣医医院院长、州民族医药研究所所长、州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沈赵留个人领取796万元。此外,沈赵留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5月,沈赵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规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奖金已收缴。

2昭通市威信县看守所原所长王泽、魏仁喜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补贴问题。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王泽在担任威信县看守所所长期间,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5306万元,个人领取209万元,违规办理加油卡供自己消费178万元;2015年2月至2018年12月,魏仁喜担任威信县看守所所长期间,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绩效考核奖共计9913万元,个人领取29万元。2020年7月,王泽、魏仁喜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3大理州祥云县教育体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主任徐成有违规发放并领取工作补助问题。2012年至2019年,祥云县招生办擅自截留高考考生体检费、成人高考报名费等合计1141万元,分设三个“小金库”,由徐成有本人及安排他人分别保管,并从中列支工作补助532万元,徐成有违规领取工作补助126万元。2020年12月,徐成有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4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文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至2018年,经谢文签批和同意,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规发放值班费、误餐费、交换文件工作人员补助费,违规用公款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执法服装购置费等共计2462万元,谢文个人领取402万元。此外,谢文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6月,谢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文山州丘北县文联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2015年至2018年,丘北县文联先后7次在其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中,用单位办公经费和摄影、绘画大赛等活动经费违规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评审费、劳务费433万元,违规发放信息奖251万元;在组织编印《普者黑》等刊物中,虚列撰稿数量,以“稿酬”和“编辑费”名义违规向干部职工发放福利744万元。2020年12月,县文联原主席李红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县文联原副主席朱志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6楚雄州疾控中心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补贴问题。2015年至2018年,楚雄州疾控中心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补贴合计8732万元,时任疾控中心主任刘应先个人领取196万元,时任党委书记汪楚平个人领取113万元。同时,两人还存在办公室用房面积超标准问题。2020年6月,刘应先、汪楚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7普洱市思茅区原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恒增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杨恒增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用单位公款1784万元为干部职工购买运动服,用公款6270元违规购买拉杆箱,用公款8万元违规充值通讯费,超范围发放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奖5000元。2021年3月,杨恒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曲靖市沾益区第三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张朝云违规收取费用乱发津补贴问题。2017年至2019年,沾益区第三中学收取学生复读费2359万元,未入集体账户,张朝云违规安排发放行政领导加班津贴、加班费、值日费等1927万元;违规安排补课并收取补课费41212万元由教师个人保管,用于发放教师补课费39002万元。2021年2月,张朝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省融资担保公司违规发放员工洗衣卡问题。2015年12月至2020年5月,省融资担保公司为公司员工购买发放洗衣卡426人次,共计支出费用4304万元。2020年12月,省融资担保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华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李雁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二)陕西省纪委关于8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典型案例通报

1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7年1月至4月,经该中心办公会研究,违规给在编人员发放加班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等,共计7333万元;1月至12月,违规为在编人员发放通信费,购买慰问品、公交卡、蛋糕卡等,共计1万余元;违规给临聘人员发放蛋糕卡、公交卡、节日慰问品等,共计3283万元。2018年6月,该中心主任杨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2咸阳市长武电视台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咸阳市长武电视台连续4年违规给全台职工发放下乡补助、加班费、通信费等,共计1309万元。2018年1月,该电视台原台长雷宏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3铜川市王益区工商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至2015年,经局长赵军校同意,该局违规给职工发放值班和加班补助,共计35万元,以植树补贴和劳务费名义违规发放2600元。2018年5月,赵军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4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卫生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该院违规发放下乡补助、加班值班补助5次,共计311万元。2018年3月,城关中心卫生院院长、时任城关镇卫生院院长陈先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5渭南市蒲城县卫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6月至9月,经该中心主任李军民同意,该中心自行制定标准,违规给中心职工发放值班补助,共计255万元。2017年12月,李军民、该中心纪检组组长陈海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6宝鸡市凤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3至2014年,该站站长霍芳哲自定标准,在相关人员已领取下乡补助的情况下,两次为其违规发放下乡培训费,共计1032万元。2014年8月至2017年11月,该站多次使用单位公务车加油卡为职工私家车加油,共计支出3596元。2018年6月,霍芳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7汉中市西乡县午子山文管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该所以加班、值班名义,违规给全所职工发放补贴9次,共计4万余元。2018年3月,该所所长李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会计李光珠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8安康市石泉县住建局质监站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经该站会议研究,以加班费名义违规给全站职工发放补贴和奖金4次,共计101万元。2018年1月,该站分管财务的副站长杨晓兰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