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孩手指被电梯夹断,交警护送就医,孩子目前的情况怎么样?

孩子 0 98

合肥一男孩手指被电梯夹断,交警护送就医,孩子目前的情况怎么样?,第1张

合肥一男孩手指被电梯夹断,交警护送就医,孩子目前的情况怎么样?
导读:引言:合肥一男孩手指被电梯夹断,交警护送就医,孩子他的右手拇指还有食指部分离断,接上的难度会比较大一些,后期可能会进行二次手术,哪怕他第1次接上了,这两根手指的功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一、孩子目前的情况电梯大家应该都坐过吧,除了那种家用电梯

引言:合肥一男孩手指被电梯夹断,交警护送就医,孩子他的右手拇指还有食指部分离断,接上的难度会比较大一些,后期可能会进行二次手术,哪怕他第1次接上了,这两根手指的功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孩子目前的情况

电梯大家应该都坐过吧,除了那种家用电梯之外,在商场或者超市里面的这些电梯都感觉是比较安全的,而且他们也会定期的去维修和保养,真的遇到一些问题能够及时的发现,但是在合肥有个男孩他的手指被电梯夹断了。要知道这个小男孩他并没有做一些其他的事情,他就是由他的小姨牵着他去坐电梯下负1楼的时候,这部电梯突然发生了意外,手指卡进了自动扶梯的梳齿板,还有梯级之间,孩子的情况还是不太乐观的,交警护送孩子到医院里面就医,医生也说了,他的手指接上的难度比较大。

二、这两根手指接上的难度太大,而且手指的功能会受到影响

救援过程持续了将近20分钟左右,之后孩子被120救护车紧急送往了医院救治,孩子的母亲当时还留在现场,而电梯维修人员还有消防人员都在现场寻找孩子的断指,找了大概10分钟才找到。医生也告诉了这个男孩的家人,说哪怕这个手指现在接上了,这两根手指的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后期可能会进行第2次手术的可能。

三、总结

现在在乘坐电梯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安全的,尤其是小孩子咱们能抱着他就抱着他如果说抱不着的话咱们就牵住他,真的发生意外情况,咱们也能够及时的去进行救治,不要让孩子离开他们的视线范围,而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当中,希望能够查明真相,大家以后在坐电梯的时候也能够引起注意。

法律主观:

仅被拘留的,一般不会对孩子以后有影响。只有当行为人被刑事处罚后,才会留下案底,具体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有了案底后,如果行为人的孩子想考公务员、当兵等,政审通常无法通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事情是这样的:农夫与蛇的故事真人上演!

两家的关系挺好的,就跟朋友一样,对方家庭两口子都是中学老师,这个全职妈妈在家也没什么事儿,照顾一个孩子也是照顾,照顾两个也是照顾,平时佳佳家长忙了,张女士就帮忙照顾照顾孩子,有时候也会帮他们两口子接孩子(两个孩子在同一个幼儿园)!

本来就是帮忙的事儿,一帮就帮了两年半,佳佳家长可能都习惯了,免费保姆用着也方便,又能帮忙接孩子,孩子还能在他家吃饭,你说这是多好的事儿啊,亲戚都未必做得到!

这次也是孩子放学,佳佳家长忙没时间,把孩子接回来以后送到了张女士家,接着就去上班了,张女士晚上在送孩子的路上,意外发生了,她骑着电动车孩子突然从后座上掉了下来,孩子摔坏了,张女士赶紧给孩子父母打电话,并把孩子送到了医院!

真就是帮忙,两年多了,一分钱都没给过,就因为两个孩子平时关系挺好的,还在同一个幼儿园,帮帮忙也无所谓,但是没想到,那个所谓的中学老师徒有虚表,竟然干出了不是人的事儿!

人啊,热心肠也不是什么好事儿,狗咬吕洞宾不知好人心,救了落水狗,反被咬一口,好人未必有好报,这点儿道理不懂吗?

孩子被送到了医院,左手指环、小指挫伤了,张女士去看望孩子,并给佳佳父母两千块钱(这不是知道错了,给你家的住院费)!

佳佳的父母认为,这次的意外是张女士造成的,是她骑电动车载着两名孩子,并且没戴头盔,佳佳住院一共花费了七千多块钱,张女士给了两千块钱,张女士在支付六千多就可以了,算是赔偿!

丢人不,可气不,人家免费帮你,你还给人家告上法庭,你是什么人啊,人那一撇一捺你配吗?两年半的时间,遇到这么好的人你不感恩,却倒打一耙,你那心被狗吃了啊!

多寒心啊,就跟老人倒了,我扶了一下,结果老人却讹我,这不一样一样的吗?人家不帮你接孩子不行吗?人家在家陪自己家孩子不好吗?

总结:

一审判决是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共计5429元,二审改判无需担责,还好,没凉了人心,要么以后谁还敢助人为乐啊!

我也是全职妈妈,谁让我帮忙接一下孩子我也很愿意,我觉得举手之劳,都是邻居,朋友,谁用不上谁啊,但是如今这么一看,算了,尽量不要惹这麻烦,接不了,拒绝,兴许未来还能做朋友,接了,发生意外了,兴许就成了敌人!

我相信张女士不是故意的,我也相信人心都是肉长得,佳佳父母的行为只是单纯的担心女儿,被担心冲昏了头脑,做了错事儿,不知道未来张女士不帮他们接孩子了,谁能帮这对夫妻呢?

刑事拘留车子被扣了家人能去拿回来吗

刑事拘留车子被扣了家人能去拿回来吗,对于非法人员和行为都是会被记录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的存在是对我们的饱和也是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的,以下刑事拘留车子被扣了家人能去拿回来吗。

刑事拘留车子被扣了家人能去拿回来吗1

被拘留的人,车辆和手机当时是不可以拿走的。因为警方会把手机或车辆当做证据证物扣留,待检查后没有问题才会发还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

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有什么恶劣影响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它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暂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利于案件办理和防止嫌犯继续危害社会,这个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变更为逮捕或监视居住。

刑事处罚要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留案底,一般不影响政审。而刑事处罚是有案底的。因为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会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相当。

刑事拘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终结。如当事人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刑罚,对以后的工作肯定会有影响;如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节轻微没有被刑事追诉,则影响不大。

刑事拘留车子被扣了家人能去拿回来吗2

刑事拘留究竟是什么?这又意味着什么?被刑事拘留的后果又是什么?

首先什么是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具有以上情节的人,警方就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同时会被刑事拘留的人,要么是重大作案嫌疑人,要么是被警方逮捕的现行犯,这样的人要么已经被确定为犯罪人,要么是可能的犯罪人。

那么被刑事拘留又意味着什么?首先被刑事拘留的人要么是现行犯,要么是重大作案嫌疑人,但被刑事拘留不代表着已经被定罪,这只是代表调查程序的开始,如果经过调查,确定被刑事拘留人具有或参与过犯罪行为,那么下一步就将进入刑事诉讼。

如果被调查出并非具有或参与犯罪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将其释放,而且被拘留人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以此来弥补刑事拘留对被拘留人造成的损失。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定罪之后,犯罪嫌疑人才会被称为犯罪人,最后司法机关便会依照判决结果对犯罪人进行执行,总得来说,刑事诉讼的流程总共分为五个阶段,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那么刑事拘留会对人造成什么影响?又会有什么后果?被刑事拘留之后的人无非就两个后果,要么被查出涉嫌犯罪,要么被确定无罪,涉嫌犯罪的人的后果自然是进入诉讼程序,如果定罪,那么就会按照罪名处罚,至于无罪的人,前面其实已经说到了,被释放后,他可以申请赔偿。

最后补充一点,刑事拘留其实只是拘留中的一种,一个人被拘留,那么就有三种可能,一是刑事拘留,二是行政拘留,三是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在上面已经解释过了,行政拘留则指的是,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那么三种拘留形式的期限为多长?首先是刑事拘留,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后是行政拘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最后是民事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那么三种形式的拘留有什么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第二是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是现行犯,行政拘留针对的是违法分子,民事拘留针对的则是具有扰乱秩序等情节的`诉讼参与人或他人。

此外,三者在执行的机关、依据的法律与期限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当然,没有人会想着被拘留,因此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要去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对于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些强制措施就绝对不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刑事拘留车子被扣了家人能去拿回来吗3

拘留有案底吗?有什么影响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事拘留不会留案底,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会有案底。

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几个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

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

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现实当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一帆风顺获得美好的生活,实际上有许多人所生活的环境往往具有非常多的冲突以及非常大的压力,建议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该尽量为自己减压。如果遇到了什么难以处理,无法忍受的情况最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咨询律师帮忙

闯红灯不会罚钱情况包括有车头冲出停止线,但车身未全部出停止线,还有就是跟在大车后面误闯红灯,信号灯和交警的手势不一致,以及在紧急情况之下避让紧急车辆,比如特种车辆和救护车,消防车等这些车辆是不会被扣分。

当我们在行驶过程当中,如果红灯已经亮起,但是前行车辆没有及时刹住,车头冲出停止线,车身没有全部出停止线,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要车辆仅仅超出停止线就及时停住,就不会处于闯红灯的行为,但是如果车头过线之后还向前移动,这就属于违章,在这种情况之下,可能就要被罚款和扣相应的驾分,还有就是在有交通指示灯的十字路口,前方是大车,由于车距过近,导致难以观察信号灯信息,出现闯红灯行为,这种情况也可以直接在当地的交警队提供相应的视频资料之后也可以免除相应的处罚。

还有就是我们在等红灯的时候,发现交警的指挥与信号灯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必须要服从交警现场指挥进行行驶,很可能会因此而导致自己闯红灯,不过不用担心,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要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就即可,这也不用遭受到任何处罚,还有就是在等红灯过程当中,突然听到特种车辆,比如救护车,消防车紧急鸣笛的时候,虽然自己避让的行为已经闯了红灯,但是这种行为是必须要值得表扬,而且在交警大队开具相应证明,就可以免除相应处罚。

以上这些相应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可以避免在闯红灯之后被处罚,主要是因为这些情况非常特殊,往往都不是由于自己故意去造成闯红灯的现象,所以当我们处于这些情况时,我们要及时做出相应判断,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

因自身疏忽导致孩子死亡的家长并不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会被惩罚,只是其惩罚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通过精神上的折磨让其良心难安。而对于那些对孩子怀有无限爱的家长们来说,这种精神惩罚将会伴随其一生,每时每刻都在折磨他们。

01、帮人带娃却因疏忽致其被锁车内死亡,当事人被刑拘

根据湖南平江县公安局发布的通报,当地一男子饶某在照看邻居家的小孩时因为一时疏忽导致其被锁车内,由于气候较为炎热,在短短四小时后该孩子就因高温缺氧窒息死亡。而在事件发生后,该男子被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根据警方的调查,案发前两家的关系较好,由于受害者家属长期工作繁忙无力照看孩子,在一年前就以每个月4000元的价格将自家孩子委托给从事幼儿教育的饶某妻子照看。当时饶某在开车送妻子前往某地后,怀有身孕的饶某妻子就将该孩子托付给了丈夫看管。而饶某在驾车前往游乐场时经过亲戚家便利店就下车与其攀谈,但只顾着商谈家事的饶某却忘了车中还有个四岁的孩子。四小时后,当饶某再次返回车上时,这个孩子已经在后座处于昏迷状态。尽管饶某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无法挽回一条年幼的生命。 

02、幼童被锁车内窒息而亡事件频繁发生,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却极少被追责

从这个事件来看,作为监护人的饶某的确是应当负起责任,而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在法理之中。且不说饶某是在有偿的情况下答应照看邻居家的小孩,收了钱自然是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而出了事肯定是需要担责。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饶某在将孩子留在车内时就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但饶某因为一时疏忽而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这一行为本身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概念。

对于此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何邻居过失导致的孩子死亡会被刑拘,但在以往那些家长过失所导致的孩子死亡事件中却极少存在追责的情况呢?实际上这一条法律对于所有人都适用,并不会因为身份有所改变。即使是孩子的家长将其锁在车内致其死亡,也的确会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之所以没有被量刑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过失方是家长,抛开主观上的加害意图不谈,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导致至亲骨肉死亡这件事对家长本就是一件相当痛苦之事,可能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家长都会一直处于悲痛和内疚情绪中,而部分家长甚至会自此以后处于堕落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拘留坐牢更为痛苦。因此从各方面加以考虑,此类事件中家长被追责的情况的确是较少。 

今年7月14日,居住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如常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被跟车老师和司机先后遗忘在校车上,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被发现时因严重脱水身亡。

根据警方调查,事发当天上午8时左右,校车抵达幼儿园,但锦仔没有跟上队伍,带队老师带着其他学生下了车,随后校车司机将车辆停放在幼儿园对面空地上,离开时也未发现无下车的锦仔。至下午4时30分,校车司机准备接孩子放学时才发现了锦仔,随后幼儿园老师和司机直接驾驶校车将锦仔送往1小时路程外的遂溪县人民医院。

8月22日,南都记者从该事件辖区派出所获悉,事发后,幼儿园管理人员林某某、校车司机、跟车老师三人被刑事拘留,近期并已被当地检察院批捕。

同日,南都记者从锦仔父亲陈先生处获悉,他正在当地镇政府协调下,就赔偿问题与园方开展第三次谈判,此前园方的“讨价还价”已让他心力交瘁。当天他们双方签下协议,园方赔偿陈先生105万元。

8月27日,“遂溪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2020年8月20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以及界炮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就“7·14”幼儿被遗留在校车内死亡案展开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通报指出,截至8月26日,新苗幼儿园及嫌疑人林某某、杨某、黄某某的家属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至此赔偿款协议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了嫌疑人。

内容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zNjYwNw==&mid=2652593628&idx=1&sn=2aa82480c34d0535c69974af8be004d7&chksm=8bd07a0cbca7f31a6e95a51679af597da63cfc86a065ff865cf37da1ba3688af1275399ab2c9#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