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
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无偿赠送,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购礼品是用于促销还是交际应酬,前者可以抵扣进项,而后者不能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的补充解释;“(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的货物指的是应税货物。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
这几天,有会计小伙伴问了很多关于入账的问题,其中有不少小伙伴提到入账时候不知道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今天,深空网就来和大家说说视同销售这个问题。
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两个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视同销售案例,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会对视同销售有进一步理解。
案例1:公司近期有不少油、米等食品作为福利发给公司的员工,一直拿不准入账的时候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判断一下了。在日常工作中,公司给员工发放食品福利,无非就是2种情况:一种是外边购买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另一种是公司自有的产品发放给员工。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外边购买的产品发放给员工,是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的。而在外边购买回来,商家都会给公司开发票,要知道的是,如果商家给开的是专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
看到这里,有小伙伴要问了,为啥取得专票不能抵扣增值税我们来看看规定你就明白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油、米属于自有产品,那就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在增值税上就需要按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处理。
相关的文件规定:
案例2:很多公司都会有送客户礼品的情况,有时候会计小伙伴会懵,不知道是不是视同销售行为,接下来也和大家分析一下。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文件:
因此可以得知: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是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不知道应该计入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的,最简单的理解办法,就是判断这位客户是公司的潜在客户还是公司的已有的客户,如果是公司的潜在客户,那就计入业务宣传费;如果是公司的已有客户,那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账务处理如下: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对公司常遇到的一些视同销售情形有一定的了解了吧也有会计小伙伴过来问,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上有什么区别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表格:
那哪些增值税情况是无需视同销售呢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是无需视同销售的,因为没有增值税的产生。
情况一:物业公司给某公司出租办公产地,由于疫情期间,有免租的情况,免租期间需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情况二:公司经常借老板个人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那老板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情况三:某餐饮公司给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福利,在增值税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一、正面回答
自产的货物没卖之前是重来没有交过增值税的,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虽然到达了消费的终端,但增值税是只要流转、增值即需要缴税,因此这些重来没有缴税的自产货物需要在流转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分析详情
赠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从最终消费上来看,企业并非最终消费者,客户消费了礼品才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赠送环节视同销售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这样做在税收上的作用,一方面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会导致重复征税。
三、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商业合作中,经常会出现赠送客户服务的情况,比如合同上注明服务期限为1年,并依此计算服务费,但同时赠送3个月服务。那么赠送的服务需要确认收入吗?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赠送给客户的服务怎么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如果是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没有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建议按照折扣的方式开票。如果没有开具折扣发票,应将收入分摊至赠送的月份,赠送月份按照分摊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销售服务并赠送服务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法规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网友提问:
企业赠给客户的礼品支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能否列支为业务招待支出
律师解答:
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企业赠送礼品,需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3、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给客户的补品及住宿支出确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需要的,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但旅游等费用如果是应该由个人承担的,不能在企业列支。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视同销售并不仅仅针对取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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