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收养手续可以要回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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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收养手续可以要回孩子吗?
导读:您好,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您的描述,收养时未办理收养手续是否可以理解为未进行收养登记。如果如此的话,收养关系属于无效。在法律意义上,您妻子的兄长和孩子不存在收养关系,您和您妻子依然是孩子的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要回孩

您好,一般情况下可以。

根据您的描述,收养时未办理收养手续是否可以理解为未进行收养登记。如果如此的话,收养关系属于无效。在法律意义上,您妻子的兄长和孩子不存在收养关系,您和您妻子依然是孩子的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要回孩子;即使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手续,一般情况下您也可以和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后带回孩子。

孩子属于父母双方的孩子,您和妻子要回孩子后如果离婚,会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您不一定可以实际抚养孩子,是否能实际抚养孩子需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学历、和孩子感情等因素,出轨行为一般不影响是否能取得抚养权。

由于涉及收养、离婚后抚养权等问题,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您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如有相关法律需求可进一步沟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如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送养和收养手续的,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孩子的亲生父母所有,可以主张要回。如果登记的话,在法律上收养关系即成立,一般不能要回,那对于亲生父母就只有探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若孩子未成年,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协议并征得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的意见,可以解除收养协议,孩子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关系自行恢复。

二、若孩子已成年,成年子女可以与养父母协议解除抚养关系或向法院起诉解除,成年子女可以协商与生父母及近亲属关系的恢复。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主观:

养不起孩子是可以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但是送养人和收养人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送养人如果是孩子的亲生父母,那就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且送养的时候是不可以收取费用的,不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