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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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第1张

赠送的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导读:企业将本公司的商品赠送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对应的分录,如果企业是有促销性质的,计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如果是赠送给其他企业的,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另外捐赠货物,在税务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

企业将本公司的商品赠送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对应的分录,如果企业是有促销性质的,计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如果是赠送给其他企业的,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另外捐赠货物,在税务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分录不同

1、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

—赠品

自产产品赠送视同销售

问题  将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对方不要,可否不开具,而是将这笔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将及税额直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票收入一栏?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因此,赠送的样品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开具,计算缴纳增值税。您赠送样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即使对方不要,也应该开具,正常填写报表。

给男性客户选择礼物的关键是掌握男性的性格特点和喜好。大部分男性比较务实,喜欢与工作生活相关的实用礼物或者与自己爱好相关的东西。另外,商人喜欢研究风水,讲究好运,所以一些能改善风水,带来好运的吉祥摆件也是不错的选择。

实用的生活礼物:男人一般喜欢实用的礼物,华而不实的东西对他们来说是不必要的,所以小。

首先推荐一些适合男性客户的生活小礼品,比如商务公文包、刻字乌木钥匙扣、打火机等。,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

可以,但是要注意质量一定要过硬。商界人士都很自豪。

正品ZIPPO黑冰之宝打火机

价格:29800英镑

皮尔·卡丹柔软牛皮钱包

价格:36900英镑

七匹狼男士商务公文包

价格:39900英镑

实用的办公礼品:除了实用的生活礼品,接下来推荐实用的办公礼品,比如一支做工精致,外形高挑的花花公子牌钢笔,一个清明上河图工艺品笔筒,都是值得选择的。它们有品位,有创意,是工作中随时要用到的东西。相信客户会很乐意接待的,也一定会感受到你的诚意。

英雄钢笔墨水礼盒

价格:6900英镑

英雄土豪金笔礼盒

价格:18500英镑

上河图工艺品礼品笔筒

价格:6600英镑

风水摆件:商人总是希望借助外力帮助自己的生意顺利、兴隆,所以吉祥的风水摆件一直是他们喜欢的送礼形式。拜访客户时,如果能为他们精心挑选象征好运的风水摆件,一定会让对方愉快地接受。例如,天然黄玉招财树饰品、招财葫芦等等都是特别受欢迎的交通礼品。欢迎的交通礼品算多。

长沙的周先生受朋友的委托,在长沙高桥大市场一家名为友佳商行的日用品门店,购买了价值两万多元的海飞丝洗发露。他花2万多块钱购买了480瓶知名产品:海飞丝洗发露。他本以为靠着这些货物,能够赚点差价。

可是,周先生没想到这480瓶海飞丝全部为假货,现在这些东西全部砸在了他的手里。周先生受朋友的委托,在长沙雨花区的长沙友佳日化一次性用品商行采购了规格为750ML的海飞丝洗发露。当时商家开的单据是以48元一瓶的批发价购得,外面同款产品的零售价为60多元一瓶。

因为购买的是大批量,所以提货的时候只扫描了封面上面的二维码,显示宝洁正品追踪系统是太仓仓库,从外包装看是正规的产品,当时就安安心心地提回来了。 可就在周先生向商家索取相关质检报告时,商家竟然把他拉黑,还玩起了失踪,周先生赶紧向委托生产方做了检查检测。

这一查,周先生傻了眼,送检样品为假货!为了了解情况,记者陪同周先生来到了长沙友佳日化一次性用品店。记者在现场发现,门口招牌上的友佳二字已经不见了。

不论周先生如何与她沟通,对方都拒绝协商,表示:“我们这里已经换老板了,如果要理赔,找之前卖给你产品的那个老板,他已经不在这里做了。”周先生表示彻底无语了,这批假货给他带来了不少的麻烦。现在这家商行突然就换老板了,拒绝和他沟通协商。

不论周先生如何耐心地和对方沟通,商行工作人员就是蛮不讲理。之前在这里进货时,店里还悬挂着营业执照,这次周先生来发现营业执照也没了。周先生给门店负责人,即是当时卖给他产品的老板拨打电话,对方电话停机。

周先生还发现,这家门店的招牌中“友家”二字被扣掉了。商家不愿意出示任何东西,也不愿意出面沟通、协商。无可奈何的周先生只好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市场监管部门赶到现场,对事件展开了进一步调查。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执法人员:你们哪个在市场方租赁的门面,营业执照的主体是谁,我们都会调查清楚。个体执照的话不能够合伙,弄清法定负责人是谁,我们再追究责任。

  大凡从事销售之人,总会遇到林林总总的问题,寄样品就是其中之一。许多外贸新手在是否给客户寄样品问题上举棋不定,因为这涉及到样品费和邮寄费以及是否为有效客户等因素。笔者根据几年的工作经验,就此问题做一答复。

  如果是老客户要求寄样品,那就按公司的惯例操作即可,在此就不一一赘述。面对新客户索取样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一 当新客户向你索取样品,先判断一下该客户是否为有效客户,判断方法及应对措施如下。

  2 客户发来一封邮件,能准确说出你产品的型号,字里行间显示出对这个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并能用一定的行业术语表达,向你索取。恭喜你,这样的客户可以初步判定为有效客户。然而,也不要掉以轻心,仍需对这个客户进行一番调查,如果客户留有网站及****,你可以登陆一下客户的网站,看一下这个客户的实力,另外还需将网站上的****与邮件中的****核对一下,是否属实。有的客户说是某国际知名企业驻华采购办,采购量很大,索取样品。但联系地址为某居民楼,或者仅留个手机号码,这一点要小心了。众所周知,一般国际知名企业很注重自身形象,不太可能为省房租而将办公室设在居民楼里。这类客户打着国际大公司的旗号进行招摇撞骗,不单单骗你的样品,有时以备案为名,发给你一份表格,所填内容十分详细,来骗取公司的资料,这类客户隐蔽性很强。面对这类客户,可以到该国际公司的网站上查询,是否在该地设有办事处。

  二 寄样前需做的工作确定了寄样,仍需做一定的工作,否则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2 寄样前最好与客户就某些细节进行确定,比如最小订购量,

付款条件及交易方式等。这样客户可能会更加珍惜这个样品,也引导客户样品一通过即要订货的思路。同时这样做的另一目的是让那些只索样品不订货的客户望而却步。

  三 寄样的费用谁来付确定寄样后,寄样的费用由谁支付也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处理不好可能前功尽弃。有的厂家怕得罪客户,不敢收样品费和快递费,这样在一开始就输给客户半招,陷于被动局面。其实大可不必,要让客户尊重你,就要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1 如果样品价值不高,寄往的地方是港澳台或内地外贸公司

,可以不收取样品费和快件费。两者加起来的费用并不是太高,厂家完全可以免费寄样。

  2 如果样品价值不高,但由于体积偏大或质量较重而使运费较高,可以要求客户付运费,样品免费。

  3 如果样品价值较高,而运费不高的,可以只收样品费。

  4 如果样品价值较高,而运费较高的话,两者都可以收取。

  5 如果需要打样或开模,那就需另加打样费或开模费。

  其实对于真正希望和你合作的外商,会对你所提出的合理费用表示理解。相反那些没有太多诚意的客户才会拒绝你的要求。

  现实生意并非上面的5点那么简单,否则生意也太好做了。笔者曾碰到一位比较有实力的客户,信誉也在行业中倍受称赞,在提及样品及运费时客户提出疑问,如果见到样品,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或者需要改进,那这个样品岂不是成了废品。客户说的也有道理,我便回复他,先预付费用,如果样品不适合,再寄他们真正需要的样品,前面无用的样品费可以在第一笔生意中预先扣除。客户对我这个解答表示满意,后来还真做成了生意。其实,我在这里还留了一手,就是没提及运费的问题,这样客户就把前面的快件费付掉了。如果客户提到这个问题时,我的意见是大家各摊50%,相信客户也能理解。

  我也遇见一个很难缠的客户,很多细节都谈好了,万事俱备,只欠样品。也就是在样品费和运费上产生了分歧。客户坚决不付样品费和运费,说是他们公司的原则,他自己无能为力,而我是坚持两者都收,这也是公司的规定,否则自掏腰包。与这个客户建立关系有大半年了,知道他是个很谨慎又很固执的人,但有一定的实力,信誉也可以。最后我写了一封较长的邮件,内容大致是,公司规定非我辈所能左右,然鉴于与你交往已久,对你个人彼为信任(戴高帽), 现我自付样品费,而快件费请贵司付讫。双方各让一步,以求双赢。我们行业圈子并不大,彼此不会因一点费用而传入同行耳中(即便是到付,但客户拒付也很麻烦,所以用信誉二字圈住客户)。之后客户倒也爽快答应,顺利付清样品费。

  在涉及费用方面,不仅要和客户交涉,还要和公司老板沟通,必要的时候说服老板让一步,这样你手中的牌就容易出了。对于老板而言,他追求利润最大化也无可厚非,老板不一定比你更了解你操作中的客户信息与进程,但他的决定可能会左右你生意的成功与否。所以与老板的沟通便变得更加重要,当然不单指样品费用这一事情。

  生意千变万化,但我谨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为以达成交易为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互相尊重,创造双赢。

寄。可以寄,但一定要收取样品费,对于厂家来说寄样品是为了争取客户,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空间,而客户要求寄样品也很正常,因为我们的客户在不了解我们产品的情况下要求先寄样品检测或实验才能商谈合作的具体事宜,也是很合情合理的,不过,有些骗子们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进行行骗的。客户,用金钱或某种有价值的物品来换取接受财产,服务,产品或某种创意的自然人或组织。

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2.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

(1)向非金融借款超过按照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与其权益性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4.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来调增应纳税所得。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5.不合规的之间各种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6.因发生损失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应调减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是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能调整应纳税所得。实务中,有些经常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抬头为个人”或以前年度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违反了税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工作中未调整应纳税所得。

二是因核算不正确或不准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未调整应纳税所得。如一些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致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而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三是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调整应纳税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应当是已实际发放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而那些未实际发放,如一些计提未发给职工的工资,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可在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

2。权益性所得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形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来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另一种情形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取得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未调减应纳税所得。

就是一些将全额调减与减半调减相混淆。按税法规定,从事下列项目(①蔬菜、谷物等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的所得,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的减半调减;也有一些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一些则是全额调减。

4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如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应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不少在汇算清缴中却是全额调减。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些从事符合国家所明确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第四年至第六年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而有些在第四年至第六年仍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按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只能减半调减应纳税所得,可一些却是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7加计扣除事项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一种情况是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形成无形资产的,不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一种情况是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调减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上,不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调减应纳税所得。

8创投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少数创投采取股权方式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不是按照其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其额的80%或更多甚至于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

9资源综合利用所得未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

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标准的,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在实务中有些不是未减按90%比例计入收入总额,就是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目录》规定的标准,仍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不当

1.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确定不当未进行调整。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是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的,反之,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不能够在税收上得到补偿,即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汇算清缴中对不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类项目的计税基础金额,就要进行调整而在实务中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的情形常有以下三种:

一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未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如将竣工结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等也列入计税基础之中;

二是通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是以自行确定的或以双方确定的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是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有些将不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将购置前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也计入计税基础之中,还有的还将无形资产已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以及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也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多计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不当未进行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实务中,有些对一些新购的较大数额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就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按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与其计税基础不相对应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这主要指一些在当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但年终前未能取得相关,则该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即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也应为零,就要对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进行纳税调整,而现实中不少就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3.未经批准的资产损失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上述规定表明,经营发生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能够自行计算扣除,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列支,因此,对于那些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但未获得批准即未取得批文的资产损失列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