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国内有些家长愿意把孩子送去国外读书,是因为能够降低孩子身上的学习压力,同时能够让孩子感受到国外的学习氛围,除此之外,还是为了让孩子提前适应国外的教育环境。随着国内的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后,很多有能力的家长就会提前将孩子送到国外读
国内有些家长愿意把孩子送去国外读书,是因为能够降低孩子身上的学习压力,同时能够让孩子感受到国外的学习氛围,除此之外,还是为了让孩子提前适应国外的教育环境。
随着国内的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后,很多有能力的家长就会提前将孩子送到国外读书,也许这件事情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是这对于孩子的发展确实会有着相当大的帮助。
一、家长把孩子送到国外读书,是为了减轻孩子身上的学习压力。由于国内的教育出现了严重的内卷迹象,这使得孩子如果想要在国内的教育环境当中出人头地,必然要付出相当多的努力及代价,甚至会让孩子长时间处于高压之下,为了减轻孩子身上的学习压力。有些家长就会把孩子送到国外读书,因为在国外,学习问题并没有如此内疚。
二、家长把孩子送到国外读书,是为了让孩子感受国外的学习氛围。如果能够让孩子感受到国外的学习氛围,那么孩子就一定能够爱上这样的教育模式。因为国外的教育模式比较宽松,如果孩子能够长时间留在国外读书,那么孩子的童年必然会感受到非常多的欢乐,这对于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也必然会有着相当大的帮助,同时也能够让孩子在快乐的学习氛围当中取得进步。
三、家长把孩子送到国外读书,是为了让孩子提前适应国外的教育环境。其实很多家长都希望孩子在大学阶段去国外读书,因为国外的大学确实要更优秀一些,然而如果能够在孩子小的时候就将孩子送到国外读书,那么孩子就能够提前适应国外的教育环境,这对于孩子在国外的发展也必然会带来相当多的帮助。正是由于国内的家长考虑的非常多,所以才会做出孩子小小年纪就在国外读书的事情。
如果孩子的东西属于家长或者家庭财产,那么家长有权利处理或者赠送它们,即使孩子不同意。但是如果孩子的东西属于其个人财产,则父母不能私自转移、赠送或处理它们。因此,要确定孩子的东西属于哪种财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所有权、使用情况、赠与意愿等。如果父母私自转移孩子的个人财产,那么这可能构成财产侵占、违反家长监护义务等违法行为,可能会被法律追究责任。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寻求法律意见,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您的权益。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在于是否属于盈利性质,如何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分析: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送养人具备的条件:(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法律分析: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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