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可以转款给员工。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其次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再者公司的财务需要做账。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这样子才是以单位的名义来购车。其次如果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就是以员工的名义来购车。再者如果转给员工
不可以转款给员工。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其次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再者公司的财务需要做账。
首先单位购车需要使用单位的对公账户,这样子才是以单位的名义来购车。
其次如果转给员工就是私人购车,就是以员工的名义来购车。
再者如果转给员工购车的话,公司的财务就没有办法做账了。
企业购车的好处:
1、可以得到购车的优惠。
2、可以获得购买汽车保险的优惠。
3、可以赠送更多汽车的增值服务。
好。
1、赛龙烟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员工之间和谐友好,氛围融洽,有助于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
2、赛龙烟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丰厚的福利待遇,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年假、节日福利,让员工享受到全面的保障和关爱,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
题主是否想询问“烟台召远汽车公司怎么样”?好。
1、烟台召远汽车公司提供好的工作氛围和设施,有独立办公座位和空调。
2、烟台召远汽车公司员工工资6000元,有五险一金和年终奖。
在今年国庆期间,在江西有一家企业给员工发轿车。这则新闻在网络上非常火,这些汽车的总价值达五亿元。网友开始在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评论,很多人都觉得这家企业太有钱了,太壕的世界我们也不懂。也有网友开始酸,为什么好的企业总是别人家的?那这家钢企究竟有多壕呢?下面小编来谈谈我的看法吧!
我们都知道,一般企业给员工发奖励都是以现金为主,但是能给员工发汽车的企业真的不多。即使有这样的企业,很有可能就是帮你付首付,而且首付极低,每个月需要你自己去月供,这种奖励在无形之中也增加了员工的压力。这家企业一次性拿出五亿购买汽车奖励员工,不得不说这家企业真的有钱。
在网络上也有网友这样评论,这家企业直接砸钱给自己做了一个广告,在网络上,只要一提给员工发汽车,很多人都能想到江西方大九钢。这家公司在中国非常有名,不是说制造的产品有多好,而是真的太有钱了。在之前给员工发年终奖,都是用现金堆成现金墙。网友看到这些都开始羡慕。
确实如此,在中国有多少家企业能够这样做呢?也有网友评论,其实可以直接发现金给员工,让员工自己购买喜欢的汽车。江西方大九钢给员工发车也有自己的目的,就是太有钱,任性!
这样的公司你们都喜欢吗?企业给员工发奖励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他们热爱这家公司,让他们对这家公司尽忠职守。以上就是小编的看法,当然,我们也能够理解江西方大九钢这样做。作为旁观者,我们只能投去羡慕的眼光。那你们觉得这家钢厂究竟有多壕呢?快来评论区说说你们的看法吧!
关于公司给雇员配车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代扣代缴问题,下面分别讲述。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要区分股东雇员与非股东雇员。
(一)公司为股东性质的雇员配车(发票抬头为个人)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消费性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从上述条文中可明显看出:贵公司为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二)公司为非股东雇员配车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购车时,可先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年限分月按雇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或营销费用等,贷记应付工资。贵公司不能对该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另外从汽车的所有权角度看,因发票抬头为个人,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汽车不属于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贵公司为雇员个人配备车辆,无论是否为股东雇员,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非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前文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此处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的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上述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的个税政策同样要适用于内资企业。
据此,贵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5年24万元)并入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想达到不缴个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的目的,应该在外购车辆时在发票抬头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旧期满后,个人按残值率(5%)购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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