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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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第1张

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导读: 1、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2、装修公司对定金客户抽奖送家电建材,要视同销售交17的增值税吗?还要做入广告费纳税调增吗?3、家电零售业税点是多少4、买家电开发票收几个点的税5、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纳税6、房企售房赠家电是混合销售还
  • 1、买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 2、装修公司对定金客户抽奖送家电建材,要视同销售交17的增值税吗?还要做入广告费纳税调增吗?
  • 3、家电零售业税点是多少
  • 4、买家电开发票收几个点的税
  • 5、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纳税
  • 6、房企售房赠家电是混合销售还是视同销售,是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还是不征税,迷糊。。。。求高人指点

房送家电,家电的税费该如何缴纳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采取售房赠送家电的方式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先说第一种可能。在增值税方面,关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很显然,对于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只有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可作判断依据,其核心条件是“无偿赠送”。那么,售房赠送家电到底是不是将“货物无偿赠送”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售房赠送家电过程中,很明显房地产公司从购房人手中取得了家电对应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这些家电不属于“无偿赠送”。第一,房地产公司赠送家电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第二,企业的本质是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是根本宗旨,房地产公司也不例外。在进行附送家电的决策时,房地产公司必然测算过相关成本与带来的效果,因此附送家电的价值就构成了房屋销售的成本,相应的也会从房屋的售价中回收。第三,作为一个企业,所有赠送活动都有目的,房地产公司售房同时赠送家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公司的产品——房屋,赠送家电的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房屋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电的价值,这也是售房赠送家电与一般赠送的本质区别。因此,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的家电并非是无偿地把家电赠送给购房人,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再说第二种可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混合销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混合的行为中有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其中的货物被销售了;三是提供劳务和销售货物发生在同一笔销售行为中,就是发生的时间一样、客户一样。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混合行为包括了销售房屋也即不动产和赠送家电。暂且不论赠送家电是否是销售行为,单就这一混合行为中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一项,就可以断定售房赠送家电行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就算回归到制定混合销售有关税收政策的出发点——基于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两个不同税种,本案中赠送的家电也不应该等同于销售。因为它是在销售房屋同时采取的促销手段,并非企业的常态行为。如果是常态行为,企业每销售一套房屋就得赠送一套相应的家电。另外,赠送家电也不是销售房屋所必须提供的,不是企业产品的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简单理解为销售。据此可以断定,售房赠送家电行为不符合上述第二个条件。也就是说,售房赠送家电不属于混合销售,其中的赠送家电无需缴纳营业税。退一步说,即便属于混合销售,如前文所述家电的价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销售款中,也不应该再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营业税。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售房赠送的家电,房地产公司既无需为之缴纳增值税,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其实,对于类似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已从一个侧面作出规定。电信企业开展电信业务而赠送一定实物行为与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本质都是一样,因此后者完全可以参照前者处理

在申税申报时,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在帐面上直接按以下分录处理:

借:管理费用—广告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不需另作其他调整。

家电零售业税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点是3%。

从2019年4月1日起,将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项目改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家电产业是中国制造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利好有望进一步加速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

政策红利的释放,促使家电企业进一步调整产品价格,让消费者切实享受到实惠。而高品质、价格优惠的产品也会在更大程度上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刺激市场需求。供给端与市场需求端的正向反馈,将形成供需两端双收益的良性循环,让整个家电产业的转型之路走得更加稳健。

扩展资料

从2019年4月1日的降税对零售企业的影响

1、给零售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弹性。目前整个零售行业的利润率是非常低,降税3个点甚至可以让很多企业扭亏为盈。

2、降税之后可以促进居民消费升级,消费者将享受到种类更丰富、价格更实惠的商品。

3、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存在被转移承担的问题,因此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产品或者服务无疑是可以不用降价的,即省下来的增值税可以全部变成利润;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这么做,因此短期内行业的价格竞争会成为主旋律。

-零售业

-增值税税率

买家电开发票收3个点的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记录各种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经营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凭以收付款的原始凭证。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又有填制单位印章,经办人签章,监制机关、自轨号码等内容,因此,发票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

一、自产(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1、赠送的时候(自产的产品为前提)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

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是企业财务中很重要的一个指标。

-营业外支出

房企售房赠家电,属于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现金折扣方式,征扣金额进财务费用,不能扣减销项税金。奖励视同销售,按销售处理。普通发票不可抵扣,也就是全额入账,不存在含税不含税的问题,赠送时的会计分录也可和销售的商品一起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对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有一句话可以概括为:只要产生增值额,就应该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指针堆增值额进行计算应纳税额的。还有的就要和进项税转出进行区分,也可以概括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自产委托加工挪作他用,视同销售;购买做他用,进项税转出,除了投资,分配和捐赠”。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处理,自己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买一赠一”销售赠送一般是商家和厂家的共同行为赠品一般是由厂家随同产品一同出库发往商家,由商家在销售时赠送给消费者。发生此种销售行为时,厂家将正常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入收入,而对于赠品一般都是在结转成本时再做处理,如赠品是本企业的产品,则将赠品的产品成本与正常销售的产品成本一同结转入销售成本;如赠品是外购商品,则将赠品作为当期的销售费用处理。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正常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开具,而赠品不在发票上反映,而是在商品出库单上单独反映数量,并有购销双方签字。商家在商品入库时有时反映赠品的数量,但入库赠品的金额一般都不作记录。商场在将赠品给消费者时,也只是做库存赠品数量的减少,而不根据赠品的市场售价登记收入和结转成本。不论商家还是厂家都很少有将赠品另行作价作为销售收入来反映的。但如果商家将赠品单独出售,则根据售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从税收角度来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例如: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13%)。对此多数商家和厂家将此种销售方式归入降价销售,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缴纳的增值税。帐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时,借:现金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37

贷:库存商品37

只有个别商家和厂家将销售赠送方式理解为无偿赠送,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即:

确认收入时, 借:现金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赠品帐务处理:借:营业费用86

贷:库存商品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通过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销项税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要多计提销项税金16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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