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
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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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如果外卖小哥撞伤人,一般是由外卖公司来赔偿。外卖员对外是以外卖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发时亦身着外卖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外卖公司赔偿。但外卖小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司在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骑手在工作时间以外致人损害,由骑手承担责任。
关于骑手的工作时间主要取决于其与雇主约定的用工形式。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骑手当日第一单接单时间及最后一单完成时间。外卖骑手在下班后意志和行为不受雇主管理和支配,亦不为雇主创造经济价值,雇主便无义务为骑手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该条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劳务者、临时雇佣人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大致有以下几种:1APP平台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APP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2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将骑手派遣至APP平台从事配送服务。发生事故后,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的规定,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伤者往往会将APP平台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3APP平台或者其专门运营外卖平台的全资子公司与配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配送公司再与人力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最终由人力公司与骑手签订项目加盟协议并为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代发工资代缴保险。在该种情况下,骑手虽为个体工商户,但仍由配送公司进行管理,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事故,应视为为配送公司履行职务,配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许多伤者是将骑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
此外,如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外卖员和平台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而外卖员在送外卖的时候是在正经的工作,所以他撞到人也属于履职行为,应该有平台承担责任。这件事情是这样的,在2019年5月,当时有一个外卖小哥刘先生,他经过宝山区的时候,撞上一辆同样在驾驶电动车的黄女士。之后,经过公安机关进行鉴定,让刘先生付这场车祸的全责。
黄女士受伤了之后,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全部由刘先生进行垫付。黄女士本人认为,因为当时撞伤他的是刘先生,他身穿的是外卖工作服,正在上班期间,所以应该有刘先生和他的公司进行赔偿。于是就将刘先生和他的公司告进了法院,请求赔偿她的损失。法院判决时认为,在事发时,刘先生在给他的公司进行送餐,所以应该被认为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造成的损害,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
于是,法院判决该平台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还要退回陈先生垫付黄女士的全部费用。目前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更多的人喜欢在手机上进行下单购买,由外卖小哥进行送达。这样不仅省时省力,还免去了去实体店的时间。
很多人都会选择让外卖小哥进行送外卖,但这时就涉及到了时间的问题。手机上我们可以知道上面有预计到达时间。当外卖小哥超时或者是没有送达的话,就会扣一部分的钱。或者这一单就不会得到任何的钱,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街上很多的外卖小哥都骑着非机动车在路上狂奔,都是为了防止订单超时或者是给了差评。
那这样的话就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在路上一不注意就会引起很多的事故发生。这样的事故是我们很多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目前很多的机构还没有完善,希望能够构建更加合理的管理方式,让外卖小哥能更好地送达外卖。
我觉得是要负担责任的,平台雇佣了骑手,那么骑手也算是平台的员工。那么就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
因为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之前是在发生在浙江的一起事故,外卖骑手在行驶的路上不小心撞倒了一个人,这人受伤住院后,被认定是八级伤残,而事故发生之后,外卖员,平台和受伤者三人之间一直就赔偿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其中外卖员认为自己撞倒人,也是因为平台的配送时间有要求,自己为了赶时间才发生了这个事故;而平台则认为虽然是配送过程发生的,但是主要原因是外卖员存在违反交通规定而导致的,跟公司关系不大;而受伤者认为,平台和外卖员都有责任。
最后受伤者也是把他们双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6万元。
法院审理的结果也是判定了事故的责任方,其中配送平台给外卖员购买了个人责任保险,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平台和外卖员之间是属于雇佣的关系,外卖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和平台一起承担责任,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赔付受伤者7万余元,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连带赔偿老王2万余元。
所以即使平台外卖员没有和平台签订什么纸质的合同,但是其实质都是和平台有雇佣的关系,所以发生事故后都是要承担责任的。也温馨提示骑手,不要因为时间紧急就违反交通道路安全,这样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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