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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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1张

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通保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通保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模范地执行保密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交通部门职工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归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交通保密工作,接受上级和同级政府保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六条 根据《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第七条 按照《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时,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交通行业方面的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提出,报部保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

  (二)不属于交通行业方面的事项,地方交通部门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政府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三)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报批,特殊情况可报保密局确定。

  (四)有权确定密级的机关,在接到确定密级的请示后,要在三十天内批复。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在执行上级已经规定的交通工作秘密范围、秘密等级的过程中,如对规定的内容有异议,应将具体意见及时上报颁发该规定的机关。经颁发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在未批准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是依据原件复制、摘录、汇编的文件、刊物、资料和翻录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应按照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第十条 凡是需要变更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决定解密的,由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原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或单位批准。第十一条 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要配合国家保密局和当地保密主管部门,经常检查交通部门在工作中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密级划分、保密期限及解密等是否按照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恰当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远洋、沿海、内河和公路运输以及港口、救助打捞、港航监督、船舶检验、外派人员、航务航道工程、公路工程、承包工程、合资企业等方面的保密制度。第十三条 凡从事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信、电子计算机等工作和承办涉密事项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机要人员政审条件配备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并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机要、保密人员受上级机要和保密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称职和任用不当的,任用单位要及时撤换和调整。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参与涉密工作。第十四条 领导同志的秘书及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私留秘密文件、资料等。调动工作时,必须将秘密文件、资料等交接清楚;对交接不清的,人事组织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作出处理结论后,才能允许调动工作。第十五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应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具体制定接触范围;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审查,报经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各单位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具体保密措施是:

  (一)凡有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传真机、加密机等设备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拍发电报、复制和传输内部文件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密码电报严禁复印。

  (二)绝密文件、刊物、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的,须经本机关、本单位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摘抄在机要、保密部门统一制发的有编号的专用保密本上,但不得全文抄录。

  机要、保密部门要定期抽查保密本的使用、保管情况,并及时清退保密本。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本单位形成的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等,须经本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处领导批准;借调外单位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等,须经厅、司、局领导批准;借调档密,按交通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调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管理文件、资料人员不得借出。对擅自借给他人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各级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外出不得携带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刊物、资料、保密本、摘录密码电报本和其他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文字、录音、录像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绝密级文件、燃料的,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批准;必须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的,需经部机关厅、司、局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布、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五)各级交通部门***参加会议,凡从会议带回有密级的文件,一律登记造册后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

  (六)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休退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交清自己保管的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七)邮寄递送秘密级以上文件、刊物、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包封良好,交党政系统的机要交通部门或邮电系统的机要通信部门办理;在本埠内传递,必须专人专车专送。

  (八)凡发往国(境)外的内部文件、刊物、资料等,必须送交外交部信使传递,不得自行邮寄。

  (九)和级交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秘密级以上文件带回家中。

  (十)属于交通行业秘密的产品及半产品、样品、设备、技术图纸、挂图、革新成果等,均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专门的司机和车辆为一人服务。专人专车是指一种以个人为单位,通过预约或定制等方式,提供专属的汽车服务,被用于商务会议、旅游观光、婚礼接送、机场接送等场合,能够满足客户对于车辆品质、服务质量和时间安排等多方面的要求。

可以走机场的特别通道的人有四种:

1、重要客人:副部长以上级别,包括武警军队领导,在职少将及以上官员。

2、市委市政府领

3、该机场赞助商领导或各大企业领导,也有机场领导,民航领导等。

4、公使、大使级别外交官员,其他各部、使领馆通知按要客级别保障的人员。

机场特别通道的服务内容:

机场特别通道主要服务内容分为贵宾送机与贵宾接机服务两类。

送机服务:

1、预约服务 2到达贵宾中心停车场 3进入贵宾中心休息厅(茶点、饮料、报纸、杂志) 4专人办理乘机手续及行李托运 5贵宾专用安检通道 6专人、专车送往登机

接机服务:

1预约服务 2专人机舱口举牌接机 3专车送至贵宾厅与接机人员会合 4行李提取 5送至贵宾停车场。

扩展资料

机场的候机楼区:

候机楼区包括候机楼建筑本身以及候机楼外的登机机坪和旅客出入车道,它是地面交通和空中交通的结合部,是机场对旅客服务的中心地区。

1、登机机坪。

登机机坪是指旅客从候机楼上机时飞机停放的机坪,这个机坪要求能使旅客尽量减少步行上机的距离。按照旅客流量的不同,登机机坪的布局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单线式,指廊式,卫星厅式等。旅客登记可以采取从登机桥登机,也可采用车辆运送登机。

2、候机楼。

候机楼分为旅客服务区和管理服务区两大部分。旅客服务区包括值机柜台,安检,海关以及检疫通道,登机前的候机厅,迎送旅客活动大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管理服务区则包括机场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政府机构办公区域以及航空公司运营区域等。

-机场候机楼区

根据级别来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第四条规定,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这属于公车私用。

不过这种情况很正常。

如果还打算继续给领导开车,那就忍忍吧。

毕竟赚的就是这份钱。而且帮领导多办事,以后领导退休了或者升职了。

都会对个人有帮助的。

如果是私企的话,要求加薪也是正常的。毕竟占用了个人下班时间。

中央国家级专车,秘书,专机,专职保镖(警卫员)

省级有专车,警卫员,勤务员,秘书

地级有专车,勤务员,秘书

县级有专车,通讯员,秘书

局长有专车,秘书

富裕地区的镇长有专车和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