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经营过程中,逢年过节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时,可将相关的费用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企业购买水果送给客户,可以当做是一种交际行为,可以计入到销售费用—交际费科目。其对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逢年过节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时,可将相关的费用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水果送给客户,可以当做是一种交际行为,可以计入到销售费用—交际费科目。其对应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交际费或者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可以理解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1、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展览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装卸费等
2、企业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门设立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列支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无偿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如何做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不能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这几天,有会计小伙伴问了很多关于入账的问题,其中有不少小伙伴提到入账时候不知道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今天,深空网就来和大家说说视同销售这个问题。
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两个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视同销售案例,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会对视同销售有进一步理解。
案例1:公司近期有不少油、米等食品作为福利发给公司的员工,一直拿不准入账的时候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判断一下了。在日常工作中,公司给员工发放食品福利,无非就是2种情况:一种是外边购买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另一种是公司自有的产品发放给员工。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外边购买的产品发放给员工,是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的。而在外边购买回来,商家都会给公司开发票,要知道的是,如果商家给开的是专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
看到这里,有小伙伴要问了,为啥取得专票不能抵扣增值税我们来看看规定你就明白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油、米属于自有产品,那就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在增值税上就需要按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处理。
相关的文件规定:
案例2:很多公司都会有送客户礼品的情况,有时候会计小伙伴会懵,不知道是不是视同销售行为,接下来也和大家分析一下。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文件:
因此可以得知: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是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不知道应该计入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的,最简单的理解办法,就是判断这位客户是公司的潜在客户还是公司的已有的客户,如果是公司的潜在客户,那就计入业务宣传费;如果是公司的已有客户,那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账务处理如下: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对公司常遇到的一些视同销售情形有一定的了解了吧也有会计小伙伴过来问,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上有什么区别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表格:
那哪些增值税情况是无需视同销售呢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是无需视同销售的,因为没有增值税的产生。
情况一:物业公司给某公司出租办公产地,由于疫情期间,有免租的情况,免租期间需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情况二:公司经常借老板个人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那老板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情况三:某餐饮公司给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福利,在增值税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
"他人"一般是指营利组织或者法人等,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送给营利组织或者法人可以视为销售外购货物送给自然人的话其实就相当于送给自己的员工属于将货物转向消费应该将增值税转出,到期缴纳相应税率的增值税
主要要理解这个"他人"是指哪些人"他人"和"用作集体福利"前者是用于企业之间的商品流通交易(B2B),后者是交货物用于消费(B2C)根据这个去理解就好明白了
此外,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本质上相当于让员工消费掉了货物,之所以视同销售,是为了防止企业避税
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是属于一种消费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卖给员工,然后用员工的工资抵偿,本质上是一种销售,所以就不能说是视同销售
购进商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分录是什么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无偿赠送,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购礼品是用于促销还是交际应酬,前者可以抵扣进项,而后者不能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的补充解释;“(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的货物指的是应税货物。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
一、正面回答
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三、总结
1、所有的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无偿赠送不是真正意义的赠送,不应当将赠品额外视同销售;
2、非无偿赠送的处理需要区分属于促销品还是捆绑销售。区分促销品和捆绑销售的关键是判断赠品是否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3、如果赠品不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那么就是外购的纯粹的促销品,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进项还是可以正常抵扣;
4、如果赠品是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那么就属于捆绑销售,实务处理又有两种情况:分开销售金额单独开具发票或作为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无论哪种都不需要额外视同销售;
5、实务中无论哪种情况,均需要注意义务同发票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如果有问题,需要预先进行设计,确保合同、资金流和发票尽可能保持一致;
6、既然是争议问题,比如有不同看法,在税法模糊的基础上,基于业务实质的合理性分析应成为大家讨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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