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这件事情。胎儿在未出生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可一旦胎儿引产后又活了下来,这时婴儿就是一个自然人,理应受到保护。站在护士的角度看,如果突然发现婴儿有活着的希望,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天性也会让她很难放任婴儿死去,可救活的话又会在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这件事情。胎儿在未出生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可一旦胎儿引产后又活了下来,这时婴儿就是一个自然人,理应受到保护。站在护士的角度看,如果突然发现婴儿有活着的希望,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天性也会让她很难放任婴儿死去,可救活的话又会在将来惹上很多麻烦。在这个事件中,护士选择了救活婴儿,但是事后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医院和婴儿的父母,而是私自将婴儿送与亲戚,仅从道德层面出发,这个行为也是需要指责的。
而对于事件中的这位母亲,网友们更多地是出于人性的考量而进行批判。母亲在怀胎35周后选择引产,放弃胎儿,理亏在先,在得知孩子活着的信息后,又趁机索要包括抚养费、教育费在内的巨额赔款,从头到尾都丝毫让人感觉不到一个母亲对自己孩子的爱护,行为实在让人寒心。
总而言之,在这个事件中,母亲的做法合法但是不合道德,护士救活婴儿的做法合乎道德,但是将其私自送于他人既不道德又违背了法律。相关部门应该以这次事件为契机,积极完善针对引产的相关法律,对妊娠晚期引产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明确规定对应的处理方法,避免今后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还有另一种说法:
对于这件情况,绝大多数网友对护士的行为报以了深深的同情,觉得护士救活了一个生命,并托付给可靠人家抚养,应该是公德无量的好事,应该属于社会的正能量。可是最后却被刑拘甚至被讨要罚款,觉得护士太冤了。我个人以为,这件事情应该从医学、法律、伦理、情感四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1、从医学上首先,胎儿在引产前,基本上应该在宫内已经死亡,娩出后的活体会不会因为药物或其他因素导致潜在的健康威胁,还是一个未知数。
2、从法律上怀孕28周以后的孩子,理论上讲在引产后都有存活的可能,所以,一旦孩子离开母体仍然存活,孩子就已经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独立的人,就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就这件事情而言,孩子离开母体后并没有死亡,母亲在这一刻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监护人,不管她愿不愿意,也都享有知情权和抚养权,他人无权私自处理孩子的去留,所以,虽然母亲不打算养育这个孩子,但存活事实一旦形成以后,护士的行为就已经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3、从医学伦理上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因我国尚无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孕妇有自愿引产的意愿时,医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不违反国家的政策。
但是如何处理晚期人工流产上面临的胎儿、母亲、家庭等的冲突上,就让医务人员感到非常为难,也涉及了一个医学道德问题,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是活体,而产妇并不打算留下的时候,只能放任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因为一旦有了医生的私自救治,后续医生将面临不胜其烦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医学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可是谁来保证引产下来的活体儿的利益呢?就本案来看,护士的救治符合伦理学的原则,但却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4、从感情上虽然是家属“遗弃”的胎儿,但毕竟胎儿变成了婴儿,要想即不伤害母亲又能救治婴儿,还能尽最大可能避免众多的繁琐问题,隐瞒事情的经过就行了人之常情,皆大欢喜。
即解决了母亲不愿养育的意愿,也救助了一个可怜的孩子,还解决了一个家庭的不能生育的问题。
综上来看,护士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贬这件事情,无论对于护士、引产母亲还是对法律的判决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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