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员工私自接单的,一般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私自接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员工私自接单的,一般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私自接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住的话我应该去举报他吧,因为这个毕竟是发给员工的,工资不能扣呀,也不能说一些员工的福利哈,就必须要收下,一定要发的这个是员工,她们的薪水必须要发,如果不发的话。被一些员工或者宝贝一些老板知道的话是很严重的,如果员工举报他的话,他有可能会实行。一种赔偿,还有就是一种居留的时间,甚至是做一两年牢,如果是上司抓到他的把柄的话,应该就是开除。如果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他应该也是会坐牢的。
不可以强制进行。应当看一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员工同意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不可以强制进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若未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则劳动者有容忍、服从的义务;若已给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则应认定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会给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无重大事由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并对用人单位的安排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劳动合同即使约定了可以全国调动,也不必然生效,还应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避免简单粗暴地处理此类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劳动合同已经做出对用人单位有利的约定就认为万事大吉。用人单位虽然有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尤其不能借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发布)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发布)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然鼓吹加班有理的企业(逆时代发展)
251、李一男等事件频发
真金白银在HW买的虚拟股,被HW踢走手上虚拟股权变废纸有哪个起诉HW赢了?(用虚拟股权束缚人,离职立刻翻脸不认人)
对HW而言错的永远是消费者,永远是离职员工
HW公然说不认错不道歉不赔偿不召回,而且借口诸多……我就问问BBA+丰田大众等有没有召回?IPHONE三星等有没有召回……别的企业能召回、敢认错,为什么唯独HW说得认错和召回就像企业掉价似的?……产品有问题公开道歉的企业少?因负责任管理层大换血的企业少?
微软霓虹已经一周体三天了,索尼业绩好点儿立刻又给员工发了七个月的奖金等
很多企业一直考虑如何改善员工待遇,比如:永久在家办公、弹性工作制等
HW却想以“虚拟股权”把员工终身束缚在HW,禁止员工辞职,甚至送辞职员工坐牢(次次都是员工的错?),但同时HW可以光明正大的裁人(换血有理,错的又是被裁的员工们)
更气人的是,HW把人裁了,还把人说的像LJ似的?什么二流大学,宁赔10亿不让员工太快活?…………我想问句,HW的辉煌是这批被裁的老员工打造出来的?还是名牌大学出身的新人菜鸟员工打造出来的?过河拆桥翻脸不认人还给人扣屎帽子?(想当年李嘉诚那代有几个有学历的?青蒿素发明人屠呦呦也是“三无”)(打江山的时候为什么不说不是名牌大学出身有不要?江山打下来该享福了嫌弃人家不是名牌大学出身了?)(看看世界第一科技公司苹果,公然说一半员工没大学学历)(拿学历黑人令人不服,比尔盖茨没学历打造了微软帝国,乔布斯没学历开创了智能手机时代,那些在HW被裁的老员工不是名牌大学出身有什么问题吗?HW的辉煌可是这些被裁的老员工打造出来的)
HW员工过劳死也好,自杀也罢,错的还是员工,那些水军怎么说的?“加班不要紧,钱到位了就行”“死了是福报,反正公司福利好,保险都买足了,后事不愁,还有什么可指责的呢?”…………为了五毛钱,良心都喂狗了…………更搞笑的是HW员工死了水军避开问题核心,一个个在那儿黑马云,我就不明白了,HW员工猝死或自杀,和马云有什么关系?……HW永远没错,HW员工死亡,不是员工自己太贪,就是八杆子打不着的马云的责任(没一个人说任正非或余大嘴有责任?)
用人单位“外派”和“不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以劳务派遣(外派)的形式派遣劳动者至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从而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即使其退还该钱款,法院也会根据情况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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