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力抚养幼儿,可以送福利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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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力抚养幼儿,可以送福利院吗,第1张

我无力抚养幼儿,可以送福利院
导读:法律分析:无能力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送养,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法律分析:无能力抚养小孩送孤儿院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送养,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去需要的手续如下:

老年人、残智者和非三无(自费寄养)的儿童在家庭照料方面存在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由所在单位)直接联系市福利院。根据床位情况,应在签订寄养协议后入住医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扩展资料:

儿童福利院是指为孤残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国由国家管理,由民政部门管理。对收养子女实行统一抚养、分类、班级管理的政策。

坚持育人与教好儿童相结合,以托幼为主,开展婴幼儿学前教育。对身心发育良好的残疾人,一方面进行康复治疗,另一方面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于患有痴呆症的儿童,重点是训练他们照顾自己和从事简单工作的能力。

儿童福利院是以收养孤儿、弃婴和无扶养的残疾儿童为主的社会福利机构。过去,外国教会和由育婴堂、养老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经营的社会慈善机构都属于这一类。

不可以。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收养的孩子,都是从小被遗弃在医院,或者其他地方,被人发现送到派出所,然后由派出所送到福利院的。你的孩子想直接送福利院是不能接受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把孩子送给其他亲戚收养。如果直接把孩子遗弃,被警察查到后将会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一、送养孩子到福利院要什么条件

送孩子进福利院的要求如下: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儿童福利院是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是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寄养的小孩,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

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

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

儿童。

这个不可以的。自己的孩子为什么要把他送到福利院呢孩子还是应该在自己的。身边生活孩子也幸福也能给你带来快乐所以不要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因为毕竟你是他的妈妈虽然是单亲妈妈但是努力的生活努力的工作一定会有好的未来的。

法律分析: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没能力抚养孩子不可以送福利院。对于直接抚养子女但却有困难不能抚养的情况来说,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在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亲戚收容领养,或请求政府代为收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分析: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2、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3、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