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的养父母应对亲生父母的情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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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孩子的养父母应对亲生父母的情礼,第1张

送养孩子养父母应对亲生父母的情礼
导读:1、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分以下三种情况:(1)单纯送给他人抚养,孩子在户口登记上的父母仍是亲生父母的,则该孩子有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2)孩子被合法送养的,养父母是合同收养的,则孩子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1、从小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分以下三种情况:(1)单纯送给他人抚养,孩子在户口登记上的父母仍是亲生父母的,则该孩子有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2)孩子被合法送养的,养父母是合同收养的,则孩子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3)孩子被送养的,但是养父母的收养不合法,经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无效,此种情况下,该孩子有继承亲生父亲遗产的权利。

2、《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有的收养子女家庭都有未成年子女,也就存在着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收养子女能否成才,与收养者和新家庭的教育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养父母应该端正收养目的,认识到收养子女不单是为了享受家庭的天伦之乐,更重要的是为了培养教育好下一代,努力使被收养的子女生活在温馨的家庭环境中,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成为于国于家有用的人才。养父母在对养子女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培养教育时,更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从情感上关爱收养子女,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情感上的依恋和关爱,是形成正常的亲子关系,建立幸福家庭的前提条件。养父母应注重从情感上的投入,养父母爱护收养子女的情感越深,越能拉近双方的心距,也才能为心灵相通、父(母)子(女)情深奠定基础。养父母对收养子女的真诚爱护和殷切希望,对收养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有明显的影响,它有助于对收养子女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助其成才。相反,如果养父母对收养子女冷淡和拘谨’不利于消除他们的陌生感,会增强收养子女对养父母的不信任感。养父母能与收养子女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不仅能促进子女走向成才的道路,而且也能使双方获得亲情的互动,享受到入间最真挚的情感。

(二)从生活上帮助养子女,形成民主的家庭氛围

收养子女家庭由于是两代人之间的组合,对于养父母和收养子女而言,都有一个对新家庭的适应过程。特别对于收养子女来说,无论年龄大小,生活环境的改变,首先带给他们的是陌生感和不安感。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在环境与情感的适应上,则需要更长的时间,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的称谓改变也需要逐步适应。

作为养父母,除了自身要逐步适应新的家庭环境,创建新的家庭生活外,要特别注意不要急于使收养子女成为“自己”的子女,强制性地让收养子女扮演好家庭新成员的角色是困难的,甚至是“欲速则不达”。养父母还要尽可能了解收养子女原来的家庭生活环境、收养子女的性格特点、对收养子女影响的各类人员,多与养子女进行交流,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选择,让他们逐步适应新的家庭环境,习惯新的家庭生活方式,首先造成一种“民主治家”的家庭氛围。只有在收养子女充分理解养父母、从心理上接受新家庭的情况下,才会有和谐、融洽的家庭氛

围的出现,才有对收养子女实施良好家庭教育的基础。

(三)尊重收养子女,审慎处理收养子女的身世秘密

随着收养子女年龄的增长,他们有时会向养父母提出有关自己出生经历方面的问题;而许多养父母自身也要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该不该向收养子女说出他们的真实经历。这是收养子女家庭成员的一个心结,也是收养子女家庭在家庭教育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难题。对此,我们必须要以尊重收养子女为原则,从家庭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和解决,审慎处理收养子女的身世秘密。

如果孩子是婴儿时期就收养的,而送养者又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收养子女一般情况下不会知道真实的出身经历,这就可以永远保持收养子女身世的秘密,有利于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与家庭的和睦、融洽相处。

如果孩子对亲生父母还有记忆,就可以对收养子女不隐瞒任何情况,告诉他(她)收养的真实情况,改变他(她)的怀疑心态,使他(她)理解家人的选择,帮助他(她)适应新的家庭环境,逐步增加与养父母的亲情,建立起和睦幸福的家庭。

如果孩子不知道自己的身世,但秘密又不可能永远保持下去,养父母就可以利用适当的时机向收养子女说明其身世。因为这类孩子迟早有可能知道自己的身世,一旦通过探究得知自己身世经历的奥秘,得知自己是“领养”的子女,他们平和的心态就会受到破坏,内心不能接受现实,受到很大伤害,就会变得沉默寡言,从而往往不能原谅养父母对自己隐瞒实情,成为家庭和睦的障碍。如果养父母能选择适当时机告诉收养子女真实情况,会使收养子女在震惊之余,对养父母的信任心存感激,从而能够慢慢平静心态,逐步从情感上接纳养父母,为家庭和睦创造条件,也为实施良好的家庭教育奠定了基础。

(四)做好自我心理调控,担当教育责任

一般来说,人们对收养子女家庭及其教育问题抱有消极的观点,一是认为养父母与收养子女之间缺乏情感、真诚和协调,代沟深,矛盾多,难于有正常的亲子关系;二是养父母对收养子女的教育难于把握度,如果对其严格要求,会引起收养子女的反感和外人的闲话,如果放松对其的教育,又往往会使收养子女形成一些不良行为,没有尽到父母的教育之责。因此,养父母必须要有心理准备,调控好自身的心理状态,坦然面对世俗的压力,勇敢地担当起养父母的教育责任。

首先,养父母要比对待亲生子女有更多的宽容来接纳和对待收养子女,理解收养子女具有儿童的不成熟性,懂得收养子女的心理需求,了解收养子女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不急于求成。还要控制好自身对收养子女的期望值,不仅要关注收养子女个性发展符合自身的期望,更要促使收养子女的个性发展符合社会的需求,让他们健康成长。养父母特别要避免在解决收养子女身心发展的障碍和问题时,将收养子女的问题与其亲生父母联系起来,要耐心细致地竭尽为人父母之责。

同时,养父母要克服心理压力,勇敢地承担起对收养子女的教育之责。养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收养子女,培养他们良好的品德、坚强的意志,促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他们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并且要注意了解收养子女身心发展方面的隐患,采取有效的教育手段,解决收养子女的教育问题。只有严格要求收养子女,才是对他们最真挚的爱,才能促使收养子女家庭具备正常气氛,取得良好的家庭教育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首先我们要明确寄养的含义:

寄养是父母健在,由于特殊情况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而把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行为,寄养并不发生子女关系的变更。

寄养过程中,孩子父母与寄养家庭只要做好亲密关系、亲子关系的滋养,孩子长大后通常不会有什么心理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但凡发生寄养行为的家庭,亲生父母均存在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比如有的孩子父母因病无法抚养、有的孩子父母因为婚姻关系无法抚养、有的孩子因为违反政策(比如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有的孩子因为出生身份无法被亲生父母抚养(如非婚生子女)等

寄养孩子在抚养中常出现的现象是:

1、亲生父母以及寄养家庭对孩子亏欠感带来的过度要求或过度溺爱。多发生在违反政策类的家庭,在亲子关系上缺乏真实爱的滋养,但在管教上往往觉得孩子不容易,用无条件满足来弥补。孩子由于过于娇纵,进入青春逆反期会呈现不良行为习惯,这时候亲生父母又会介入硬性管教,造成严重的亲子关系破裂,酿成一些人间悲剧。

2、亲生父母的忽略带给孩子身份认同的压力,寄养家庭的善意隐瞒,让孩子陷入”总感觉有股压抑自己的东西,但又说不清“,一旦明白真相,会突然觉得自己是多余的,无用的、有罪的,如果不予以心理干预,会形成自卑或仇视 社会 。

3、寄养家庭对孩子父母的指责性言语会让孩子陷入 情感 的撕裂。不管父母怎样,孩子首先是爱父母的,而一旦孩子得到生身父母是不负责任的、是未婚先孕的、是为了自己的幸福婚姻而不再照管自己的……孩子就会陷入”爱父母不该,恨父母不孝“的 情感 纠结中。

寄养家庭与亲生父母需要做的是:

1、在孩子不懂事的时候,亲生父母尽可能多去陪伴,即便特殊原因不能陪伴也要做到隐性陪伴,让孩子感受到亲生父母的存在和爱的流动;寄养家庭要做好爱的一致性表达,尤其是与亲生子女一起抚养的时候,采用一致的策略,比如同样犯错同样批评惩罚,同样的好行为要同样的表扬,不偏不倚。

2、在孩子懂事后,要如实告诉孩子家庭的真相,让孩子理解到亲生父母的不得已,让孩子尊重亲生父母、爱自己的亲生父母,即便是看到亲生父母有不当的行为也要推动孩子成为一个更加负责的人。

3、引导孩子正确看待 社会 上的评论,不受 社会 负面评论的影响。

寄养的孩子一般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孤独  由于是机构养育,福利院孤残儿童在获得亲吻、拥抱、关怀、 情感 支持、渴望满足等方面都远远少于 社会 一般家庭的儿童,父母的抛弃造成了他们心里永久的伤痛,这些都往往会让他们产生恐惧感;残疾儿童由于行动不便,往往在生活上不能与健全儿童步调一致,缺乏参与活动的热情,有的儿童即使有很强的参与热情,但因其缺乏活动能力,往往会一个人或者二个人静处一旁,显得孤独失落。  (二)自卑  孤残儿童在与其他人的相处和在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中,反复受到失败及落后的刺激,感到自己样样不如人,处处不如意,这是典型的自卑心理。福利院儿童的自卑感多 形成于四岁左右,此时是儿童心理发展敏感期。具有较强自卑感的孩子,表现出如下特征:对工作人员缺乏信任,害怕新鲜事物,不愿尝试改变目前的状态,疑心重,敏感,容易与人产生强烈的争执,并产生仇恨。

(三)缺乏安全感  由于曾经遭受遗弃以衣对个人能力的信心不足,加之缺乏家庭的稳定感,因此福利院儿童会产生不安全感。在缺乏 安全感的情形下,他们行为往往表现如下特征:寻衅生事,夸大他人的缺点,或者歪曲他人的长处,产生焦虑、恐惧,受到批评时全力反击或者指责批评者,报复心级强,报复手段近乎疯狂。

(四)嫉妒  孤残儿童常常对自身的缺陷不能释怀,不希望看到别人超过自己,不希望别人有进步,在这种嫉妒心理下党伴有以下行为:对受表扬的孩子加以攻击;将成绩好的同伴的学习工具损坏,有意无意给比自己优秀的人制造障碍。

(五)敏感、自尊与虚荣  在竞争中落败或常常的不如意、不自信,形成其敏感、自尊、虚荣的心理,生理的缺陷及遭受遗弃的经历往往容易使他们过多地在乎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情绪不稳,易激怒,遇到弱者拳脚相向,遇到力气大过自己的则破口大骂。个别孤残儿童为了逃避人生挫折,一天到晚沉浸在自己编制 的美好生活中,遇到可以倾诉的工作人员,他们可以无休止地反复叙述不存在的事件。这些举动实际上或为了保护自己,或为了麻痹自己。

(六)依赖心强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为免于,或者为了便于管理,有意无意地限制孤残儿童的独立能力,残疾儿童也因为有残疾而丧失独立自主的信心,表现出更多地依赖工作人员或者依赖政府、机构。有些儿童养成一点小事都不能自己解决的坏习惯,一旦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自己想办法解决一些生活小事时,大多应付了事。相当多的孩子对索取心安理得,对被照顾认为理所应当,他们认为工作人员命了工资是应该来照顾他们的,每当他们被要求有一点付出时,立即表示反对,心甘情愿过一种“寄生虫”式的生活。

(七)适应性差  受福利院环境以及残疾儿童活动能力、语言沟通等能力所限,他们容易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固定的生活习惯,僵化的思维定式。一旦生活环境稍加变化,较长一段时间显现不适应感,狂躁不安,无所适从,盲目行动。比如孩子们很喜欢到外地旅行,但是在旅行途中,大多不会主动照顾同伴。在被家庭收养后,还是独立独行,会在较长一段时间难以融入家庭。

(八)厌学

(九)偏执

被寄养长大的孩子是被抛弃的心理,无论孩子的成长过程是怎样的,在孩子心里都有一种缺爱的感觉!心里会对父母有怨恨的心理,所以希望每对做父母的都要把儿女带在身边,不管生活有多苦,陪伴儿女的童年让孩子 健康 快乐的成长。

被寄养的孩子不,出不出现心理问题,与孩子被寄养的时间和寄养家庭的家庭抚养教育方式有绝对的关系!

比如:

如果寄养家庭的父母能在婴儿饥饿、尿床和受到惊吓,就能发现马上会得到悉心的照顾和呵护。婴儿哭喊时,慈爱的抚育者总是如约而至,得到此种呵护的小宝贝们就能舒心地依赖他人,觉得他人可以信任,能从别人那里获得安全和友善。结果,这些就发展出安全型依恋:他们快乐得与他人交往,很容易与他人发展处轻松信任的人际关系。

然而收养父母婴儿对孩子的关照无法预测而且并不持续,抚育者有时热情关注,有时却心不在焉、焦急烦躁,有时根本就不出现。这些孩子就会对他人产生焦虑、复杂的 情感 ,这种依恋类型就是焦虑-矛盾型。这些孩子由于不能确定抚育者是否以及何时会回来关照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会变得紧张和过分依赖,表现出对他人的过分贪求。

孩子寄养的越早,越有利于孩子身心 健康 的发展,而收养者关爱孩子,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这样的孩子才能避免心理问题的困扰,成为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