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保外就医申请书?交给监狱那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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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保外就医申请书?交给监狱那个部门?,第1张

如何写保外就医申请书?交给监狱那个部门?
导读:关于保外就医申请书首先要写出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其次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要书写申请事项,请求保外就医,接着就是事实与理由,有什么犯罪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生病情况,因此病情而申请,希望批准,加上落款和日期。去级人民政府指定

关于保外就医申请书首先要写出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其次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要书写申请事项,请求保外就医,接着就是事实与理由,有什么犯罪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生病情况,因此病情而申请,希望批准,加上落款和日期。

去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然后再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如果获准的话,申请人就可以保外就医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保外就医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三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四是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扩展资料: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参考资料:

-保外就医

孩子送养需要的手续: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协商一致后和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6日

写给坐牢的爸爸一封信

无论我们的父亲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他终究是我们亲爱的父亲。yuwenm小编整理了写给坐牢的爸爸一封信,欢迎欣赏与借鉴。

写给坐牢的爸爸一封信篇一

爸爸您开庭的时候我去了,可是进不去就站在大门口,不知道您有没有看见我自从妈妈嫁给了南京的司机,这些年来也很少来看我,我想您,会一直给您写信,直到您回来。

按照看守所地址,小俊将信件寄出去后,每天放学回来,就去查看信箱,由于那段时间一直没有回音,孩子成天无精打采,成绩直线下降。

爸爸您做错了事,被警察叔叔带走,也带去了我的思念,更带走了所有的希望和快乐,留给爷爷奶奶和我,是无尽的思念与难过,希望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来

爸爸您一定要认真改造,无论岁月多么漫长,儿子会一直等着您回来。争取早日回来团圆。

写给坐牢的爸爸一封信篇二

爸爸,十分熟悉的一个词,一个天天挂在嘴边的词而当一个无辜孩子的父亲锒铛入狱时,可想过那个孩子和母亲的心情。社会主不信奉老子好汉儿英雄,老子混蛋儿狗熊。孩子因为父亲的过失无脸见人,但党和人民没有歧视他们,反而用满腔热情关心他们。这样的父亲需要吗

写这封信的小作者字里行间饱含着对犯罪的爸爸的怨恨,对党和人民的无比感激之情,可以想象小作者含泪劝告狱中的爸爸赶快觉醒,以事实来感动爸爸。在开头,小作者只称呼“爸爸”,而没有称呼“亲爱的爸爸”,信最后,一句“我恨你!真的,我非常恨你!”充分表明了小作者的思想境界的升华。我记得信中的一句话:“把忏悔留给昨天,把希望寄托给明天。”,这是对爸爸衷心的劝和希望,百病缠身的母亲,经受不住这么大的打击,倒下后几乎就再也没有起来,而小作者的腿又被烫伤,直至发炎溃烂,家里有时连水也喝不上,不被幸运之神眷顾的生活终于有了起色,因有了同学、乡亲们的帮助。最后,我也只想说,一个孩子的父亲犯了罪,可这不关孩子的事,不应该去讽刺他、挖苦他,

伤害一颗纯洁的心灵容易,但弥补难。一个犯了罪的父亲受牢狱之灾简单,但孩子无罪。党和人民帮助他们,老师和同学鼓励他们。相信吧!明天会更灿烂!

写给坐牢的爸爸一封信篇三

爸爸:

原本我是不想写信给你的,因为我太生气了。对于你的所作所为,我用四给字来形容“无话可说”,你千万不要怪我太偏激,这也是我对你的'一个期望,最起码你没有让我用“无药可救”来形容你。

爸爸,最近我刚读完雨果写的《悲惨的世界》,书中主人翁冉阿让是一个偷拿面包而入狱19年的犯人,善良的主教用最真诚的行为感动了他,使他成为一个品德高尚、万人佩服的英雄。爸爸,如今在戒毒所的你不正是冉阿让,你身边的所有人不正是善良的主教吗我们正在用宽恕、支持来搀扶你走出这段黑暗之路。但是,爸爸,路是给人走的,光明是要人寻找的,我们只能够提醒你、支持你,真正要走出黑暗,需要的是你的决心、信心。

人在世上走一遭,为的是什么为的是让人生有意义,有价值。我15岁,你40岁,我们都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你要做好爸爸、好丈夫、我要做好女儿。我要学习,你要工作,我们有多少事要做,我不求你有房有车,让我过上富裕的生活,我需要的是你平平安安,安安静静地陪在我和妈妈身边,这是你的义务和责任。

不多说了,摸一摸你的肩膀,想想你有多重的担子,想明白了,就下决心与毒品告别。让我们一起努力,加油!!!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1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胡××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XX罪一案,于20xx年11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胡××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胡××一般表现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胡××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胡××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胡××的妻子

王XX

20xx年XX月X日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2

申请人:律师

地址:射洪县美丰大道127号2F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对涉嫌罪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被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配偶的委托,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愿意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对受害人造成实质的财产利益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

三、犯罪嫌疑人涂泽虎不具备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四、犯罪嫌疑人涂泽虎认错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属初犯,主观恶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涂泽虎取保候审。

此致

公安局

律师:

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3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__因涉嫌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批准逮捕羁押。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所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由_________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第51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已与批准。

此致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签名)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4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女,岁,汉族, 人,住北京市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男, 岁, 人,住北京市,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201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本人系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涉嫌罪名为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201 年 月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住房登记本复印件。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5

第 号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嫌______一案,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6

申请人:吴锐兴,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马长境村6号,暂住南宁市五一路淡村。因抢夺罪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批准对申请人吴锐兴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吴锐兴犯罪基本情况: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称2012年2月份起,吴锐兴在与同案其他被告认识后,受他人影响开始实施抢夺,分别于同年2月2日、2月16日、2月24日与他人一同实施了抢夺,抢夺数额巨大。

二、吴锐兴具有严重疾病,可能产生严重后遗症:

吴锐兴在案发前就患有前列腺炎、尿道炎,原在303医院经过治疗已经好转。案发后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在医务室进行继续治疗,但因担心吴锐兴一次过度服药,而一次只开一天的药,因药物不合适及药量不足,吴锐兴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现在前列腺炎及尿道炎已经十分严重,排尿困难,并带有白色颗粒,有严重的疼痛感。因如不及时进行治疗,有可能影响生殖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年纪尚轻,病情较重,对其犯罪行为已有悔改表现,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为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恳请准许吴锐兴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此 致

申请人: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7

申请人: ,女, 岁,汉族, 人,住北京市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男, 岁, 人,住北京市 ,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201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本人系 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 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 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 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 涉嫌罪名为 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 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 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8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领养孤儿应该在民政局办手续,涉外领养的话还需要做公证,至于手续最好还是亲自到当地民政部门去了解,各地规定不大相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http://wwwbjchygovcn/service/guideofaction/hysyguide/hysyguide137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