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高速ETC卡怎么办理 1、驾驶申办车辆到ETC客服网点办理通卡以及电子标签; 2、符合要求的用户可以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3、提交个人或者单位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4、工作人员发行中原通卡、电子标签,用户缴费;
高速ETC卡怎么办理
1、驾驶申办车辆到ETC客服网点办理通卡以及电子标签; 2、符合要求的用户可以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3、提交个人或者单位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原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4、工作人员发行中原通卡、电子标签,用户缴费; 5、客服网点专业人员现场安装; ETC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专用车道是给那些装了ETC车载器的车辆使用的,采用电子收费方式 ETC(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 不停车收费系统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
通过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的车载电子标签与在收费站 ETC 车道上的微波天线之间的微波专用短程通讯,利用计算机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后台结算处理,从而达到车辆通过路桥收费站不需停车而能交纳路桥费的目的。截至2018年10月,中国绝大多数省份ETC使用率难过半,有的省份不足三成。
扩展资料:
在机场、火车站、医院等车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商场停车场等场合,未来都可以和ETC进行结合,通过不停车支付减少拥堵。
参考资料:
办理ETC高速收费卡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办理所需资料: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含临时)、军官证、护照、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武警警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行车证必须与悬挂车牌一致)
4、驾驶车辆到客服网点
5、办理在车辆所有人名下
6、车辆所有人银行卡卡号
ETC的办理途径主要有两种,每个地区办理方法大同小异,一种是到当地ETC网点进行办理,另一种是到银行办理。两种途径都是一站式服务,安装好电子标签和办理好一张实名卡,都是专车专用。其中卡片种类主要分为储值卡和记账卡。
扩展资料
中原通储值卡采用实名制,用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中原通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余额不足时应以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
中原通记账卡采用实名制,与用户的银行账户绑定,用户在高速公路通行后系统根据用户实际通行记录,从用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对应通行费。
通过银行办理的话,银行会有条件的给出一定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存款条件或者购买理财产品条件,会免费赠送ETC车载电子标签一台,如果有大额存款,后续通行费也会有相应的折扣。
以上两种途径办理ETC,都无需太多费用,只是办理的时候需要将车辆开过去,花费一些时间,这在之后的高速收费站通行上面都会节省出来的,办理完后每次上高速就方便的多了。
凤凰网--高速ETC到底有没有必要办理?
高速etc卡怎么办理
可以通过微信办理,操作方法如下:
1、在微信上搜索ETC助手点击进入。
2、之后选择卡片发行方,点击进入。
3、之后选择新卡申办。
4、之后上传身份材料,点击下一步。
5、之后上传车辆信息,点击下一步。
6、之后填写收货地址,ETC卡的邮寄地址,一定要保证地址准确。点击下一步。
7、之后绑定微信免密支付。
8、之后点击提交资料,ETC卡就申请成功了。
高速收费站ETC卡怎么办
高速收费站ETC卡怎么办?以下是解答:
用户申请记帐卡,请填写《记帐卡申请表》,携相关证件与划扣通行费的银行帐号向粤通卡客服中心营业部申请(接受传真申请),经核准后即可发卡。
申请记帐卡需要提供的证件有:
※ 单位客户提供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委托证明(盖公章),证明单位委托该个人办理粤通卡业务,同时还必须出示代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开通划扣通行费用的银行有: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招商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 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
※ 民生银行深圳市分行
※广东发展银行(除云浮外)
高速公路ETC卡如何办理?收费如何?
有两种方法可以处理ETC,办理ETC的费用在200元到350元之间 1、持证书到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购买ETC设备。
2、向银行办理储蓄卡或信用卡的凭证,并将ETC设备与卡绑定。许多银行需要提前存入一部分成本,以提供ETC设备。
有些银行卡不需要交押金。这张卡的年费大约是200元。
需要携带的证件有以下: 1、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车辆交通信息卡(注: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代理人身份证)。 扩展资料 ETC的推广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加快ETC推广普及至关重要。
通知提出,全面实施ETC车载装置免费安装,并增加安装服务网点。 自2019年6月起,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广场,为通行高速公路车辆开展ETC安装服务。
到2019年底,汽车ETC安装率超80%,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超90%。 通知明确,加大ETC车辆通行优惠力度。
自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实现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大对ETC用户的优惠力度。 -ETC专用车道 -ETC 人民网-力争2019年底汽车ETC安装率超80%。
高速公路ETc卡怎么办理
有两种渠道,都可以办理电子标签,只不过卡的性质不同,一种是速通公司自己的卡,另一种是跟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卡(就是开户送卡送标签) 其中速通公司自己的标签和卡卖400一套,但是办理起来比较省事,后续问题较银行办理的较少; 银行办理的大多会忽悠客户办理信用卡,但是大多免费(工行应该是办卡还需200元),但是后续您还要关注下自己银行账户和速通账户; 这两种渠道各有利弊,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拨打96011
这两办理方法 ,相对来说都比较麻烦,
亲 ,可以去淘宝搜索下"ETC黔通卡"全国都可以使用,淘宝上有专门办理ETC卡的,开卡很便宜,而且还可以直接充值,是值的信赖的!!
高速收费站ETC自动扣费卡,怎么办理?
ETC卡也叫速通卡可到银行办理。
1、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开户信息与车辆所有人信息一致。
2、用户须携带车辆行驶证原件、驾驶申办车辆到速通公司营业厅或经速通公司授权的代理营业厅办理。
3、个人用户须携带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用户须携带车辆所有人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扩展资料:
以农业银行ETC信用卡为例,农业银行ETC车主信用卡可在全国已联网省市的高速公路MTC停车通道和ETC非停车通道实现电子缴费。该卡采用“先通行、后缴费”方式,通行费从农行ETC信用卡中自动扣收,无需预存现金。持农行ETC信用卡在已实现全国联网省市高速公路通行时,专享高速公路通行费低至九折特惠。
中国银行的ETC无需充值,免费送OBU设备。只要用户持有中国银行ETC信用卡,通行费直接从信用卡上透支代扣,享最长50天免息,高速公路通行费低至九折特惠。
建设银行ETC汽车卡车主可享积分优惠换油、优惠洗车服务、免费道路救援、中石化1%加油优惠、ETC等功能权益。车辆安装OBU电子标签,在全国联网高速公路ETC车道实现不停车收费,缴费可享受九五折优惠。
搜狗百科-ETC信用卡
搜狗百科-ETC
搜狗百科-速通卡
办理高速ETC卡上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持身份证、车辆驾驶证等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06家营业网点办理。
1、目前,ETC设备的管理主要在省(市)公路管理中心或授权合作银行网点进行。在处理过程中,您需要携带所有相关信息并遵循程序,没有任何问题。应注意,ETC通行证是真名,可能会丢失
2、ETC护照持有人必须是所有者。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收费卡和电子标签与合同车辆一一对应,以便在联网地区设有电子收费系统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运行。车主有效身份证及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非车主本人需携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需复印并加盖最新年检页;
3、信用卡申请表(用于装订和其他卡)可以在一年中的某一天得到担保。今年。拿到信用卡后,使用POS刷卡两次,可以免费指定网络。配备ETC车载设备,不收费。
扩展资料
获得ETC电子标签
车主在办理好通行卡后,即可购买ETC电子标签。这个电子标签通俗点说就是“读卡器”。车主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的服务网点办理电子标签,需要支付200元左右的费用,没有优惠;而在合作银行网点办理则会有相应的优惠,前提是已经申请了合作银行推出的信用卡联名通行卡。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银行网点办理联名卡虽然可以免费获得标签,但在实际办理信用卡时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年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2年8月25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通行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和团体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有关投诉。
02
第二章 路网运行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推进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向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报送路网运行数据、监控视频、路况等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运行情况,提示交通管制、安全出行、气象等信息。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容易拥堵的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疏堵方案,并适时调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前款规定容易拥堵的重点区域采取信息指引、车流疏导和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改造扩容等措施,提高车辆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改造扩容的土地使用等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除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关闭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隐患排查整治、拥堵治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因交通阻塞、中断等需要对车辆进行疏导或者分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引导车辆驶离或者绕行,并发布信息和绕行指引。
03
第三章 联网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联网收费运营服务的规定,统一清分和结算。
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保障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并对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网络安全、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
第十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清分结算工作;
(二)全省联网收费系统的联网检测和运行监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路段费率参数和通行介质的管理工作;
(四)全省联网收费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提供联网收费数据查询服务,处理联网收费的咨询、争议、投诉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息,对车辆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出现结算数据错误的,结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发行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发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对发行错误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免费召回、修改或者更换,并配合开展清分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通行介质,及时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应当与实际安装车辆唯一对应。禁止虚假申请和使用与实际车型、车类不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单位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对所交纳车辆通行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结算机构、发行服务单位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提出,由结算机构会同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给高速公路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车型、车类、路段、时段、出入口、通行方向、支付方式以及运营服务质量、养护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提前终止收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04
第四章 收费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站牌、公告牌,公开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障车辆通行安全顺畅。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大件运输通道建设要求,适当设置超宽车道,满足大件运输车辆正常通过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通足够的收费车道,配备相应的收费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移动收费终端。
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出现无法正常收费等特殊情况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收费终端及时处理,或者将车辆引导至收费广场处理,保证收费站的通行秩序。
收费站排队缴费车辆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疏导措施,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在收费站对车辆通行费交纳等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收费站工作人员指引至相应场所处理,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扰乱收费秩序。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收费站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着装规范、文明服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操作,保障车辆通行顺畅。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对货车进行称重检测。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供检测数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或者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专用车道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掉头。
第三十条 车辆应当遵守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符合规定的装载和时速要求。
未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车辆,不得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
05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在高速公路通车时同步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停车、休息、如厕、开水供应、加油、充电等基本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用水、用电、垃圾转运和污水处理等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结合交通量增长等情况逐步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服务。
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结合旅游休闲、农副产品推广、物流客运等拓展丰富服务内容。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服务区公共秩序,保障交通顺畅,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服务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车型、车类实行分区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标识指引停放车辆,不得违规长时间占用服务区停车位,影响其正常流转使用。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护和改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日常管养和提升,保证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应当符合规范和要求,保持良好运营秩序。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或者服务区经营商户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公共卫生等进行规范指导,并承担服务区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商户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文明服务、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或者委托社会救援机构,提供车辆救援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设置救援点,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场地等,为救援服务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便利条件。
高速公路使用者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并承担救助过程中的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选择的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社会救援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车辆救援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
救援服务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遇到拥堵借用应急车道的,应当在救援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被救援车辆应当服从现场组织和调度,配合救援工作,及时恢复路面通畅。车辆需要拖离现场的,应当将其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安全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维修场所。
0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使用者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的,使用伪造通行介质的,或者虚假申请和使用与实际车型、车类不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07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纳入收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的城市快速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等相关活动,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修改的《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按照发生的部门以及发生费用支出的目的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是高速公司的公司的财务,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属于采购部门为购进原材料而发生的,不能直接量化到具体原材料的,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能够直接量化到具体原材料的,则应当计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材料采购,再结转至原材料科目;
属于销售部门为了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应当计入销售费用-运输费用;
企业日常管理部门发生的外出高速公路通行费,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汽车费用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一般的,企业会计是将“车辆的通行费、市内打车费、市内停车费”归属入“交通费”明细科目。至于大类科目是归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还是制造费用”,需要看报销人员的部门性质。
一般地,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总经办等这些后勤部门的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主要是核算业务部门的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的是生产部门、仓储部门、采购部门等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原则,上述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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