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配了手机和卡,所以要求员工上班时间上交私人手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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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配了手机和卡,所以要求员工上班时间上交私人手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导读:《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如果企业在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那么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有两个问题需注意,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符合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如果企业在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将手机带入工作场所,那么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有两个问题需注意,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制订和公布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完善。

肯定有的,格力公司就给员工发过,当然肯定不是所有员工都有,但是有很多公司的福利都发手机的。

拓展

一般来说,企业福利由法定福利和企业自主福利两部分组成。法定福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员工的福利保护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假期。企业自主福利,即企业为满足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需要,自主建立的,在工资收入和法定福利之外,向雇员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系列福利项目,包括企业补充性保险(如企业年金)、货币津贴、实物和服务等形式。

这是它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区别,后者是政府主导的公共事务,其目标是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然而,企业福利与社会福利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社会福利支出日益膨胀,为缓和资金供求矛盾,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减缓社会福利支出的增长速度,而这时企业内部的各种保险福利、住房福利等新兴福利项目开始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功能,许多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的企业福利甚至可以满足其员工的多数社会服务需求,从而客观上起到了替代社会福利的作用。

案例:上班交手机结果手机受损引发纠纷

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还在读大学的小谢只要有空都会找些临时工做。前段时间,小谢学业相对轻松一些,城区一综合广场内的一家餐饮店正好招临时工,于是双方就工作、薪酬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小谢就到这家餐饮店内打起了工。

上班第一天,店里负责人就告诉小谢,店里规定上班期间不可以用手机,要把手机上交给店里统一保管。小谢平时是个“手机控”,空闲时总喜欢打开手机看看各种信息,从心底还真是有点不乐意。但是,店里规定如此,而且别的员工也都是这么做的,小谢也没好说什么,就将手机交给店方统一保管,每天下班后,再取回手机。

谁知,前不久的一天,小谢上完班回到家中,打开手机后发现内屏有一道纹路,刚开始还以为是头发丝,再细看竟然是内屏裂了。

第二天,小谢跑去手机店询问换个屏需要多少钱,对方告诉他这部手机比较贵,换个原装的要一千多元。

这下小谢更心疼了,自己在餐饮店打工一共也挣不了多少钱,难道这是要白忙活了?

对了,这手机好好的怎么会有裂纹的?

小谢开始回想手机到底在哪里给碰坏的呢?

想来想去,小谢发现手机应该是在店里保管期间受损的。于是,小谢找到打工的餐饮店,希望这笔费用由店里来赔偿。对此,店里认为小谢已经离开店了,无法证明就是在店里保管期间受损的。小谢则表示,下班已经很晚,当时不可能细细查看手机是否受损,到家后发现已经很晚了。一时间,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直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了相关情况,对双方展开调解。最终通过协商,由店里支付给小谢1000元,其余部分由小谢本人支付。双方无异议后,达成和解协议。

调查:

商家为防“手机控”特设“储存袋”

手机似乎已经成了现代人身体的“一部分”,少了它总觉得有些“别扭”,这种“手机依赖症”让很多老板也非常头疼。

“员工上班玩手机会给顾客一个很不好的体验,说这家餐饮店管理松散,服务不够专业。”市区一家快餐店负责人告诉记者,服务人员上班时玩手机会让顾客感觉服务不专业,注意力没有集中到客户身上,“说重一点,上班玩手机会影响餐厅的品牌形象”。

于是,各种各样的手机袋就出现在餐饮店的收银台前。在一家烤肉店,记者看到收银台的最左边就挂着一个“手机储存袋”,每个袋子上都有编号,里面放着员工的手机,“我们事先都会和员工说好,上班时间静音并且存放在手机袋中,下班再取。这个行为会列入月末的考核当中。”前台工作人员如是说。

幼儿园也首次提出手机不进班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不仅餐饮店增加了“手机储存袋”,市区一幼儿园也提出了“上班不能玩手机”的要求。

记者在维扬路附近一家幼儿园看到,这学期幼儿园首次提出了“手机不进入班级”的要求,老师的手机上班前都交到收纳箱里,下班后领取。

“我们也人性化管理,每个班允许班主任留一台手机,方便在家长群里发发动态,以及和家长沟通。”幼儿园王老师告诉记者,幼儿园照顾的都是3-6岁的孩子,容不得一点闪失,为了防止“以工作之由”玩手机,所以出台了这个规定。

“我们有两部座机电话,如果老师家有急事或家长有急事都可以拨打座机,有老师专门负责接听。”王老师告诉记者,对于这个规定,老师们都能理解,并非常积极配合,家长们都非常赞成,“其实交手机就是个形式,老师上课都在忙孩子,交了手机家长就更放心了!”

说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应征得员工同意

那么企业或学校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员工权利了呢?

昨天,记者就此现象采访了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沈兆明律师。沈律师表示,这种现象确实不是个例,现在很多单位都有这样的规定。

沈律师称,在上班期间,公司出于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暂时保管员工的手机,只要是征得员工的同意,或者是与员工达成协议,应当是可以的。对此,法律并无明确的强制禁止性规定。

同时,沈律师还表示,单位在暂时保管手机期间,也应当安排专人专责对手机进行保管,如果因保管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手机损坏的,企业应对此进行赔偿。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上班玩手机情况较为严重,比如因为玩手机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据此辞退员工。

1、如果这是公司的制度,且下班后返还,就不违法2、如果是没有任何原因强制没收手机或者是其他私人物品,这就是侵权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3、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期间不得随身携带手机(可能一些涉密部门),必须放到行李间或者值班室(包括公司指定的存放地),而职工违反了规定,公司也应该以警告为主。对屡教不改的再施以处罚,但不是没收手机4、员工上班期间应该严格会遵守纪律,如果因为看手机不仅影响了工作,有时会照成意想不到的工作失误,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不好的后果。所以,员工不要以“公司无权没收手机”为由而放纵自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你站在企业的角度看下,可以防止企业的客户流失,对于企业来说利大于弊,企业只用提供一个手机加上一个手机号,反正员工也带不走。一个手机怎么也能用个几年了吧,平均下来一年的投入还真不多的。(例如:手机5000元能用5年 企业一年只用花1000元就能保证自己的客户不会流失,是不是很划算呢)

这个很难说是否违法,这个要看具体做什么样的工作,如果是一些化工行业的话,确实需要上交手机,因为这个很容易会发生危险,如果是一些其他正常的行业,那公司就没有资格要求员工上交手机,因为手机是员工的私人物品,公司没有权利去这样做,而且这样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事情,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别奇葩的规定,有的公司会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上交手机,然后下班的时候才给发放,他们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既然选择出来工作,那这些人就是成年人,他们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所以公司只要规定员工不要在上班期间玩手机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把手机收走,因为这已经侵害了员工的权益,而且也很容易激起民愤,一旦公司员工聚集起来和公司讨要一个说法,那公司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手机现在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是我们的私人物品,我们在上班期间,可以把它放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等下班的时候再去拿出来,但是公司做了一个合格的企业,没有资格去要求员工上交他们的私人物品,他可以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好好工作,不要随便玩手机,但他们不能提出这么无理的要求,什么事情都是有规矩的,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的,所以公司在向员工提出这种规定之前,一定要考虑一下后果,不要觉得就是天王老子,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要忘了这个世界上有一个东西叫做法律,一旦触及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那员工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去讨要一个说法,一旦公司背上了官司,那之后在业内的口碑也会变得特别差,所以公司在做这些规定之前,一定要考虑好后果,不要做得不偿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