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因为开发业务需要,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税由企业承担,要怎么做扣除凭证?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交个税吗?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第一,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
企业因为开发业务需要,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税由企业承担,要怎么做扣除凭证?
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交个税吗?
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第一,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第三种,给予个人,并非“买赠”的赠送,才需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某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格11300元,公司把这台电脑赠送给个人客户。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客户获赠电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不会要求客户交钱以供报税,因此该笔税款一般是由公司承担,在账务处理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公司赠送给客户笔记本电脑,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视同销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购买笔记本的进项税额1300元可以抵扣。
转眼又到年终岁末,企业又开始了向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该如何纳税企业是否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礼品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扣除。另外,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税前扣除限额还有财税[2009]72号文件的例外规定,即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是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效力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2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应当归列“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扣除。3如果将礼品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对纳税人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可见,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要征个税。
企业发给职工的福利费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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