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异性单身同事喝醉酒后,我是否应该单独送她回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中,社交是必然的。现在我们在社交,有时候为了表现自己的感情和真诚,喝酒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事情。“一种深深的厌倦感,一种浅尝辄止的感觉”成了劝说的常用词。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这句话
异性单身同事喝醉酒后,我是否应该单独送她回家?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中,社交是必然的。现在我们在社交,有时候为了表现自己的感情和真诚,喝酒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事情。“一种深深的厌倦感,一种浅尝辄止的感觉”成了劝说的常用词。
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这句话喝醉了。
那么,如果你和一个异性同事喝酒,对方喝醉了,你应该照顾她吗?
异性同事喝醉了,你会照顾他们吗?
异性同事喝醉了,要照顾。
首先,照顾醉酒同事是法律义务。
和同事喝酒,因为同事喝醉了。那你就要为他履行相应的照顾义务。否则,如果他发生意外,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照顾义务,一起喝酒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照顾醉酒的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
既然我们是同事,我们就应该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当同事有困难时,我们不应该袖手旁观。同事喝醉了,自己的安全就成了问题。这个时候要照顾同事,不管是男是女?作为他的同事,每个人都应该关心她,照顾她。这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责任。
最后,醉酒的异性同事要照顾。
如果你是同性恋,你的异性同事喝醉了。作为女同事,喝醉是很危险的。如果你不照顾她,女同事喝醉后跑来跑去,出了事怎么办?
作为男同事,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亲自带她回家,保护女同事,让她有安全感。这是男人应该做的。
但是,作为一个喝醉了的异性同事,有必要关心他,但不要袖手旁观和利用别人。有良好的分寸感是好同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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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如果想要跟同事搞好关系,那开车送送醉酒的同事也没有什么问题。就算领导没有开口,也可以自己主动说送同事回去,这是一种情分吧。当然如果那个同事非常讨人厌,那就当我没说。
同事之间讲究的是团队精神。合作才会有倍增工作效率。国人最被人诟病的就是一盘散沙,单个人或许能力很强,但一个团队合作能力就不一定很强了。同事之间聚会,喝点酒很正常,甚至部分同事因为高兴还喝高了,不能开车了,不喝酒的同事送同事回家,这显示同事之间的一种互相帮助,友谊也会拉近了。开车送一下就是举手之劳,得到一个同事朋友情谊,是一笔小投资大收益。
或许有人会说可以打车回家,但是司机是陌生人,肯定照顾不周。打车的话司机也只能送到小区门口,而同事送回家,大家彼此都很熟悉,路上可以适当照顾。到小区可以通知家人接一下,让同事更加平安到家,这就更显示一种同事之间的亲密无间。
聚餐的时候喝酒能活跃气氛,而不喝酒的人本来就对喝酒的人有一种“亏欠”,因为总要有人陪酒,所以送醉酒的同事回家其实也是情理之中。如果会做人的话,应该主动提出送醉酒同事,并且不会去提到车费的字眼,这样的人才能在职场混得开。但这其中也会有一个安全问题,要是同事因为喝酒导致突发某种疾病,那自己就难逃这个责任了,所以是否送同事回家还是要考虑清楚的。
一个原因是他认为你是女人,没喝酒,其他人都喝了,不能开车了。
另一个原因是他认为你可靠,不会算他,或者是他没老婆,平时就喜欢你。
想借机表白。
但是你应该特别小心,如果他真醉还可以,若假醉,你要注意安全。
强奸案件,一直以来都算得法律实务中最复杂多变的案件了,受到当事人主观想法的极大影响,又由于本身案件的证据单薄,强奸案件的判定也是颇具争议。和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就是类似的一个案例,来自江苏省宿迁市的一个小伙,以下是小伙蒋某的私信内容:
我遇到了一个麻烦事,有人要告我强奸!我们项目组聚会,一同有4男一女,因为我酒精过敏就没有喝酒,其他人多喝多了,聚餐结束后,大家就让我去送那名女同事回家,其他人打车回家,我把她扶上车后,她就开始脱衣服要求和我发生性关系,我知道她喝多了就没有理她,但是她反复要求我和她发生关系,我没有把持住,就在路边停车和她发生了关系,不料,第二天,她却报警了,说我强奸了她!我真的冤枉啊!她非说自己当时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了,我该怎么办啊!
案件分析
从法律角度讲,怎么样才能被判点为强奸呢?有两点是构成强奸行为的重要条件,缺一不可。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也可是非暴力手段,但是趁女子酒醉或熟睡)
二、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成立通常要由公诉人列举嫌疑人如何采取的暴力胁迫行为(语言恐吓也属于这一范畴)的证据,并据被害方当时如何表述不愿意进行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有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害人当时出于恐惧,不敢进行不愿意的表述也可以成立强奸罪)的证据。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主动向蒋某要求发生关系,但在事后恢复清醒又称违背了自己的意志,该如何认定呢?
有很多强奸案件, 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处于半推半就或者默许的情况,但在事后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情况,就必须与被害人遭受强奸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相互区分,不能就此认定发生性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但是,如果本案中被害人醉酒后,完全失去意识处于昏睡状态,由蒋某主动和其发生性关系,那么毋庸置疑,这就属于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捡尸”型强奸行为。是违法的。
那我也和蒋某取得了联系,并且行车记录仪明确的记录了当时车上发生的一幕,被害人系主动脱衣服并要求和蒋某发生关系,那么,要准确认定被害人当时的主观意志,就不能仅仅依据被害人的笔录,而要结合其近期生活状态、饮酒历史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因此,不能仅仅凭借被害人的笔录证明蒋某就是实施了强奸。
再扩展来讲,如果酒后乱性不是主观意志,那么酒后强奸他人就失去了主观故意。 因为酒精对人大脑的影响是相同的,不存在性别差异,所以不能说男性酒后就有主观意志,女性酒后就没有主观意志。 否认了酒后的主观意志,那么酒后交通肇事、酒后危险驾驶等各种罪名的基础就不存在。
因此我认为蒋某也不用过分紧张,毕竟有当初的案发视频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强奸。但是我个人认为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有客观行为的存在。在明知对方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或者无法判断对方意识是否清醒,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作为一个清新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具有克制行为。而不是顺应对方“模糊”的状态下,实施不该有的客观行为,这样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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