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当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3、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
1、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当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3、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一、职工去世补偿金
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单位有抚恤金,具体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八)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老板家里有丧事时,员工可以考虑送礼以表达慰问和哀悼之情。送礼可以是一种传统的方式,例如封红包或送花圈等,也可以是更为个性化的方式,例如送上一束鲜花或一张卡片等。
送礼不仅是对老板的关心和慰问,也是对同事和公司的支持。通过送礼,员工可以向老板表达同情和安慰,同时也可以向同事展示团结和支持。
当然,送礼也要根据个人情况和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个人不愿意或不方便送礼,那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表达慰问和哀悼之情,例如可以前往吊唁或参加追悼会等。最重要的是,要以真诚和尊重的态度来面对这一时刻。
在职员工突然死亡都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以领,标准如下:
1、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遗属费)等三项待遇。其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2、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新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抚恤金,2021年9月1日后去世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去世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在职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数来确定发放月数;
3、具体计算方式根据缴费年限来定最高发放月数,最低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多发一个月,上限最高24个月。根据领取基本养老金年数扣减,每多领一年,减少一个月,但是依然保底9个月;若是老人的个人养老金没有领取完,遗属就能继承余额,并申请领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主观: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有下列补偿: 1 丧葬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 工资 3个月的标准发给。 2 抚恤金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 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遗属生活补助费。
法律客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员工死亡办理离职如下:员工死亡可以直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如果单位没有,单位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去填写一张“终止劳动用工登记表”来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另外作为单位,还需要填写一份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到死亡职工家属。单位也需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一、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的费用包括什么
1丧葬补助金,用于退休老人丧葬补助费用;
2抚恤金,失去劳动能力的人,还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待遇;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4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一部分地区还没有普及。
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三、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保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