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的物流公司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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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物流公司是哪个?
导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 Company)简称中远或COSCO,是中国大陆最大的航运企业,全球最大的海洋运输公司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53家由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 Company)简称中远或COSCO,是中国大陆最大的航运企业,全球最大的海洋运输公司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53家由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企之一。 中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简称:中远集团 英文: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 Company 英文简称:COSC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或中远集团)是以国际航运、物流码头和船舶修造为主业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27位。 

目前,中远集团拥有和控制各类现代化商船近800艘,5600多万载重吨,年货运量超4亿吨,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600多个港口,船队规模稳居中国第一、世界第二。其中集装箱船队规模在国内排名第一、世界排名第六;干散货船队世界排名第一;专业杂货、多用途和特种运输船队综合实力居世界前列;油轮船队是当今世界超级油轮船队之一。中远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经营着32个码头,总泊位达157个,根据Drewry2009年7月发布的最新统计,2008年中远集团所属中远太平洋的集装箱码头吞吐量继续保持全球第五。

中远集团拥有丰富的物流设施资源,控制各种物流车辆超过4000台,包括具有289个轴线、最大承载能力达8000吨的大件运输车,堆场249万平方米,拥有和控制仓库297万平方米,在家电、化工、电力、融资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服务,为青藏铁路、天津空客、印度电站等国内外多个重大项目提供物流服务,创造多项业界记录。

中远集团在国内的多家船舶修造基地,拥有含30万吨级、50万吨级的各类型船坞16座,业务涉及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建造、改装及修理,生产设备装配水平、生产管理水平国内领先,技术能力、生产效率及生产成本等指标居世界前列。年修理改造大型船舶500余艘,年造船能力84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修船企业及技术最先进的造船企业。 

中远集团已形成以北京为中心,以香港、美洲、欧洲、新加坡、日本、澳洲、韩国、西亚、非洲等九大区域公司为辐射点的全球架构,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千余家企业和分支机构,员工总数约13万人,其中驻外人员400多人,外籍员工4000多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海外资产和收入已超过总量的半数以上,正在形成完整的航运、物流、码头、船舶修造的全球业务链。 

中远集团是最早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之一,早在1993年中远投资就在新加坡借壳上市,目前在境内外控股和参股中国远洋、中远太平洋、中远国际、中远投资、中远航运、中集集团、招商银行等上市公司。2010年5月30日,中国远洋成功入选英国著名财经媒体《金融时报》发布的全球500强企业排行榜(FT Global 500),名列第450位,这是中国远洋自2008年以来连续第三年蝉联该榜单。 

作为一家中国的跨国公司,中远很早就注重承担广泛的“企业公民”责任。中远集团明确提出自身的使命为“逐步发展和确立在航运、物流和修造船领域的领先地位,保持与客户、员工和合作伙伴诚实互信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回报股东、社会和环境”。

2001年,中远就建立起了包括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内的综合管理体系,成为中国国内首家获得三大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004年,中远正式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更加自觉和积极地践行“全球契约”十项基本原则并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中远集团可持续发展报告连续四年被联合国全球契约评为了典范报告,成为唯一连续四年登上全球契约典范报告榜的亚洲企业。 

中远集团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积极培育“绿色竞争力”,主要国际化经营指数正接近联合国“全球跨国公司100强”标准,正逐步确立国际航运、物流码头和修造船领域系统集成者的地位,朝着“全球发展,和谐共赢”的世界航运领先企业和“打造百年中远”的世纪愿景前进。

(一)招聘外国人的手续

1.外国人在本市接受招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2.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3.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1)按涉外项目合同约定受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一年的人员;

(3)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4.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5.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聘雇。

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6.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证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6)拟聘雇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7)相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项所称资格证明,指拟聘雇外国人持有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曾从事与现聘雇岗位相关工作的资历证明。

7.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申请被批准以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等有关材料向被授权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职业签证手续,并通过被授权单位向拟聘雇的外国人发出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

8.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

9.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1)用人单位出具的办理就业证的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3)许可证书;

(4)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

(7)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已获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证件。

10.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免办许可证书,入境以后由代表机构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及前条所列的相关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11.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12.就业证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务期限确定,但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

13.就业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聘雇,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延长就业证期限的申请函;

(2)《外国人就业证》;

(3)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4)被聘雇外国人的居留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就业证延期,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部门延期的工作证。

14.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在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的,以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部门,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15.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16.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城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并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雇外国人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4)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5)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还须提供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在外省市就业的外国人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并提交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17.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变更职务、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点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8.外国人办妥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19.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0.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雇外国人。

21.外国人未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申办就业证,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工作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22.外国驻本市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及其他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的机构聘雇外国人,应先经市外事办公室认可。

参阅文件:

《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劳外发[1998]25号,1998年4月14日)

(二)招聘定居国外人员的手续

1.定居国外人员是指持有中国护照定居国外,取得前往国外定居许可的人员。

2.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受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外定居证明;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本市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境外单位派遣定居国外人员任职,应当向市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手续,但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聘雇定居国外人员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批准证书;

(3)用人单位与被聘雇者签订劳动合同;

(4)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5)定居国外人员的履历及学历证明;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者确认的健康证明;

(7)定居国外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5.核准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任务期限确定,核准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6.经核准在沪就业的定居国外人员应当持核准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恢复户口。

7.用人单位对于持核准证并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的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聘雇,应当在核准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延期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核准证延期申请函;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

(3)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家定居证明;

(4)核准证;

(5)暂住证。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合发[2001]3号,2001年1月31日)

(三)招聘台、港、澳人员的手续

1.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受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2)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3)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4)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5)具有所要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或者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

2.台、港、澳人员在本市接受聘用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就业证:

(1)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专家;

(2)在台湾、香港、澳门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

(3)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投资者。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由用人单位出面申办。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拟聘雇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旅行证》;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5)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履历;

(6)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或者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7)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近期二寸证件照片。

为在常驻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除提供前款第(1)、(2)、(3)、(4)、(8)项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或者《港澳华侨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证。

4.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台、港、澳人员,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按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除第(6)项以外的文件,申领就业证。

5.台、港、澳人员就业期限按照用人单位聘雇期限确定,就业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有效期和台、港、澳人员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

6.被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7.持有就业证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权益依法受保护,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8.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就业证签发有效期满三十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续签手续,并提供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2)就业证;

(3)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旅行证》;

(4)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暂住证件;

(5)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

逾期未办续签手续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9.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期限届满需继续聘雇,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

为在常驻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期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给予延长就业期限。

10.台、港、澳人员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申请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或兼职工作。在同一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的几家单位中兼职的除外,但应当由其中一家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

11.台、港、澳人员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者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雇关系后十日内将其就业证交还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发证部门。

12.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有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拟聘雇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旅行证》;

(4)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就业证和暂住证件;

(5)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台、港、澳人员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6)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履历;

(7)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台、港、澳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第3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文件。

持有就业证在外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转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提供外省市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和照片。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在原就业证上加注变更签注;外省市转来本市就业的,重新发给就业证。

13.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需转往其他省市工作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及情况说明向发证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14.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职务、旅行证件性质和号码、居住地点等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就业证和相关证明,到发证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5.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到发证部门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聘用外籍员工的中国雇主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第九条第三项: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抵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经应根据 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 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第十九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 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 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请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 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外籍员工的子女接送费不在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的流程

1,操作流程:

1)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聘用意向书、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等。

2)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劳动部门办理核准手续,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4)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通知签证函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5)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6)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持有职业签证入境,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的外国人就可以合法地在该企业开始工作。

2,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或协议;

4)外国人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行业主管意见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一张。

3,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体检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副本;

4)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4,相关法律法规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②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③ 无犯罪记录;

④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⑤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注:相关法律内容较多,可自行查询《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了解)

二、聘用外籍实习生的相关事项

1,注意事项

1)实习目的:多数外籍实习生来中国实习的动机是积累工作经验、检验所学知识、寻找在中国的长期发展的机会、巩固自己的汉语水平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文化、经济和社会等。

2)用人机构应该与外籍实习生签署《实习协议》而非《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

3)一般来说,用人机构如果是赢利机构(如公司、企业等)招收外籍实习生,是要给予实习生一定的津贴或补贴的;而非赢利机构( 如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等)一般不给予或很少给予实习生津贴(注意,是津贴,不是工资,外籍实习生在国内所持的是商务签证,是不允许获得收入的)。

4)按照国际惯例, 外国人到另外一个国家去实习前,都要自己购买国际旅行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并且要事先给实习单位一个书面声明,承诺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在实习期间的一切伤病、意外与实习单位无关,实习单位无须承担责任(避免外国人在实习期间生病或发生人身意外事故的风险)。

5)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欧盟国家), 在校生去外国进行实习,事先可向学校申请特别经费。但是,不是每个学生都能获得这样的资助。 英美等国家的实习生因为大部分没有类似经费,我们会建议提供住宿,三餐或者补贴以吸引更优秀的人才。

6) 如果实习期满后,双方都有意愿转签正式员工的雇佣合同,可按照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程序办理。

7)外籍实习生最不能接受的是工作时间过长、随意安排加班等情况,建议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不任意占用实习生的私人时间和空间。

外籍实习生使用得好,会提高企业的国际形象从而提高市场效益。 但是,企业应该充分准备,指定专人指定实习方案、负责外籍实习生的实习指导和生活顾问工作,不要把外籍实习生的工作简单理解为一个“摆设”从而使实习流于形式、取不到预期效果;从时间上看,要提前一到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外籍实习生寻找人选的工作。

2,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① 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② 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案例借鉴

案例:

2012年6月19日,某甲(系在外国某高校在读的外籍学生)与乙公司签订《实习研修协议》,约定某甲每周实习3天,实习期间每月向某甲支付用于上下班公共交通费用、工作午餐的实习补贴等内容。2012年9月21日乙公司出具《邀请函》,称由于业务需要,邀请某甲来上海进行法律文件日语翻译的指导和培训,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通知甲某停止工作。后某甲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未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签证费用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甲作为外国人士,其在中国就业应当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但某甲不具备该条件,某甲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关于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甲虽主张其至香港办理的商务签证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办理,但商务签证亦不符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要求,赴港办理商务签证与某甲至乙公司工作无必然联系,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至办理签证的费用,无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因某甲未取得就业资格败诉,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乙公司存在“非法用工”行为。法院认定持商务签证入境“实习”系非法就业行为,那么与此对应,乙公司聘用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如根据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应对乙公司处于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案例延伸:

本例涉及外籍实习生可能导致的非法用工风险,目前企业常见的外籍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

1)中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

2)外国高校在读的外国学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者在取得学习签证并在学校安排下可从事勤工助学行为,而根据2013年9月1日配套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均构成“非法用工”。

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外籍实习生一般仅限于“中国高校在读外国留学生”并且应当确保办理实习签注手续。对于外国高校的外国学生,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实习用工,因为无论X1签证还是X2签证均需提供境内招收单位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因此在外国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无法办理学习签证。

如果此类实习生使用“L”、“F”签证(如本案)入境,则将牵涉到从事与签证目的不符的行为的问题,同时涉嫌非法就业与非法居留,企业亦承担难以逃脱的行政处罚风险。

附:普通签证类别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手续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因此,聘用外国人应申请就业许可,如未办理即就业则属违法。

其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因此,外国人员工都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如没有职业签证则属违法。

最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扩展资料:

(一)外籍员工需办理的证件

外籍员工在华就业,一般程序需办理就业许可(通知),Z字签证(Z visa),就业证,居住许可,目前新规定中将工作签证改为职业签证(Z字签证),合并来华就业专家许可和工作就业许可。就业证的本质为行政许可,外籍人士可凭此证在华工作并获取报酬。

办理程序如下:

①境外在线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原则上同意入境工作;

②至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Z字签证或R字签证;③至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④至公安部门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用人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聘用外籍员工,用人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②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有特殊需要,国内缺乏适当人选,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③支付聘用的外国人工资、薪金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后聘用。

因此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最重要的有效证件之一,是获得中国工作签证的先决必要条件,更是外籍员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重要凭证。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必须取得三证。 1996年5月1日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须持有三证,分别是职业签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可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而且根据该规定,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若无就业许可证,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认定为劳动关系。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二、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1、《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据此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1)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所以作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居民,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2、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合法打工的“洋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重点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上海市原劳动局1998年出台《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关于聘用期限、岗位。。。等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很多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但是若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的,外国人维权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除了双方约定及基本保证劳动权益外,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国人合法就业的争议解决,除了双方约定,也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比如,外国人合法就业,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但合同到期,外国劳动者仍可依据合法就业、劳动合同,主张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就业不规范、不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的人认为该劳动关系无效,应该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也没有明确其为无效合同,可视为存在劳务关系。劳动报酬等诉求可参照双方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