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去当兵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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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去当兵有什么政策,第1张

企业在职职工去当兵有什么政策
导读:关于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法律、行政法规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2001年3月

关于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法律、行政法规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2001年3月5日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政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军人抚恤优先条例》第24条规定:“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入伍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有些单位领导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职工”,可以不给予相应的工资报酬,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特别是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拒绝对在职职工入伍后执行优抚政策,甚至还以所谓“买断工龄”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推了之,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伤害了在职职工入伍战士的感情,同时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在职职工入伍后,依法享受劳动保险优抚待遇,不能以种种理由,终止原劳动合同,更不能让正在服役的军人“买断工龄”。

可以慰问,但是不能花工会经费。因为规定里没有这条

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工会自身建设: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建家活动;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设备、设施维修;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也明确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可见,劳动者服兵役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哎,楼上的,知道什么叫国企和私企吗

不懂就不要乱讲啦

楼主,放心吧,承认的,你是国企的员工,去当兵是保留工籍的,

而且还算工龄的,也就是说,你去当几年兵,也就有几年的工龄的

这些都有国家规定的,不信你可以去查

如果他不承认,你可以去告他的

我说的都是国家法规规定的,不信你可以去查(不用太复杂的,当兵的时候顺便问一下武装部的人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