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算工伤,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出现任何事故伤亡都在工伤之内。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员工
下班回家路上出车祸算工伤,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出现任何事故伤亡都在工伤之内。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员工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2)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
(3)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需要结合员工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
其次,如果员工自己认为属于工伤,而员工所在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认定属于工伤,则会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工伤认定书》。员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对于疫情必须不信谣、不传谣,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富士康这次员工出走事件,个人还是比较赞同九边所说的,目前应该思考怎么解决问题,毕竟富士康直接或间接支撑着河南上百万不止的就业数,不要动不动就要让富士康滚出去。
从大量人员徒步回家,以及各路小视频爆料,到官网出来的发声,我们可以猜测到富士康目前肯定是在疫情的漩涡中。至于多少人确诊我们也难以推测,但是考虑到这次疫情传染性之强,以及富士康人员的密集度,有多少不是我们一个普通人随便说多少就多少,如今都是以官方 消息为准。至于为何大量员工走回家,一是因为没车,有车没通行证你也寸步难行;二是因为限制人员流动,守路口的可能对你劝返,只有步行才能躲过各种卡口。当然深层次的原因也有两个,一是恐慌,对于疫情及感染后未知的恐慌;二是厂区资源匮乏保障不到位。
郑州富士康疫情引发争议,我们应该反思些什么?
1 富士康的工厂管理方面,是不是应该充分考虑工人们的利益,比如说,在疫情防控和服务方面,应该做得更细致,更好一些。
2 富士康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工厂工会是不是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或者说,企业的工会管理,是不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3 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只是上面提到的,但是,出现问题了,就是及时去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既要考虑资方的利益,也要充分考虑工人们的利益,比如已经回到家乡的工友们,要做好相应的安抚工作。
总结:疫情之下工作已经很难找了,“富士康真的停工的话,百万张嘴可能没得吃了”。我们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至于具体有多少人确诊,这个我们要等官方的通知。至于员工走路回家,当生命不到保证,生活得不到保障,唯有自救,其他都是浮云,理解并表示支持,毕竟谁不想好好活着呢。
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是合理的,而且,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当地的疫情管控措施,灵活的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单位不让员工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感染疫情。
一、疫情期间单位不让员工回家是否合理
如果是出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单位这样做是合理的。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在防控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合理的疫情管控措施是不违法的,对于所谓的不让员工回家的这种做法,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也有宿舍,并没有因此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国家也是支持的。因为国家也鼓励疫情期间人员尽量少流动。
如何对待用生命为我们逆行的人?在我心中除了感激,就是崇敬!
1、当灾难在神州大地漫延肆虐,危及和吞噬中国人民安危之时,是他们用生命为我们逆行。他们心态是如此的平和从容,情态是那么凝重而淡定,行动是如此的果敢和坚毅。他们是最可亲最可敬的人。他们无私无畏,大爱齐天,精神感天动地。令人动容。新型冠状肺炎严重,我们都在家躲着不敢出去,更是不敢去医院,可是医护人员这些最美逆行者,在万家团圆的新春佳节,还奔赴在第一线,值得我们每个人敬佩与尊重。
2、等她们凯旋后,相关部门要大力宣扬,给我们年轻一代树里正确的人生导向,把机会留给我们最美的逆行者!他们才是我们年轻一代学习的楷模!祖国的未来一定会更好!
3、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在这个严峻考验的时刻,让我们真爱生命,善待他人,即使我们不能去抗病的前线帮忙,只要每个人积极的预防和响应,就会远离疾病,就是对所有逆向行走的美丽身影最好的爱护和感恩。人生无常,哪有什么岁月静好,那些成千上万的白衣天使在替我们负重前行,也是这些白衣天使为我们照亮了夜空,更是我们心中当之无愧的英雄!
4、作为一个普通人,一个普通的国家公民,我们要尽量远离患者和危险病源,也没有太多机会接触那些逆行者。这种情况下,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不给国家添乱,响应国家号召。如果国家需要普通公民给逆行者提供帮助,我们尽自己所能积极响应就好。
5、加强自我防护,不添乱,不浪费稀缺的医疗资源;用各种形式包括线上声援等送去温暖。
视公司情况而定。
如果是正规的私营企业,那么是可以给你报销的,但是是如果是那种国有企业的话,基本是不可能的报销的。如果报销,那么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
按照公司规定放假时间且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回家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报销从公司至家乡县城止回去的路费;春节后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准时回公司上 班的员工,公司将报销从家乡县城至公司的回来路费。入职满一年的员工,报销其票价核实金额的 100%。
公司裁员,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回家的路费,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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