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叶东原系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系该司的股东之一。叶东曾持有广建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银行U盾,对于银行U盾的返还问题,双方均确认叶东已于2017年7月31日将银行U盾返还给了广建公司。广建公司现主张要求叶东返还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叶
叶东原系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系该司的股东之一。叶东曾持有广建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银行U盾,对于银行U盾的返还问题,双方均确认叶东已于2017年7月31日将银行U盾返还给了广建公司。广建公司现主张要求叶东返还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叶东辩称已经将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交给了公司人员罗武良,并在庭审中举证了一份落款署名为罗武良的印章移交收条,欲证明其已于2017年11月2日将该两枚印章返还给了广建公司的员工罗武良,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叶东移交的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收件人:罗武良(捺印),时间:2017年11月2日,该收条上还盖有广建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鉴样本各一枚。
广建公司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罗武良原系广建公司采购部的员工,也系叶东的亲外甥,其半年前就没来公司上班了,公司已按自动离职处理,但目前尚未与罗武良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至今仍在为罗武良缴纳社保;广建公司于2015年制定的印章使用管理文件规定,公章由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管理;在叶东占有公司印章期间,广建公司从未安排过罗武良找叶东盖章,也从未授权过罗武良代表公司接收叶东的印章返还,并且罗武良从未向广建公司交付过该两枚印章,叶东将该两枚印章交付给不具有印章接收权限的罗武良持有,仍不能改变其非法占有广建公司的该两枚印章的性质。
两枚印章并未遗失,仍由叶东持有,故公安局也不同意重新刻制印章。
广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叶东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广建公司返还广建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均认可叶东曾持有广建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该两枚印章的返还问题,叶东辩称已于2017年11月2日将该两枚印章返还给了广建公司的员工罗武良并举示了落款署名为罗武良的印章移交收条欲以证明,由于广建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叶东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罗武良有权代表广建公司接受其印章返还,除此之外叶东也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向广建公司返还了该两枚印章,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叶东举示的关于印章返还的证据不足,认定其目前仍持有广建公司的该两枚印章,叶东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持有该两枚印章具有合法根据。故,叶东现持有广建公司的该两枚印章并拒不返还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广建公司的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目前仍在持续之中尚未停止,广建公司作为印章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叶东立即停止侵害并返还该两枚印章,故广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令叶东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并向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重庆广建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二审法院认为,叶东上诉认为其已经将两枚印章返还给了广建公司的员工罗武良,后罗武良因保管不善致使两枚印章遗失,故一审判决其返还属于履行不能。本院认为,因叶东对其离职时确实持有广建公司的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事实予以认可,而其称已将两枚印章交还给罗武良及已经遗失的事实系其单方陈述,且罗武良也不具有可以代表广建公司收取公司印章的权利,故本院对叶东陈述的上述事实不予确认,叶东应当将持有的广建公司的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公章、证照等均属于公司所有,在实际经营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获得公司授权的人员掌握公章和公司证照,是一种公司授权行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公司不再授权个人占有保管公章证照,该保管人负有返还原物的责任。
无权占有人拒不返还公司公章和证照,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但占有人如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公司并不能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追究股东的侵权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具有特指性和限制性,仅限于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一般拒不返还公章、证照与股东身份不具有直接相关性,不属于第二十条所规制的滥用股东地位情形。如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掌控公章,应当属于合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正当形式控制公司意志,不应当构成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侵害。因此本案中两审法院均引用《侵权责任法》为依据(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法院适用法律是准确的。如占有人具有高管身份,则公司还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返还公章和证照的诉讼主体应当是公司。对于返还公司公章、证照之诉,股东、监事是否具有代位诉权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原则上追索公章、证照如有公司有章程约定或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我们认为在公司大股东怠于行使权利时,应赋予股东、监事代位诉讼权利。当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无明确约定时,公司股东会又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决定追索,则不具有公章证照公司很难正常经营,股东和监事应通过公司僵局提起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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