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送水工如果是送水店里面的合同员工,那么就按照工作时候的工伤进行一个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先让保险进行一个赔偿,工伤期间是享有带薪的一个假期,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那么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人道补偿。公司不需要负责的,公司只对员工受伤情况负责,
送水工如果是送水店里面的合同员工,那么就按照工作时候的工伤进行一个赔偿,如果没有保险,先让保险进行一个赔偿,工伤期间是享有带薪的一个假期,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那么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人道补偿。
公司不需要负责的,公司只对员工受伤情况负责,如果员工受伤了,公司是负责的,如果是第三人受伤了,交通责任由员工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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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骑手撞人公司有责任。员工履行职务期间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情况下,受害人起诉时应列谁为被告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上班时间把别人撞了公司没有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按工伤进行认定,老板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工伤相关的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上班期间骑电瓶车撞伤别人是自己是主要责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能够认定工伤的,应具备如下要素:1、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受到的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四种情形:无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法认定的情形。综上所述,自己骑车摔伤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属于,那么就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之一;如果不属于,那么也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办公室里有几位“小资”美女,对吃喝用度相当讲究,一定要精致,用她们的话说就是:“贵的就是对的,绝不将就。”就连我们的饮用桶装水,也是换了一家又一家,几乎喝遍了小城的各种纯净水和矿泉水。最终选择一家比较贵的桶装水,据说是最天然的矿泉水。赞同的几个人都说是:“一分钱一分货”。那就喝吧,反正也都是AA制。
按理说,比普通桶装饮用水贵一倍还多的这家水,水质应该是相当好的,服务也应该是一流的吧?我虽一吃货,但是说实话,这水我还真没喝出什么两样,只觉得没有自来水中消毒剂的味道,就挺好的了。只是这服务,实在不敢恭维。开始订水,常常早八点前的电话,上午下班前能送来已是不错。碰到一个好的送水工,和颜悦色笑呵呵地给一个解释,大家也就罢了,每次尽量提前打电话订水就是了。可是他家的送水工走马灯似的换来换去,最近这一个送水工,实在是太吓人了。那个送水工好像是带着一肚子怨气来送水,态度极其恶劣,桶装水连盖子都不给打开,每次都是他走了以后我们自己用小剪刀笨笨嗑嗑地把桶盖剪开来。开始的时候,大家以为他可能是被老板批评了,或者是受了其他客户的责难,气不顺才如此吧。打工都挺不容易的,也就没太在意。时间久了,发现好像不是这么回事儿,因为每次他都是怨气冲天的。
有一回同事小媚问他:“师傅呀,我们早上七点半就打完订水电话了,这都下午三点多了,咋才给送来呢?都要渴死了。”他就立刻气呼呼恶狠狠地回道:“今天能给你们送来就不错了,你们咋那么多事儿呢?还嫌乎晚不晚的。各家单位要水的多的是,咋能就可你们来呢?”那语气,仿佛欠了他多少钱似的。小媚不服,就说了一句气话:“那就请告诉你家老板,再送水这么晚,我们就不订你家水了。”那人头都没抬,又恶狠狠地说:“爱订不订,就这玩意儿!我们那么大公司,压根就不差你们一个!再说了,有的是送水公司,谁求你们订我家水了呢!”把大家公认为最是伶牙利齿的小媚噎得直愣神,想半天不知道咋怼回去了,等回过神来,那人早已拿了水票,拎着换下来的空水桶,气哼哼地摔门而去了。
“这是啥人啊?没见过这么服务的!咱们天天接触的快递呀,美团外卖呀,服务都那么好,谁也没像这人一样没素质!”小媚憋了一肚子气,在那叨叨咕咕发了一通牢骚,觉得不解气,拿起手机打送水公司电话:“我是某某单位,订你家水我们也不是没花钱,可你家送的晚,说是客户多太忙了,我们也理解了,可你们那个送水工啥态度啊?又摔又林达的,我们投诉他!把剩余水票给我们退了吧,不喝你家水了!”送水公司那边给的解释是:“他是新来的,脾气大不会说话,送水量又多,难免语气重了,你们别介意。公司会批评他的”。“水票还是别退了,咱家水质是一流的。也是用水量最多的。你们都是文化人,别和一个大老粗一般见识。你们想想,好人能干送水这活儿吗?……”又和风细雨地说了很多“好话”,小媚略略消了气,这事儿也就算了。大家还为此讨论了一番,辩论这个送水工到底是“人格缺陷”还是“人品缺陷”……
之后的某周一,办公室桶水喝没了。早上上班后不到八点我打的`要水电话,一上午还是没送来。每天都在养生保健煮各种营养水的花儿和薇薇挺不了了,跑出去楼下的超市买了几瓶瓶装水。快十二点了,正是午休的时候,我在家炒菜呢,手机响了,一看是本地的陌生号码,赶紧接起来,我的一句“你好,请问你是……?”话还没等说完呢,里面传出恶狠狠的声音:“你们不是要水吗?咋没人开门呢?”原来是那个送水工!我赶紧告诉他:“哎呀大哥,我们已经午休了,你怎么才送来啊?”他立马气哼哼地说:“才送来咋地?这就不错了!”我赶紧截住他的抱怨告诉他:“大哥,要不这样吧,你把桶装水放在办公室门口,或者保安办公桌旁,水票和空桶你啥时候方便过来取,或者下次送水一起给你,你看行不?”他竟然气呼呼地说:“那不行!没见着水票,凭啥给你们水?我扛回去了!没那些闲功夫伺候你们!”接着就撂了电话。对着手机,我真是无语了,觉得有一口气闷在喉咙里,上不来下不去的,一中午都觉得胸口堵得慌。
下午上班刚到单位,楼梯口的保安大哥就告诉我中午有人来送水,没好气地踢门,他给拦下了,告诉送水工单位午休了,让他把水桶先放下,那人不干,气势汹汹地扛走了。到办公室同事们提起此事,小媚说什么也忍不了了,抄起电话就问送水公司:“你们就是这么服务啊?早上要水中午下班了才送来?那送水工是什么人啊?说些什么乱七八糟的话?赶紧给我们退水票!”电话那边支支吾吾也没说出所以然来。只不过打电话后不到二十分钟,就听得门“砰”地一声被撞开了,那个凶神恶煞一般的送水工扛着水桶怒气冲天地进来了:“你们咋那么多事儿呢?不就晚送会儿水吗?还能渴死你们啊?装啥装啊,不就上个班儿吗?还投诉我,你投诉我老板也照样得用我,我还照样开工资,你们能把我咋地?”这哪是送水啊?这分明是来干仗来了!小媚刚要还嘴,我赶紧用眼神制止了她。前几天刚听完一节关于“垃圾人”的课,这不,就遇到了这种负能量爆棚的人了。记得专家老师讲课时就提醒过,遇到这种人还是少说为佳,远离为好。看他那样子,如果小媚再还口,还不得动手啊?办公室都是女的,胆小的花儿和菲脸都吓白了。我赶紧把水票拿出来,放在饮水机旁边,都没敢直接递给那个送水工。他气势汹汹地拿起水票和空桶,撂下一句:“都在街里住着,谁遇不上谁呀?装啥玩意儿呀!”“砰”的一声,再次摔门而去。大家面面相觑,惊恐不已。
菲儿半天问我一句:“姐呀,这水还能喝吗?他会不会给咱们投毒啊?”一句话,说得几个人都围过来,对着这桶水一通检查,倒过来掉过去,检察水桶塑封是不是完整,检查桶身有没有针孔,就差没用放大镜了!可见大家被这个送水工给吓得不轻。
事已至此,这家水,大家一致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再喝了,不说别的,单是这个可怕的送水工,每次来都给大家带来不良情绪,这一次更是足矣让人生畏,太不值得了。于是打电话退水票,尽管电话那边给了很多解释和道歉,甚至说立刻解雇那个送水工,我们也执意退票。这家公司的服务理念也是绝对有问题,绕来绕去就是不给退票。后来还是小媚一气之下拿起剩余的水票,开车直奔那家送水公司,找到负责人直接退了水票。
从此,我们换了一家桶装饮用水,虽不是最贵的,但是服务特别好。大家总算安下心来,再也不用看到那个可怕的送水工了。
法律分析:如果员工并不是被公司强制派出执行工作任务的话,公司是不必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一、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到人公司要负责吗
1、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到人公司是否要负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1)员工上班期间开车撞到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员工在撞人中也受到了伤害,则无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其自身损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可申请工伤认定,则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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