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怎么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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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怎么做会计分录?,第1张

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怎么做会计分录?
导读:企业经营过程中,逢年过节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时,可将相关的费用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企业购买水果送给客户,可以当做是一种交际行为,可以计入到销售费用—交际费科目。其对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逢年过节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时,可将相关的费用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会计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购买水果赠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买水果送给客户,可以当做是一种交际行为,可以计入到销售费用—交际费科目。其对应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交际费或者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可以理解为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1、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展览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装卸费等

2、企业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门设立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列支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无偿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如何做账?

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公司购买的礼品送给员工,那么需要将此笔费用计入到福利费,发生时做: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

看望职工家属费用,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会计分录:\x0d\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x0d\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x0d\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公司员工报销水果、零食食品类发票入账步骤如下:

1、财务人员复核报销单时,对于各项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要进行严格检查,那么对于零食发票,财务人员应该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性质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

2、购买的零食是放在茶水间用于员工日常消耗,那么相关费用应计入办公费。

3、购买的零食是要分发给员工,作为节日礼品或其他福利的情况,那么相关费用应计入福利费。

符合下面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b、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是指:

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b、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