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儿童的心理感受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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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养儿童的心理感受是什么样的?,第1张

被送养儿童的心理感受是什么样的?
导读:我是被亲生父母送走的。因为生父嫌我是个女儿,送走后又生了一个结果还是个女儿,想想就算了就养着了,后来生父经常喝酒打生母说她生不出儿子,生母跑了,一辈子没找到。我3个月大被我养父母收养(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我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实),他们不孕不育,对

我是被亲生父母送走的。因为生父嫌我是个女儿,送走后又生了一个结果还是个女儿,想想就算了就养着了,后来生父经常喝酒打生母说她生不出儿子,生母跑了,一辈子没找到。

我3个月大被我养父母收养(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我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实),他们不孕不育,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给我喝好的奶粉,穿像样的衣服,供我上大学。对我学习上不吝啬,在他们的经济范围下给我最好的。

后来初中的时候养父和妹妹有来看过我,但我当时并不知道他们是谁,养父母说是爸爸的朋友。而我也就当真了。

之后是因为我上大学了,妹妹跟我QQ上说了这一切(以前加的),我当时都是懵的,又恨又憎,不敢相信。

妹妹说生父得病癌症了,希望我去见他一面,我犹豫到底要不要去。

第一,完全没有感情,和陌生人一样。

第二,非常生气痛苦。

但是我当时心软,想着端午快要放假了,我就买了火车票,约上了我闺蜜准备去。结果还没到我去了,人就没了。最后没有去成。

妹妹偶尔会联系。你要说我什么感觉,就是当时很难受,就是很难受。我居然是一个被亲生父母嫌弃的孩子,但是我的养父母却把我当宝。我始终放不下这个点,我也不想戳穿这个谎言。我觉得戳穿的话,养父母肯定心里会更难受。

现在我已结婚生子,非常爱我的家人女儿,不能理解女儿这么可爱,怎么可以嫌弃而送人,那是自己的宝贝啊。

现在我还是跟以前一样跟我养父母相处,经常回娘家,计划着下次带出国去玩。

我想我应该会保留这个秘密到老吧。

最后说一句,未经他人苦,莫劝人善良。不接受道德绑架。

可以,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但是收养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手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孩子过继给姐姐,在法律上应该叫送养而姐姐收养的行为。收养子女需具备收养条件,还得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办理收养证。私自收养的,即为非法收养行为。

收养孩子的正确程序应该为以下内容:

首先送养人与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收养人的户籍所在地寻找公证机关进行书面或者口头的申请;

然后公证人员会对其申请进行详细审查;最后公证人员经过审查后确定申请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对其予以办理收养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证明对方收养成立。

亲属之间的收养,被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首先被收养人应该是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

其次应该是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果过继孩子的行为没有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送养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遗弃孩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送养人遗弃婴儿,需要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一定罚款;

如果所犯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对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其规定可知只有有特殊困难并且没有能里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母才能把自己的子女送养,亲生父母送养子女后,双方应当共同送养。虽然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但是还是有部分公民认为收养其实就是把别人家的孩子领回自己家来养就可以了,当然这是较为通俗的理解,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到,想要收养的合法化收养人和送养人就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还需要具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以及成功办理合法收养的相关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如果还未收养登记可以,但是要支付他人抚养支付的费用。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那么国家就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生父母与养父母可以通过协商取回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亲生父母取回抚养权,养父母可以要求其给予适当的补偿。

私下送养孩子不合法,可以把孩子要回来,同时要把钱退给对方,并支付对方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如果对方不还,可以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生父母或抚养义务人主动将子女送养给他人的,则视为放弃抚养权,如福利院、其他监护人将儿童送养给他人的,父母在找到该儿童后,可以与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重新获得抚养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这需要看当事人的想法,但是监护权在你们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对被收养人的条件作出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生父母送养子女也有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