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送房产求照顾,为何最后结果变成了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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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老人送房产求照顾,为何最后结果变成了无家可归?,第1张

80岁老人送房产求照顾,为何最后结果变成了无家可归?
导读:  你看完这个你可能会愤怒,为何八旬老人送房产求照顾,最后却变成无家可归?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老人自己没有子女,为了到了老年得到照顾,就把房产给了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可没过几年,老人却被赶了出来。当我们看到这时,心中的不解与纳闷都清

  你看完这个你可能会愤怒,为何八旬老人送房产求照顾,最后却变成无家可归?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老人自己没有子女,为了到了老年得到照顾,就把房产给了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可没过几年,老人却被赶了出来。当我们看到这时,心中的不解与纳闷都清楚了。

   得到房产的陌生人为何这样做呢?你得到了别人的房产,你就得照顾老人,而不是照顾两年后就赶走人家。他们一家可能都是冷血动物吧,没有任何的温暖与爱。即使是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老人露宿街头,我也会给他温暖与基本的照顾啊。你却得了别人的东西却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老人有权收回房产的。

     这房子可能是老人一生中最后的避风港了。既然你答应了得到房产后照顾老人,你就得把事情做好,而不是半路就把老人赶走。无论是在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你都得承担社会对你的舆论和法律的制裁。

   为何会这样呢?是老人太难缠还是年轻人贪心太重,我想都有。老人到了年纪,自然而然身体上就会出现毛病,走路也不稳,甚至连基本的自理都难。年轻人么?你们这样做就不怕吗?对于老人许下的承诺不敢兑现了吗?

    老人在晚年本该享受美好时光的,只怪膝下无儿女,身旁也没有老伴。写到着,我内心也发出一声感叹啊。只愿这件事会有一个好的结婚,让老人在往后的日子不再有担忧!

     要是你是收到房产的人,你会怎么做呢?我想大家都是有爱之人,肯定会对老人细心照顾的,对吧!

法律分析:送给子女的房子如果出现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可以撤回赠予要回来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有效,财产是父母的,有权任意处分。但父母单独一人无权处分,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儿子睡大街的问题,只是道德因素,不属于法律范围,别忘记,法律规定,父母扶养子女的义务只到十八岁。除非儿子是瘫子之类无生活能力,有手有脚的,父母已经没有法律义务再照顾他了

事实和你想的相反,如果儿子不肯迁出,父母作为产权人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走的。法院会判支持。因为一套房,老人不愿和儿女住,又是老人产权,法院无论从尊老爱幼的民俗,还是从保护产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都会支持老人。当然,判之前会尽量调解,但调解不成,还得判

亲人不如一个陌生人来得关心自己,上海这位88岁的老人将300万的房产送给摊主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在老人妻子离世、儿子意外去世的时候,来帮忙的只有摊主,并没有所谓的亲人,在老伴和儿子相继去世之后,所谓的亲人也并没有一个人来照顾自己,只是想让自己早点立遗嘱,都惦记着老人的财产。

而老人有一次在家里摔倒昏迷的时候,是摊主发现了自己并把自己送到了医院,并每晚都来陪床,一直到老人出院。正是摊主的这些举动,让老人下定决心,在自己离世之后,自己名下的财产都给摊主,甚至包括这套300万的房产,都已经做了公证了。后来,老人也邀请摊主一家住进自己了房子里,组成了一个特殊的家庭。

其实,老人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也是因为亲人的过于冷漠,但凡有个亲人能够像摊主一样照顾自己的话,我觉得老人也不会把自己的财产和房产都留给一个陌生人。正因为亲人的不闻不问,心里也只惦记着自己的财产,并不想照顾自己,这样的举动让老人寒了心,就算是把所有的财产给一个陌生人,也不想留给亲人一分一毫。

本来摊主也并没有义务照顾老人的,但因为摊主的善心,觉得老人一个人挺可怜的,能帮一把就帮一把,这样无形的举动,一次次的温暖了老人,也让老人感觉到了人间的温暖。摊主虽然知道了老人把房产留给了他,但他觉得还是不敢相信,跟做梦一样的。其实,对于老人的做法,我表示理解,因为老人的亲人对其不管不顾,能从老人身上得到好处才知道有这么一个人,并不能像摊主一样能够无时无刻的关心和照顾自己。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老人赠与子女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此,夫妻赠与的房产并不一定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可能是在结婚之前赠与,也有可能是在婚后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增强,渴望子女的关注与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分配给子女但有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85岁的黄大爷和老伴蓝大妈在儿子的劝说下,住进了养老院,原因是蓝大妈多年来一直患有糖尿病,儿子说担心黄大爷照顾老伴吃不消。但住进福利中心后,儿子寻思着和父母签订一份《养老协议》,以各种借口要求两老把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他,并答应支付养老费

      考虑到将来的养老问题,黄大爷和蓝大妈与儿子签订了养老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没想到,自从他们住进养老院后,一向孝顺的儿子态度就变了,慢慢减少探望两位老人的次数,甚至连费用也中断支付了。黄大爷和蓝大妈失望至极,万般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前后五次起诉儿子,要求撤销赠房协议。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

      一是“养老协议”的性质认定;

      二是协议的撤销问题。

涉案房屋虽已交付儿子小辉居住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黄大爷夫妻依然保有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爷、蓝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辉,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小辉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黄大爷夫妻的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养老协议》;小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大爷、蓝大妈返还房屋。

万一房子已经办理过户

或者房子被孩子卖掉

这样的问题又如何解决呢

一起来看接下来这个案例

      2013年,老伴去世后,在居委会的见证下,80岁的李老太给女儿小瑜写了份赠与书,将名下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女儿,但同时约定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百年

      此后,李老太与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在房屋内,可好景不长,一年后,女儿以换房为由找了中介挂牌,将该套房屋以140万元价格出售,房子卖了,新房子没见到,钱还被女儿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随后的6年多时间里,女儿带着李老太到处租房居住,期间多次换租,没有安定的居所,2020年年底,租房合同到期后,程老太因住的小公寓挨着公厕,条件不好不再与女儿共同居住

      80岁的李老太没想到自己竟落到如此境地,于是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按月租金2500元的标准,给付5年的租金共计15万元,5年之后的租金另行起诉主张

对此,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老人维权路将何去何从

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儿女后,

儿女对父母不再关心,

老年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