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可以把孩子送福利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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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可以把孩子送福利院吗,第1张

单亲妈妈可以把孩子送福利院
导读:不可以。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收养的孩子,都是从小被遗弃在医院,或者其他地方,被人发现送到派出所,然后由派出所送到福利院的。你的孩子想直接送福利院是不能接受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不可以。儿童福利院为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收养的孩子,都是从小被遗弃在医院,或者其他地方,被人发现送到派出所,然后由派出所送到福利院的。你的孩子想直接送福利院是不能接受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把孩子送给其他亲戚收养。如果直接把孩子遗弃,被警察查到后将会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分析:

一、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不可以。在判刑之后是不可以通过唯一抚养人把自己的孩子送到福利院的,法律有保护未成年法律,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把孩子送往福利院的,应该由监护人进行抚养,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但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可以收养。送养人也必须要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今后不再生育的协议,且必须要保证夫妻双方都同意送养,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也同意送养才行。收养人还要与送养人达成相关协议,送养方需要出具同意送养和无力抚养的证明。这种情况,即有父母的孩子,不能送给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只负责抚养那些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

法律分析:转送孤儿、弃婴可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转送孤儿、弃婴进入福利院的条件: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1、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3、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5、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6、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