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孩子达到入学年龄,学校应收不收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孩子达到入学年龄,学校应收不收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幼儿园应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单位,所以工商部门不应管理此事,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幼儿园归当地教育部门管,投诉电话各地不同,存在乱收费的问题还可以去你们当地物价局举报投诉。
2、因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的教师负有看护、教育的义务,如受到不正当的伤害,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教师履行其讲应尽的义务。
3,如果不愿这样做或无法改变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幼儿园,这样就至少可以解决儿童不再受到伤害的问题,也可通过媒体或其他正当渠道反应材料。
扩展资料
随着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的兴起。 “入园难、入园贵”
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12日,黑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幼儿园,政府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据悉,该《细则》将于2012年12月23日施行,试行一年。
细则规定,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示范幼儿园780元/月、人,一级幼儿园520元/月、人,二级幼儿园350元/月、人,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月、人。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对2周岁以下幼儿可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幼儿园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幼儿园开学报名情况
民办幼儿园开学,考虑到幼儿的父亲、母亲需到外地打工,家长一般会提前几天帮幼儿报名。
:幼儿园
为什么要举报帮忙办事的朋友?因为他帮你的孩子办了入学?还是他帮你办了入学收了你的好处,你感觉好处收多了。首先,如果那个人真的贪污受贿了你可以去举报,既然想举报,想做个正直的人就别担心那个朋友知道你家孩子的姓名和班级。你这人相当的有意思,托朋友办事,办完了事你要举报朋友,举报朋友吧还害怕朋友报复自己的孩子。你的朋友知道你是个什么样的朋友吗?
去教育局。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很多家庭的经济条件并不是特别好,当他们在家乡不能找到工作时,他们只能外出打工,然而孩子年龄太小,不能寄养在老家,他们一边要照顾孩子,一边要坚持自己的工作,所以就将孩子带到自己工作的地方,然而很多孩子因为户籍地与学习的地方不同,所以导致很多转学手续是非常麻烦的,而且有时候也会出现孩子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接受教育的情况,这对于孩子来说是一种耽误。
这类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呢?
这类常见现象的发生,也说明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空间还是非常大的,而且这类人群也是教育市场的一大漏洞,因为他们很难适应随时变更的学习生活,这种情况是非常影响他们学习的。况且大多数孩子的适应能力是比较差的,当他适应了一种教学习惯,然后突然转移到另一个教学场地时,他可能会花费很长时间,去适应另一个教学场地的教学习惯。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城乡的教育质量出现非常大的差距。
该如何解决这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呢?
我觉得上述的提议就非常不错。当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就地学习时,他们便能很快地适应当地的教学程序以及教学模式,这对于他们掌握更多的知识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全国大范围真正实现这种提议的话,很多留守儿童的学习问题就会被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不分常住、暂住人口在现居住地就近入学。流浪适龄儿童、少年在未找到监护人前,由救助站送其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学校招生人数和学校周围常住、暂住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学生实际报名人数超过该学校招生人数的,应当优先招收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学生,其他学生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学校不得超过教学班学生人数限额招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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