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际应酬送客户,不是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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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送客户,不是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吗?,第1张

交际应酬送客户,不是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吗?
导读:这里交际应酬跟赠送是有区别的。交际应酬一般是应酬时会直接把产品用掉,让别人享受到一定的服务,而且会有一定的场合。而赠送的话一般就是直接把产品送给对方,让对方随意处置,没有一定的场合与交际。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如果是外购那么不属于视同销售。

这里交际应酬跟赠送是有区别的。交际应酬一般是应酬时会直接把产品用掉,让别人享受到一定的服务,而且会有一定的场合。而赠送的话一般就是直接把产品送给对方,让对方随意处置,没有一定的场合与交际。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如果是外购那么不属于视同销售。外购用于赠送视同销售。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入账

现在的大部分商家,常常欺骗单纯的消费者,从而玩一些文字游戏。例如平时说的“买一送一”,有时赠送的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同样商品,而是一些别的廉价物品。那么赠送的物品应该如何入账呢其实入账并不难,关键是增值税的确认。

1如果赠送的物品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分摊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如果赠送的物品不是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则不需要确认收入。虽然赠品不确认收入,但是赠品价值要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赠品是否缴纳个税

正常来讲,这种买一送一的行为,虽然也视同销售,但是和无偿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送一”,是以消费者“买一”为前提。也就是说,顾客必须先履行购买商品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了,要是如果不把个人看待成客户,则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消费者属于客户,所以赠送的商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票的开具方式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法律主观:

随货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一种金属工业原料。由于客户企业的使用这种原料的用途不同,所以该公司必须根据不同客户的要求生产适应他们工艺的产品。为适应客户需求,该公司在原有的一个品种基础上试验发展了20多个品种。上述这些产品虽然属同一产品,但由于客户对指标要求不同,每一个新客户在订货前都必须进行应用试验(实验分为小试、中试和工业性试验,该公司只免费提供1公斤以下的小试样品,中试和工业性试验的样品均按价收款)。客户在应用试验过程中除了得到是否可用的结论外,没有其他经济利益,如果不能使用,客户试验成本将成为沉没成本,永远得不到补偿。该公司认为,税法中赠送产品视同销售征税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将产品无偿送给他人(包括客户),少缴国家税收。而该公司的产品非最终消费品,提供样品是开发新用户所必须的,因此,他们认为公司提供样品与制定税法所要规范的提供样品行为是有质的区别的,不应缴税。这个观点正确吗?答: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处理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虽然是销售过程中必须的付出,但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因而,还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样品的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虽然该公司将生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试验使用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由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样品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的,而且税法也未规定作为销售费用的样品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一方面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税法又允许作为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而且都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处理,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要在申报时进行申报表调整处理(增大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但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据实处理,不能将不属于样品的其他赠送或不合理的样品费用支出作为样品销售费用。

法律分析: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