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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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第1张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导读: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1、一至四级代为缴纳医疗保险,每月补贴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伤残补助金由当事人27个月工资按等级依次递减;

2、五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当事人工资,六级16个月,五至六级补贴社保;

3、七至九级伤残补助金由当事人13个月工资依次递减,再根据当地标准解约时补贴医疗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该负责。有工伤保险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那么,工伤有什么补贴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补贴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应享受的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相关法规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

      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O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按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10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