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购商品赠送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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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购商品赠送如何做账务处理?
导读:公司经营过程中,逢年过节经常会发生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业务,对于外购商品赠送行为,可以视同销售处理,相应的账务处理是什么?外购商品赠送会计分录外购商品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不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还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方

公司经营过程中,逢年过节经常会发生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业务,对于外购商品赠送行为,可以视同销售处理,相应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外购商品赠送会计分录

外购商品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不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还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方面还是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赠送的礼品、物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时也是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消费者,对商品买多少赠多少的,属于捆绑销售。这种方式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赠品

直接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者,如钥匙扣、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销售费用包括什么?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通常会采用赠送客户礼品、为客户提供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方法促进销售。作为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会计分录

1、赠送礼品、物品进行促销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若赠送的礼品或物品属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在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视同为销售产品处理

(1)企业赠送的礼品、物品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销售给客户送的礼品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均可,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视为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入销项税额)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的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是将产品视为销售,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应交纳增值税。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3、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

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购进赠送客户礼品,取得对应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企业无偿赠送给客户礼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发生公关活动赠送给客户礼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应当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者“管理费用”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算。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需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