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您好,没能力抚养孩子一般是不可以送孤儿院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送养他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依法送养其子女给他人,且送养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法律主观:可以,但有条件限制。按照相
您好,没能力抚养孩子一般是不可以送孤儿院的。但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小孩送养他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依法送养其子女给他人,且送养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法律主观:
可以,但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成都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收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关于成都收养小孩条件,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备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一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能够被收养,但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也是可以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比如单身汉收养女子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免遭性侵害等方面的伤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是不受此限制的,也就是继父继母收养生父母的子女是不受相差40周岁年龄限制的。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要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未成年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办理收养所需的手续:
1夫妻双方的收养申请: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性别、民族、年龄、学历等)、家庭收入(年薪或月薪);夫妻各自在何单位工作,具体从事何职业,何时结婚,生育情况;意愿收养儿童的性别、年龄。并保证如果收养儿童后不遗弃、不虐待。申请人夫妻双方签字,并在各自名字上印手印,留下联系电话。
2夫妻双方单位各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同收养申请的前部分划线处)。无单位则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盖公章)
3由单位或村委会、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格检查(包括贴有近照的体检表、乙肝两对半、肝功检查),照片和体检结果盖医院的章。
5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的证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6福利院经审核上述资料后同意该夫妇收养,夫妻双方须服从院方推荐的儿童,可将大龄儿童带回家试代养一段时间,收养双方若满意再办理收养手续,如不满意,须提出合理理由,经院方同意重新推荐一名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请把孩子送福利院的步骤如下: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申请将孩子送福利院之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将孩子送福利院:孤儿、无人抚养、生活无着落、生活无保障、因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原因需要保护的儿童;
2、寻求专业意见:在决定将孩子送福利院之前,建议寻求专业意见,咨询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儿童福利机构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了解孩子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3、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申请将孩子送福利院之前,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医疗证明等。同时,需要提供孩子和父母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
4、向当地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在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可以向当地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将孩子送福利院。申请时需要说明具体原因和需要,同时接受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申请把孩子送福利院的条件如下:
1、孤儿: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抚养权,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2、无人抚养: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3、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因家庭破裂、家庭贫困等原因无法获得生活保障的情况;
4、生活无保障:父母因生病、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
5、因家庭暴力或虐待等原因需要保护: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性侵等严重侵犯,需要得到保护的情况。
综上所述,将孩子送福利院是一项极端的措施,需要在确保没有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同时,孩子的福利和权益应该是最优先考虑的,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送养孩子的条件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监护人,送养孩子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3、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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