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给别人回扣借:销售费用贷: 库存现据/银行存款收到别人给的回扣借:库存现据/银行存款
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
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
给别人回扣
借:销售费用
贷: 库存现据/银行存款
收到别人给的回扣
借:库存现据/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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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资料来源:-回扣
1、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2、供方和公司高层的关系。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
一般情况下,给回扣这个话最好不要先从我们口里说出。很多业务会因为我们不慎说出这种话而丢掉。在说这个话之前,必须对客户的组织机构,人员关系等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之后,在跟客户接触时套出话来之后,再决定要不要给。比如说,假如是客户的老板或股东,就绝对不能提,一提就挂。还有的是老板的亲戚,对于一些很忠实于老板的,那也不能提,一提也会挂,因为他们听到回扣这个词就会认为你的价格里有水份或者你不老实。而有些亲戚比较贪心的,你也不能开口就提,得等他们自己提出来。
场合也很重要:
第一、不能在第三者在场的时候提
第二、不能在监控措施做得比较很好的公司内提
第三、不能在打到他办公室的电话中提。在饭桌上提出来是最有效果的,其次就是在休息时间里打他私人电话效果也不错。
我们面对的采购人员绝大部分是打工者。这些人,有外快赚当然是最喜欢的,但一般情况下也不要随便提,因为要针对各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对策:
1想拿回扣又要扮清高的类。
这类人表现出不乐意谈回扣,但心里确很想要,他不会和你谈回扣的事情,你自己也先不能谈,此时你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让他觉得你公司的产品技术肯定没问题,之后再做好个人关系,让他认可你,信任你,之后再找个机会委婉的说回扣的事让他感觉似乎他不拿这个回扣还对不起你,最好是让他觉得不拿这回扣还是对不起你公司,然后他就会顺水推舟地去接受。
2、直奔回扣类。
3、还有想拿回扣但提不起胆的。
4不要回扣类
很多项目你会碰到客户跟你往死里压价,此时,你就得嗅出他肯定有原因的,比如一个项目起初有几个部门参与,最后内部有分歧,可能就会出现最终负责的那个部门往死里压价,他们不要回扣,他们就想证明他们能低价做高质量工程一口气而已,这就得做好个人公关工作,多诉苦,让他相信你的技术实力还有就是有的客户刚任职不久或对升职感兴趣的这类客户你得加强感情投资谈人生,谈健康等过节送小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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