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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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的危害是什么
导读:公款私存的危害 1、公款私存容易诱发犯罪,公款私存严重违 背了财经纪律,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将存款利息分赃,随着私欲的不断膨胀,胆子也越来越大,最后时

公款私存的危害

1、公款私存容易诱发犯罪,公款私存严重违 背了财经纪律,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甚至贪污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将存款利息分赃,随着私欲的不断膨胀,胆子也越来越大,最后时机一旦成熟,其中一些人便贪污侵吞,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公款私存助长了不正之风,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豪华装修办公室,购买高档办公用具,吃喝、挥霍,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有的领导干部以为手里掌握一些活钱,可以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其实这是在犯罪的边缘徘徊。

3公款私存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公款私存由于没有监督,掌握这些钱款的人很难自我约束,大肆挥霍浪费,中饱私囊,甚至一掷千金用于 豪赌或包养情妇,一旦“东窗事发”,便携款潜逃,但不论采取什么办法,最终必将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目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公款私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为了堵塞公款私存的“漏洞”,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应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并广泛开展公款私存危害的教育。

不可以。根据查询《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显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都不可以用公款购买赠送粽子等节礼,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相互走访,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1]

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