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老板送女下属衣服可能具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1 认可与奖励: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可能表示老板对女下属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认可,并以送衣服的方式作为一种奖励。2 增进关系:老板送衣服也可能旨在增进与女下属之间的良好关系,显示对她的尊重和关注。
老板送女下属衣服可能具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1 认可与奖励: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可能表示老板对女下属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认可,并以送衣服的方式作为一种奖励。
2 增进关系:老板送衣服也可能旨在增进与女下属之间的良好关系,显示对她的尊重和关注。
3 特殊场合需要:如果老板送的衣服适合某些特殊场合的着装要求,例如正式商务活动或者公司活动,那么这可能是在为女下属提供适合场合的着装选择,以避免出现不当的着装问题。
4 个人关怀:从更个人化的角度来看,送衣服可能表示老板对女下属的个人关怀,可能是一种友谊或者浪漫的情感表达。
5 不当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公司的规定或者违反了道德准则,那么它可能是不当的。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具体的公司政策和道德要求。
总之,理解老板送女下属衣服的含义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背景来分析。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一种积极的认可和奖励,但在其他情况下,它可能是一种不合适的行为。如果你对此感到不舒服或者有疑虑,最好的做法是直接与你的老板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上面显示,两名 光大银行 长沙分行的员工,一个叫张弘,另一个叫欧鸿剑,都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人分别受贿250多万元、50多万元。
两人一审结果均获缓刑,受贿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了买房和炒股。
来看看具体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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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银行员工收受贿赂300万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张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另外一个被告叫欧鸿剑,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职工。
一、经审理查明,张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如下:
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弘利用其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人民路支行行长助理的职务便利,为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卓邦公司多次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成某为感谢张弘提供的帮助,多次向其行贿,张弘共计收受成某贿赂250万元现金。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金蜂星通信公司通过被告人张弘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人民路支行办理了两次6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张弘为金蜂星通信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金蜂星通信公司总经理曾某为感谢被告人张弘,向张弘多次行贿,张弘共计收受曾某贿赂28万元现金。
被告人张弘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528万元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张弘为成某控制的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的保理融资业务5000万元提供了帮助,成某于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安排司机陈某1将50万元现金交给谭某,再由谭某转交给了正在湖南省委旁九所宾馆打牌的被告人张弘。张弘收受该50万元存放在自己家阳台的柜子里。
2、2011年9月份,成某虚构了亚河公司拥有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巨额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并以该虚假债权转让向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申请办理保理融资业务8000万元。为了该笔贷款审批通过,2011年9月份一天晚上,成某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的一房间内送给张弘2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2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之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批准了亚河公司的保理融资业务申请。
3、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成某为感谢张弘2011年度对其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贷款业务中的帮助,在长沙市解放路 华天酒店 ( 行情 000428 ,诊股)贵宾楼一房间内送给了张弘6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6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4、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成某安排司机陈某1到长沙市财信酒店大厦后门送给张弘5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5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5、成某于2012年9月29日下午,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地下二层停车场出口处,以中秋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5万元现金;于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春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0万元现金;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端午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2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上述款项共计85万元均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并帮助成某积极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小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联系。
6、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成某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春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3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7、金蜂星通信公司总经理曾某于2013年春节前夕在长沙市财信大酒店金水湾食府送给张弘1万元现金,2013年端午节前又在同一饭店送给张弘08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在湖南省 农业银行 ( 行情 601288 ,诊股)大楼的新长福酒楼送给张弘1万元现金。
二、被告人欧鸿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欧鸿剑利用担任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办理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的贷款业务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成某为感谢欧鸿剑提供的帮助,本人或安排周某2多次向欧鸿剑行贿,欧鸿剑共计收受成某贿赂55万元和1台苹果5S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1、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相继授信、放贷给卓邦公司、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后,成某于2012年6月17日晚上和2013年2月6日晚上在长沙市车站北路万象新天小区停车坪前,依次送给欧鸿剑40万元现金和10万元现金。欧鸿剑收受该50万元现金存入其控制的户名欧某也账户内用于购买证券股票。
2、2012年春节前、端午节前和中秋节前,成某安排公司会计周某2(另案已判决)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欧鸿剑的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依次送给欧鸿剑面值1000元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购物卡共计4张和2000元现金。购物卡和现金已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
3、2013年春节前、端午节前、中秋节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银行被告人欧鸿剑的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依次送给欧鸿剑面值1000元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购物卡2张、2000元现金和2万元现金。购物卡和现金已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
4、2014年春节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银行欧鸿剑的办公室,送给欧鸿剑2万元现金。2014年年初,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重新授信,成某安排周某2在卓邦公司位于喜来登的办公室,送给欧鸿剑1台苹果5S手机。现金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手机被送给其女儿作为升学礼物。
受贿的钱去哪儿了?
被告人张弘收受2528万元后,将其中一部分赃款给其妻用于购买长沙“龙湖湘风原著”的别墅和长沙“新猎鹰公寓”的门面,一部分赃款给其情人夏某购房及装修,剩余部分用于购买证券股票和日常消费等支出。
据其妻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购买了湘波 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罗马广场的门面,张弘分三次在家里总共给了她60万元现金。2013年7月在龙湖地产购买了一套别墅,张弘给了她30多万元。
据其情人的证言,张弘给了她35万元支付房子 首付 款,给了1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给她生活费。
而本案另一主角欧鸿剑在收受50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炒股,收受的苹果手机送给其女儿作为升学礼物。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弘在成都市双流县租住屋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欧鸿剑在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竹园公寓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欧鸿剑退缴了55万元违法所得和1台苹果5S手机。同年4月5日,被告人张鸿退缴了违法所得18883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张弘退缴了违法所得6397万元。
为了戴罪立功,张弘先供出前下属
后又供出贩毒线索
张弘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揭发、提供了邓飞跃收受宋卫林贿赂的犯罪线索。
在押期间,张弘企图“戴罪立功”,他供出了他的前下属,后去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任职的邓飞跃。
邓飞跃是张弘的老部下,早在2010年,邓飞跃介绍宋卫林为长沙城投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并且从宋卫林处收受了回扣。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邓飞跃为感谢当时的直接领导被告人张弘在这笔业务中的关照,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张弘的办公室里,将用纸袋子装的4万元现金送给了张弘。
邓飞跃跳槽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后,2014年4月份,成某为请张弘帮忙其拉拢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邓飞跃及其审批部门的关系,送给张弘20万,当天晚上,张弘在与邓飞跃见面后,将其中5万元转交给了邓飞跃,将余下15万元带回了家。
在侦查阶段,张弘便供述了邓飞跃收受贿赂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对邓飞跃进行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已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认为,邓飞跃收受宋卫林现金,已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未予以认定为邓飞跃的受贿金额,因此被告人张弘不构成立功表现。
不过,张弘还举报了一贩卖毒品案件线索。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张弘向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举报了周佳亮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益阳市公安局已以周佳亮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刑事拘留,进行立案侦查。
后面,这条线索已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表现。
两人均获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弘、欧鸿剑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张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欧鸿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被告人张弘辩护人提出以下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是张弘在职期间负责贷给成某公司的银行借款均已收回,未给光大银行造成损失;
二是张弘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并愿意继续积极退缴其余的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
三是张弘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揭发、提供了邓飞跃收受宋卫林贿赂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对邓飞跃进行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已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张弘构成立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四是张弘举报了一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已经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因此张弘构成立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五是张弘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六是张弘无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
而欧鸿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鸿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欧鸿剑仅仅是光大银行一名最基层的办事人员,没有任何决定、决策权,根本谈不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欧鸿剑平时表现好,无前科,因法律意识缺乏导致本案发生,但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办案,认罪伏法,且积极退赃以减少经济损失,恳请法庭对欧鸿剑减轻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
被告人张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弘、欧鸿剑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张弘、欧鸿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欧鸿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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