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建筑公司安排相关好相关的证件,并不是所有资源都要求考C证,只是说项目上用得上,有需要的地方,所以说在安排员工进行努力学习,然后考证,但是公司方面也会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补贴给予一定的帮助。基本上项目部上的人是安排去考的,办公室的人就看情况。公司
建筑公司安排相关好相关的证件,并不是所有资源都要求考C证,只是说项目上用得上,有需要的地方,所以说在安排员工进行努力学习,然后考证,但是公司方面也会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补贴给予一定的帮助。
基本上项目部上的人是安排去考的,办公室的人就看情况。
公司在组织员工参加考证,应事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如果公司未签订服务协议就决定向员工收取证书费用,并在员工考证成功后扣除证书费用,这种做法可能有违法操纵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将要内容明确、条款齐全、双方平等、自愿互利的协议,视为合法有效协议;否则,不视为有效协议。
如果员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已经参加了考证,那么公司一旦扣除证书费用可能会造成员工合同纠纷甚至法律纠纷。因此,公司应在员工考证前与员工签订明确的服务协议,并双方盖章签字,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用人单位的做法合理但不合法。
劳动法规定如果单位提供培训的(提升类培训,非必要的技能培训),则涉及到一个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问题,未满服务期就辞职单位可能会提出索赔。
证书只能归个人所有。单位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为了公司利益,强制员工自费考证不合法,劳动者自愿考证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公司要求员工考取无用的证书,或者考取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证书,则有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高,并承担培训费用。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考取与工作无关的证书,而且员工不同意的话,公司不能强制员工考取证书,并且不能对员工采取任何不公平的处罚或歧视行为。
如果公司要求员工考取某些证书,且这些证书是与工作有关的,而员工又拒绝考取,公司可能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考试费用,或者要求员工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但是,公司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强迫员工考取无用的证书或者附加额外的考试或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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