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抢救了多少时间很关键,如果是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作工伤,公司应该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人,如果超过48小时的,不能算工伤,公司没有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
抢救了多少时间很关键,如果是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作工伤,公司应该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人,如果超过48小时的,不能算工伤,公司没有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因公死亡的相关保险或赔付待遇。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生病,后去医院就医,在医院治疗期间48小时后死亡,属于非因公死亡。
属于实习生,不属于编制,至少得等到转正,这个也跟医院的规定有关,可以问问医院的工作人员。编制员工是经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之后录用的人员称为编制员工。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非编制人员就是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一般非编制都比编制人员待遇差。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编制
任何一个政府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学校都有人员的编制,这些人员编制是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每个单位每年上报增加人员的需求而制定下发的,只要有人员编制,单位即可按照编制的名额招聘有关人员,应聘的人员无需为获得编制而考试。
当然,有些单位在编制紧张的情况下,会对超编的应聘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但这种考试方式仅仅只是对应聘人员全面综合素质水平何能力的一种赛选而已,并没有专门的考编制的说法何程序!也有些单位,在编制不够的情况下也会招收一些很不错的员工。
等到来年新的编制名额分配下来的时候再让这些员工进入正式编制有了正式编制对于个人的档案存放/今后的晋级/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各方面都有好处。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原单位同事,上班时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单位要负责吗?虽然是在单位发病,但脑溢血属于重大疾病,这和在其他地方生病住院是一样的,和用人单位关系不是很大,用人单位也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如果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为工伤,48小时之后没有死亡的,属于住院治疗,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第一,上班突发脑溢血49小时内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在工作场所发生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如果是视同为工伤的,包括医疗费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属于视同工伤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三项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抚恤金。这里的抚恤金主要是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资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同的地区具体规定也不同。
第二,上班突发脑溢血昏迷不醒,按照医保条例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上班突发脑溢血以后,如果经过48小时抢救存活下来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政策,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报销住院抢救的费用,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行政责任,主要是协助患者家属联系医院进行积极抢救,如果家庭的特别困难的,可由单位工会等发起员工进行募捐,提供人道主义的帮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抢救治疗所产生的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政策,报销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
第三,上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对于职工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脑溢血作为一种常见的疾病,其实发病不发病,在什么时候发病或是在什么地方发病,关系都不是很大,只不过是在上班时间或是在工作场所发病,就一定要和用人单位扯上关系,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扯上了关系,如果长期医院救治或是住院治疗,都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属于48小时之外死亡,就和因工死亡没有关系。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不管在医院抢救的时间是多久都属于因病死亡,职工因病死亡的属于非因工死亡。目前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其补助的名称各地也不统一,有的叫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的叫一次性困难补助金等,特别是社保法出台以后,对于因病死亡的职工或是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费用的支付渠道是由 社会 保险基金来支付还是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各地的规定也不统一。所以对于因病死亡的政策还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综上所述,原单位同事上班时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由于发病的地点是在上班时间而且还是在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如果送医抢救以后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这比较好办,属于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如果超过48小时之后还在医院处于昏迷不醒的,属于重大疾病,其住院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以后死亡的,按照因病死亡或是非因工死亡的享受相关政策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严格地讲,单位负责是需要认定是工伤的情况下,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怎么才能认定为工伤呢?只有按照巜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的认定”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问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异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由此看来你的同事是“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与工伤认定的七款好象都不搭界,所以,所以不属于公伤的范畴,按规定单位是没有责任的。
但是,作为单位的职工,单位应该表示慰问。如果单位经济效益好,从领导又关心职工的角度出发,加之职工家庭又较为困难,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可以适当给予补贴。
依照我的经验来分析,原单位同事,上班时突犯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单位需要负责任。
1、单位负有治疗的责任 :在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属于在工作岗位出现状况。即使脑溢血是个人身体出现问题是主因,也不能排除在工作中劳累过累等外部因素引发的脑溢血。因此,单位对此负有责任。
2、员工入院后治疗费用报销 :在员工送入医院后,所有的治疗费用应该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使用的药品都是在医疗保险目录里的。家属如果想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必须由自己掏钱购买,不能在医保内报销。而且,单位也没有权利和义力帮助支付这笔额外的费用。
3、员工在48小时内死亡比照工伤: 员工在单位脑溢血之后,在住院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亡,是比照工亡处理,赔偿费用大约几十万元。这个时间点,是必须掌握准确的。如果过了这个时间,需要家属考虑好,与单位沟通好,在时间上提前一点,否则是不能按比照工伤处理的。
4、我们以前有位同事 ,在单位脑溢血了,家属坚持要抢救,结果几天后还是死了,只得到了一部分补偿。所以,这个不抢救的决心下起来很难,考验着许多人的家庭和感情。
5、现在的单位也了解到这一点 ,对员工的身体状况都很关注,稍稍身体有点问题的,都是快点回家休息,养好了再上班。这个排查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单位有两位同志,都是上班时发现有点问题,然后安排他们休息,到医院检查一下,没想到两个人都是死在半夜,全是心脏病。如果死在单位,就是比照工伤处理了。
单位当然要负责了。
按照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身体出了问题,属于工伤,如果参加了意外险或者社保,单位负责找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入意外险或者社保,公司就要自己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010年的时候,我们场来了一个新员工,他入场前就患有高血压,干了三个来月的时候,在一天中午,突然发病了。当时他和我老乡一个宿舍,老乡看他吐的满地都是,喊他也不答应,就觉得不对头,打电话喊来了场长,场长一看是发病了,赶紧拨打了120,并通知了他的家属。
等120来了,老乡把我喊过去,我们一起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到了医院一检查是脑血管破裂,需要马上手术,这时候,公司总经理也赶到了,当时住的医院是县医院,开颅手术还不过关,又在省城医院请来了专家。手术很成功,命是保住了,只是留下了后遗症,只能说几句简单的话。
后来,他又做了第二次手术,身体恢复以后能做饭扫地了。
他动手术的全部费用都是公司出的,不仅如此,动完第二次手术后,公司又给了他六万块钱让他养身体。
自从他出事之后,公司给入职的员工入了意外险,有的员工还入了社保,后来也出了几次意外事故,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
不但在上班时突犯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单位要负责的,而且员工在上班途中,戓下班途中单位都有负责,有关法律条文和劳动法写的非常明白。
我们学校曾经发生一件类似的事情:
在一次年级成绩分析会上,年级主任坐在会场主席台上正讲着话。突然,会场上的老师们听着这位年级主任说话吐字不清楚了,正在奇怪呢,眼看着他慢慢瘫软在了椅子上。老师们看事不好,赶紧涌上前去查看情况,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120急救车很快赶到现场,将这位晕倒的年级主任拉进了医院。经过诊断,这位年级主任是脑溢血,幸亏发现的及时,否则就会有性命之忧。
尽管如此,这位年级主任经过救治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说话仍然不清楚,无法写字,记忆力严重下降。
当时,学校和家属都没有提出工伤这件事。
六年之后,其家属突然提出申请工伤,并咨询了两名律师, 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申请工伤。
接到其家属的电话诉求之后,为了慎重起见,安排学校办公室到教体局、人社局进行了咨询。 这些部门的答复是:不具有申请工伤的资格。
这下该学校犯糊涂了:
按理说,律师是精通法律法规的,为什么律师敢大包大揽地说可以申请工伤,而人社部门却予以否认呢?
难道是申请工伤是有一定时间限度呢?
为了慎重起见,我在网上开始找相关工伤认定的条款。终于知道答案了——
国家在2010年出台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常详细:
一是申请具有时效性。 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是工伤有明确界定。 脑溢血是一种疾病,而脑溢血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也就是说,因自身疾病原因被认定为工伤,前提是死亡。
而这位年级主任突发脑溢血,被抢就过来,因此就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说,你的这位原同事在医院昏迷不醒,正在抢救之中,如果抢救无效死亡了,就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抢救过来了,就不被认定为工伤。
其实,工伤与否不重要,关键是人活着才是最重要的。
我是朗月寒雪,感谢阅读,欢迎关注。
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按规定缴纳社保,即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则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单位赔偿患病职工应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或是按国家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亡赔偿费用。
这是工伤,单位肯定要负责的。我家对门男的今年才54岁,在热力公司上班,上班的时候突发脑出血,在医院做了开颅切喉手术,昏迷了一个多星期才醒过来,在医院住了三个多月,天天做康复训练。回到家后白天就坐在轮椅上,不会说话,他家电视机天天开着,声音可大了。他老婆天天在家里照顾他,哪也去不了。那天她听到我们在楼道里说话,赶紧把门打开,让我们去她家呆一会,和她说一会话,说她都快憋死了,在家里面一天到晚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还不如在医院里热闹呢!她老公就是工伤,住院费用全部报销,她护理也有补助,她老公不能上班工资照发,一直到退休。
一个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淤血,单位当然有责任,应该属于工伤,不仅是工作期间发生的事儿算工伤,职工从自己家中到单位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意外也视为工伤,这点是非常明确的,也许有人觉得这样单位不大划算,其实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毕竟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如果单位拒绝按工伤处理的话,可以找律师上诉,我想作为单位会给你一个明确答复的。
一般的只要单位比较正式,不需要“负责”。
我理解提问者的主要意思是:用人单位对于突发脑溢血这个病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需不需要负责?
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 最大最重的责任无非是工伤赔偿。 但如果仅仅是上班时犯了脑溢血,昏迷不醒,够不上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想让用人单位负责的前提是,你得的脑溢血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再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你缴纳工伤保险。
题目中给出的是,突犯脑溢血,昏迷不醒。这就意味着人没有死,只要超过了48小时就不需要赔偿,即便超出48小时后死亡的,用人单位也只需要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非因工死亡的规定, 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得了脑溢血,其本质就是上班期间生病了,在法律性质上,和上班期间感冒了没有本质区别。
上班时间出意外、突发疾病,都算因公。
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单位存在过错,需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若给员工购买了医保,单位只承担医保不能报销的个人支付部分。
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看电视,属于单位管理缺位,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存在过错,可以扣绩效奖金,甚至降职。
后续事宜是先治病,治好后再上班。 上班期间仍玩手机看电脑,先扣奖金并警告。 再次发现,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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