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配送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员工 0 39

外卖骑手与配送员的劳动关系认定,第1张

外卖骑手与配送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导读:一、基本案件情况:2021年5月24日,被告XX经XX公司招聘、面试后,被XX公司委派为XX分公司配送服务站骑手工作。为此,XX向XX公司《员工声明函》作出声明∶"本人作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员,知晓并同意聘本人后委派本人为XX公司提供物流订

一、基本案件情况:

2021年5月24日,被告XX经XX公司招聘、面试后,被XX公司委派为XX分公司配送服务站骑手工作。为此,XX向XX公司《员工声明函》作出声明∶"本人作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员,知晓并同意聘本人后委派本人为XX公司提供物流订立配送服务。本人在此承诺,我将遵守公司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公司安排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勤勉的完成配送服务。本人知晓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物流配送外包合作关系,知晓我与XX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或劳务派遣等关系。"该《员工声明函》有XX签字确认并由XX公司加盖公司印章。2021年5月31日,XX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到余溪路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XX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山大队认定XX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21年6月18日,XX公司以"服务费用"名义向XX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 月24日至31日期间的报酬128815元。2021年7月13日,XX公司向XX出具《收入证明》,载明XX为盒马鲜生骑手,月工资收入7000元以上。2021年9月2日,被告XX以原告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从2021年5月24日至今与被申请人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 年10月19日,该委作出裁决∶申请人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今与被申请人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在仲裁庭审中,XX陈述,入职时由XX公司工作人员XX老师面试,后由盒马鲜生XX配送站站长XX面试,最后由XX安排工作。XX公司陈述,公司将招聘业务口头委托给社会人员XX老师负责,XX也是通过XX老师网上招聘的,其后由公司对其进行的面试。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员工声明函、银行账户明细、收入证明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向XX公司作出并经XX公司盖章确认的《员工声明函》明确载明XX作为XX公司所招聘的人员承诺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结合XX公司向XX出具《收入证明》亦载明XX月工资收入7000元以上,可以认定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情疑点:

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本来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但是伤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该份文件拿走。另外伤者为索取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向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并取得了一份《员工申明函》、一份《收入证明》。之后伤者就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随后人社局做出了中止通知书,伤者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程序。本案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都是骑手后面补全的,也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有问题,法律意识淡薄。

三、确认劳动关系抗辩理由:

劳动者: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另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经被申请人XX公司招聘、面试,后XX公司将其委派至XX公司设立的配送服务站从事骑手工作。同时,被申请人XX公司要求申请人作出声明,并承诺遵守XX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勤勉地完成XX公司提供的物流订单配送服务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应接受XX公司配送站负责人的管理,并且在其支配下提供劳动。为此,被申请人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受伤前7天出勤的报酬。

用人单位:

XX自主通过“XX"APP订单系统接单并配送,是否接受订单及派送订单的数量均由其自行决定,并非由公司派单和发出派送指令,其不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也无法决定被告接单与否。公司也无需向被告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XX自备手机、摩托车等派送工具,双方无劳动关系特征。公司不对XX的配送行为进行管理,XX需遵守“XX"的各项配送制度,双方不存在人身从属性。XX的合作费用是根据配送结果进行核算,不存在薪资报酬。XX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双方无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建立,XX明确认可与其公司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自重不同,速度不同等。

1、摩托车派的单子一般比较远,价钱比较高,但是返程单子比较少,摩托车自重120公斤以上,速度在100公里以上。

2、电动车一般都派送比较近的单子,自重在70公斤以内,时速一般不超过40公里,

我用的是电动三轮车,其实电动车也行,就是拉的货少些,我的电动三轮车是48V32AH的,还可以,公司补贴了500元,送快递比较费电动三轮车,每天要跑很多地方,我的片区是两个乡镇,直接从县级网点出发,路上走一段时间,有几个经常发货的地方,还可以,发几十个单子,是做毛巾的,我觉得电动三轮车比较实际,实用拉货多,就是冬天的时候,电瓶的电量不够,需要充电,刚开始去一些快速充电的地方,后来,知道这样的充电器损害电瓶,在后来用上了一种新型并联电动三轮车充电器,充电快,不伤害电瓶,还能保养电瓶,这样就解决了没电的问题,吃饭的时间充电,还可以,这样能跑一天,其实做快递也是靠勤奋,送的单子越多挣钱越多,希望帮到你。

在我负责的公司是这样的

兼职送餐人员(上班时间也就是10:30——13:30),送一份餐提成5毛。每天保底10块钱。也就是送20份可以拿到10块钱的工资,没有20份也有10块钱的工资。

如果超过20份,自然一份5毛往上加。

对了,还有免费午餐一顿。

至于你说的油费什么的,就不用了。相信你应该明白,多送多得,摩托车快就可以多送。一个中午如果有能力送上100份,就是50块,而且才工作三个小时。

所以这个办法比较简单。当然如果你所在城市消费低,一份餐利润少,你可以把工资往下压。

每周只送周一至周五。当然这也是降低成本。

全职员工

一个月800,包吃住。全勤奖每月50块。送餐的时间就送餐,非送餐时间帮忙做其他的事情。待遇是每周休息一天。我们统一周末休息。

办公室人员休息双休。

具体的薪资,要看你城市的薪资平均水平。

给你参考的是一个模式。

不懂再问。呵呵

需要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固定资产清理;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上牌照时候要缴纳。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是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

(2)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个税:”

1、企业为股东购置汽车。企业为股东购车,税务处理实务中要视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车。财税〔2003〕158号规定,对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3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员工应将取得的所得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