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员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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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送餐员属于工伤吗?
导读:我国现已拥有一支高达7000万人的网约工队伍,大量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成为这支队伍的重要参与者。在当前迅猛发展的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下,网约用工呈现出“弱传统性”的特征,导致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劳动权益保障容易出现缺位。202

我国现已拥有一支高达7000万人的网约工队伍,大量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成为这支队伍的重要参与者。在当前迅猛发展的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下,网约用工呈现出“弱传统性”的特征,导致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劳动权益保障容易出现缺位。

2021年4月30日,某餐饮公司外卖送餐员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不料在行驶过程中与一机动车相撞受伤。经王某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而某餐饮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工伤认定。该餐饮公司仍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王某自开机接入公司系统处于随时接受派单开始,即进入工作状态,用人单位是否派单是任务分配问题,并不影响王某工作时间的开始;王某受伤地点在可接送订单范围内,符合工作惯例,其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餐饮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沈楚雄律师认为:我国的工伤认定,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所进行的综合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推定。推定的特殊性在于,其不是单纯的以经验法则为中介,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基础事实推导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待证事实,而是融入了保护劳动者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的特殊事实证明过程。本案针对网络平台外卖送餐员的工伤认定争议,法院在案情与传统工伤认定推定过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把握住了我国工伤认定的上述特殊性,将推定过程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判断融合在一起,不仅做出了符合社会正义观的裁判,也发展出了针对新类型工伤认定案件的新的推定规则,具有正面的典型意义

能认定工伤,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也要及时报警,以便更好地维权。

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的种类有哪些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中度伤、无生命危险的重伤、有生命危险的重伤、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外卖送餐人员是因工作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当送餐员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雇于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为骑手投保商业险,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受雇于网络订餐平台送餐,发生事故后由订餐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3、受雇于餐厅送餐,发生事故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4、由劳务派遣至配送公司送餐,发生事故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如果外卖员在事故中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公司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应该算是工伤的。

虽然现在这些外卖平台上都是不承认存在雇佣关系的,因为在外卖骑手平台注册的时候已经同意接受众包配送协议的所有内容,而协议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了配送平台仅代表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和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这一条款也常常被平台用来否认与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从而逃避一旦出现问题的赔偿责任,从而将主体责任转嫁给了骑手本人。

但虽然是外卖平台和骑手签订的劳动外包协议,并未签订直接的劳动服务关系。但在实际运营角度来看,骑手承担的任务是平台下发的,路线是平台指定的,相关的安全培训是平台提供的,骑手的考核标准包括绩效标准、奖金、单量挂钩,这些考核也都是平台完成,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要素,所以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合同。

虽然没有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双方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对劳动者的安全需要提供保障同时一旦发生受伤等问题,平台也需要承担主体责任的。

当然目前骑手驾驶速度快,为了多送单无视交通规则,导致骑手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又因为平台对于骑手的操控度不同于其他的传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给平台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的。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平台的运营成本和实际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好骑手们的合法权利。

最后请骑手在送外卖的时候保护好个人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毕竟受伤了,即使有人负责赔偿,但受苦的仍旧是自己。

能认定工伤,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也要及时报警,以便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