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转载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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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
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1、离职后,由公司出具解聘证明,新单位是国有属性的即可开具调挡函接收档案。
2、民营单位工作的,
私企一般不具备档案接管资格,人事档案需要托管在当地人才市场的。持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开调转函去原工作地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档案转移;再持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到新就业地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托管。
3、如果是国企到私企,或者私企到国企,则是第三方(社保局、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和有资格的企业之间的转接,参照第2条办理。
4、暂时未能就业,或自己创业的,建议如下操作:
(1)将档案转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失业,领取失业金,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将档案转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中心自己交保险,交够年限,也可以领取养老保险。
(3)按规定,档案可以在原单位保存两年,因此可以暂缓调档。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工作档案在自己手里可以吗
1、档案不可以放在自己手里。如果你是刚刚大学毕业且毕业期限在两年之内,如果当事人没时间将档案放到人才市场,那么你是可以选择先暂时放在手里的。但是不建议长期的放在自己手里,因为档案关系到当事人今后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事宜所以还是建议当事人放到人事局及人才市场。
2、法律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如何查询自己的档案
1、就读的高中,学校都有档案的记录和保管权,学籍档案由学校的人事部门负责记录,主要包括成绩单、老师的评语、自我鉴定等,高中的档案度可以在就读的高中档案室找到;
2、就读的大学,高中毕业后考上大学的学生,录取学校会把学生高中的档案转移到就读的大学,大学的人事部门会继续记录学生在大学的成绩和表现,形成高中加上大学的学籍档案,大学的档案也可以在学校的人事部门;
3、工作单位,大学毕业后,根据规定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或有档案保管权单位的人事部门,形成人事档案,单位会继续记录毕业生在单位履历;
4、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的网站或当地政务网,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很多人才中心的归档工作和调档工作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非常方便和快捷;
5、寻求档案服务机构查询,专业档案机构会根据你提供的线索,进行排查。如果是档案服务机都找不到,那档案是丢失了,只能重新去补办。
国企离职后档案自提有两个月了,马上就要到新单位报到,档案可以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但是由于自提,所以有点麻烦,可以去新单位咨询看看能不能补救。
实际上,如果不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在国企求发展,现在的人事档案不是很重要,很多农民工都没有档案,而社保那里有社保档案。
辞职和离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在没有找到新的单位的情况下;
一、辞职之后没有新单位接收你的档案:
1、放到户籍地县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
需要材料:调档函。(调档函需要公司开存档证明)
2、放到户籍地市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需要材料:改派后的报到证即可。(报到证有效期是两年。首先你应该去市里开一个接收函,然后拿着原来的报到证去改派的地方去改派,需要身份证,毕业证,解约合同,接收函)
二、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
1、如果是有档案接收资质的国企事业单位,我们可以让公司出具一个调档函,拿着调档函到以前的工作单位去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2、如果是私企或者外企公司,像这样的公司一般都不会有存放档案的资质,也是不会接收员工的档案的,所以这种情况最好是把档案转到自己户籍地的人才市场进行保管。
不能。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扩展资料:
一、人事档案的内容和管理是机密的,任何人都不能翻阅自己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员也不得公开任何人的人事档案内容,材料有:
(一)履历材料 。
1、干部履历表、登记表和简历材料。
2、职工、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
3、职工更改姓名的材料。
(二)自传材料由本人书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登记表。
2、由组织出具的职工表现材料。
3、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4、作为干部任免、职工调动依据的正式考核综合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技术职务材料。
1、报考高等学校的登记表、审查表、选拔留学生登记表。
2、大中专院校毕业登记表、学习成绩表、高校招生登记表、毕 业生派遣证、报到证。
3、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套改、晋升、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的材料。
5、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
(五)政审材料 。
1、审查职工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 对结论的意见、交代或说明材料、主要的证明材料。
2、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等政审调查材料。
3、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材料及所 依据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的证明等材料。
(六)加入党团材料。
1、党员登记表、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申请书、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
2、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奖励材料。
1、各级先进人物、英雄模范称号登记表(审批表);模范事迹、 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2、创造发明事迹、各种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3、功授奖、年度表彰等材料。
(八)处分材料。
1、处分决定、查证核实材料、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
2、甄别、复查报告、解除、撤消处分的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3、通报批评材料。
(九)任免、工资、出国、退(离)休等材料。
1、干部任免呈报表。
2、录用、聘用、招聘、提拔、转干登记、审批表。
3、兵役(入伍)登记表、退伍、军转干部审批表。
4、工资级别变动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
5、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
6、出国出境人员审查表。
7、辞职、退职、离休、退休等审批材料。
8、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9、有关工龄方面的证明及组织参考材料。
10、招工审批表。
(十)其他类。
1、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登记表。
2、证明有残疾的体检表等材料。
3、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材料。
4、职工逝世后的生平、报道等。
二、档案缺失或遗失。
当个人档案出现缺失或遗失的时候,主要责任还是在当地档案的管理部门,也是由当地的管理部门进行补全,但是遗失档案的相关人员,要在管理部门补全个人档案资料的时候,给予协助。
如果档案出现缺失,可以由人事档案出具相关证明,便以其他资料作为辅助材料,缺失的部分由个人进行补充,找到原始的来源地进行重新弥补,或者找证人证言,证明相关人事经历,最后由人事部门进行确认。
其实如果学籍缺失,可以到原来的学校进行补办,户口资料的缺失,可以到户籍地所在的派出所进行补办,其他相关的人事档案缺失,可以由工作单位出具信函证明。
如果原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就可以由新的单位或者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如果长期文件和永久性文件缺失,就要到当地的档案局或者档案馆进行查找,其他比较专业的档案,比如社保,税收,工商等这些,就要到对应的部门进行补办了。
参考资料:
民营企业没有档案管理权,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扩展资料人事档案收存员工的履历、自传、鉴定(考评)、政治历史、入党入团、奖励、处分、任免、工资等方面的有关文件材料。
因此,它能记录员工个人成长、思想发展的历史,能展现员工家庭情况、专业情况、个人自然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总之,人事档案是员工个人信息的储存库,它概括地反映员工个人全貌。
-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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