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如何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春节假期结束,当员工返岗复工时,公司往往会给员工发开门红包,对于开门红包如何做账呢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会计人员,今天,小编就在这里为大家解除疑惑,看看公司给员工发开门红包,会计该怎么做账
公司给员工发开门红包,会计怎么做账
对于开门红包,会计做账的时候可以这么做: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
公司给员工发开门红包,会计做账常见问题: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抵扣
1、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如果公司购买了应税货物,用于出售或者生产应税出售方面。这时候增值税因流转到下一个环节而产生销项,那么进项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是如果用在职工福利及不动产自建等方面,流转环节已结束,也就是不能进行抵扣了。
2、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由福利费范围相应规定中的第(二)项列举内容可得,企业为员工报销、下发的通讯费及通讯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内。所以,可依据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扣除。
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相关规定可得:企业下发给员工的交通、住房及通讯补贴,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将不再计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围内。如果是未实行货币化改革,则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围内。
4、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规定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与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同,那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公司发放过年红包入账需要发票吗
公司发放过年红包入账时是没有发票的,这个时候我们需要自制支出证明单进行入账
通过发放明细入账,但必须并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经营成本-福利费xx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xx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xx
贷:库存现金xx
相关政策规定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2、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国税函[2009]3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过年公司发放的开门红包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并进行缴税
实际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公司的费用如果没有取得正式发票,有两种处理方式:
1、把没有正式发票的金额记入"其他应收款",待有了其他发票冲抵即可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如果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签字,也可记入相应的费用,但这部份费用属白条支出,税务是不认可的年末,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份支出应做纳税调整增加
借: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取得,企业正常进行下一年年汇算清缴即可;如有关发票在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则有关支出下一年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取得后,按规定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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