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员工伙食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2、具体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
1、员工伙食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2、具体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国际会计准则》称企业员工为雇员,我国将企业员工称为职工而非雇员。
福利费科目。公司员工的伙食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员工伙食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计提的是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使用原企业会计制度:员工聚餐,加班,活动发生的餐费,应该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或“应付福利费”科目。
2、使用新会计准则:
(1)支付员工聚餐,加班,活动发生的餐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现金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会计准则中,虽然没有具体写明员工餐费补助或聚餐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是,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就是原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内容。
所以,员工餐费补助或聚餐费,如果使用原企业会计制度,计入“应付福利费”或“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如果使用新会计准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扩展资料: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的具体项目有: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参考资料: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另外,如果是与其他餐厅合作,提供员工午餐。 则企业付给合作餐厅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对于这个职工午餐费的税务处理如下:
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员工工作餐通过哪个科目核算?财务人员核算员工餐费时,可分为招待客户用餐、出差期间用餐、会议用餐及食堂用餐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员工工作餐计入哪个科目?
如果是招待客户用工作餐,则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如果是出差发生的餐费,则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核算;
如果是公司会议发生的工作餐费,则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
如果是在职工食堂用餐,则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员工餐费的账务处理
1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做以下账务处理:
(1)因业务需要招待客户: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2)在企业补贴标准以内发生的餐费补助: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员工聚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应的餐饮费发票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3对于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发放的补贴,应并入工资核算: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公司购入的办公用品和食堂用品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食堂用品)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取消了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要求,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
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
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扩展资料:
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
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
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构成:
1、国家给各单位提供的基本建设投资费用。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一般都包括了与职工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费用;
2、企业设有职工福利基金;
3、以企业的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福利费用;
4、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一部分职工福利费用;
5、职工福利设施本身的收入,例如:职工**院(场),溜冰场、俱乐部和职工业余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的收费,都可以积累一部分用于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修建职工集体文化福利设施;
6、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作职工福利基金。
-应付福利费
法律分析:餐费报销计入:
1、如果属于外部接待,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2、如果属于内部员工用餐的餐费,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科目核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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