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快递公司罚款是不合法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公司无权罚款。对于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为该公司不具有罚款的权利。但若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快递公司罚款是不合法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公司无权罚款。对于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为该公司不具有罚款的权利。但若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保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快递公司罚款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公司不具有罚款的权利。但若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保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对于罚款的规定有哪些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
2、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
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按照公司的规定:有可能接受的惩罚包括延误一次送件扣80元,丢失快件扣1000元。
快递员指的是使用快递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信息录入、查询、市场开发、疑难快件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事情起因于一名西安网友在路上看到一名圆通快递员正在暴力摔件,感到气愤不已,将其曝光在网上,事情发生后,圆通立刻公开回应,表示当天还有一名快递员请假了,导致只有一名快递员,由于工作繁多等原因,出现了情绪失控的情况,对此,圆通向受影响的客户道歉,也联系该网点对此事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快递员进行了处罚。
同时,西安当地媒体联系到了该快递员后,该快递员表示因为双十一快递增多,拨打顾客电话各有各的原因,快递柜又没办法装下那么多的货物,导致情绪失控,在鞠躬道歉之后表示 对出现货物损坏的快递进行赔偿。
一、双十一快递增多,同事临时请假事情的起因是双十一,每一年的双十一快递量都会急剧增多,而圆通快递西安的这个网点,本来就只有两名快递员进行配送,在双十一这个繁忙的阶段,其中一名快递员临时有事请假了,导致该配送网点只有一名快递员,也就是该快递员。
二、工作量增加,出现投递困难正常时间段也是两个人的工作量,又遇上了双十一同事请假,导致该快递员工作量增加,并在将快递送往各个小区时,出现了投递困难的情况。按该快递员的说法,快递变多后,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出现了打不通电话、打通电话来得慢的情况;二是一些小区的快递柜没办法装下双十一的快递量,多余的快递不知道怎么处理。
三、心态失衡,快递员暴力摔件几个事情累积到一起之后,该快递员出现了心态失衡的情况,却又不得不把快递送完,于是就有了网友所看到的快递员暴力摔件和圆通公司回应的情况。
对于该快递员摔件的情况,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如果员工没有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不能克扣员工工资。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奖惩规定,公司可以依据规定对员工罚款处理,但是罚款数额不能高于员工工资20%,工资数额不能低于本地规定最低工资。
《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地方的政策法规:《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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