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1、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赠送客户商品的账务处理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
不可以抵扣。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赠送商品给客户属于一种促销或营销活动,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赠送商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合理区分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并符合纳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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