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赠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赠品时: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企业将外购的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赠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赠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产品作为赠品的情况下:
(1)企业购进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产品作为赠品赠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法律分析:侵权。在销售商品时,搭赠其他商品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因此其性质还是经营者的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受所销售商品售价是否提高、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无论销售者是否直接销售该品牌赠品,都侵犯了赠品公司的商标权,应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正面回答
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三、总结
1、所有的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无偿赠送不是真正意义的赠送,不应当将赠品额外视同销售;
2、非无偿赠送的处理需要区分属于促销品还是捆绑销售。区分促销品和捆绑销售的关键是判断赠品是否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3、如果赠品不是公司经营的产品服务,那么就是外购的纯粹的促销品,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进项还是可以正常抵扣;
4、如果赠品是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那么就属于捆绑销售,实务处理又有两种情况:分开销售金额单独开具发票或作为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无论哪种都不需要额外视同销售;
5、实务中无论哪种情况,均需要注意义务同发票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与冲突,如果有问题,需要预先进行设计,确保合同、资金流和发票尽可能保持一致;
6、既然是争议问题,比如有不同看法,在税法模糊的基础上,基于业务实质的合理性分析应成为大家讨论的关键。
超市搞活动或者是618,双11,黑色星期五的时候,我们购买东西商家都会在价格上优惠的同时,还会送很多的赠品,这都是为了能够吸引顾客,可是赠品也是有成本的啊,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说说有关赠品的一些事情,到底赠品在不同人物的手里,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呢?
对于销售货物的商家来说:
1、在购进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某商品
库存商品——某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销售赠品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4、赠品是送出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