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加班期间被同事拽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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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加班期间被同事拽伤算工伤
导读:工伤,即因工负伤。这里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实施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或时间;这里的“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身体损伤或死亡)。区分工伤与非工伤,要注意以下

工伤,即因工负伤。这里的“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实施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可能实施于其他地点或时间;这里的“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身体损伤或死亡)。

区分工伤与非工伤,要注意以下四个界限:

(一)时间界限。

(二)空间界限。

(三)职务(业务)界限

(四)主观过错界限。

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急性伤害发生有过失,作为将该伤害排斥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的理由。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乏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综合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情形,除了醉酒、吸毒、故意犯罪和当事人故意造成伤害外,不能因为受伤职工其主观上有过失,就否定其行为的工伤性质。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饮酒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分寸,不能让人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不用,单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少,造成事故本身的主要责任还在两个相关当事人。当然现在的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上下班出事都算工伤,是保障工人的生命和合法权益,该有保险和肇事者承担的责任,公司一样不承担,这项规定只是起到一个双保险,并不转移原有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现场情况来划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只是小的损伤,当事人讲究放弃权利的,是自愿放弃行为。但要是损失巨大或伤残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这类问题虽然不是有意或故意行为,但也适格《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可以看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因此产生纠纷,一是友好协商、二是通过相应的组织或机关调解、三是提起诉讼等方式来化解纠纷。

一、加班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有关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向工伤鉴定部门来咨询了解,避免在工伤赔偿时造成自己的损失,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工伤伤残的等级进行认定,并结合相关标准来进行赔偿。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