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亲属过户费用怎么算亲属过户费用怎么算1、继承过户费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
亲属过户费用怎么算亲属过户费用怎么算
1、继承过户费用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2、赠与过户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3、买卖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房产过户给孙子新规定房产过户给孙子新规定
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做“隔辈亲”。一般爷爷奶奶与孙子孙女之间的关系比较亲近,所以想要把房子留给孙子孙女。那么房产过户给孙子有哪些规定呢?
1、房产过户给孙子,可以选择赠与过户、交易过户或者是继承过户,其中继承过户因为孙子虽然有继承权,但是只有部分继承权。如果将要将房屋产权全部留给孙子,那么则需要立具有法律效益的遗嘱。
2、赠与过户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办理公证。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注意:爷爷奶奶与孙子之间的无偿赠与,可以免征个税。
2、交易过户
(1)签订合同
(2)过户
(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
(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
注意:相当于一般的二手房交易过户,虽然税费不见面,但是在出售的时候可以少交一些个税。
3、继承过户
(1)房屋评估
(2)继承公证
(3)继承登记
(4)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注意:继承过户,需要等到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亲属房产过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继承公证怎么收费房屋继承公证怎么收费
房屋继承建议进行相应公正,毕竟公证后的效力是的,但公证需要收取一定费用。至于房屋继承公证怎么收费,专业人士给出了解答。
1、继承房产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2、继承权公证费用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不低于200元。
3、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收费是200元。
此外,办理房屋继承公证还有如下的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律规定,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自然人可以设立遗赠形式将把自己的房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同时,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应当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也就是说,孙子女不是第一法定继承人的因素,不能继承祖父母的财产。但祖父母可以设立遗嘱形式将把自己的房产遗赠给自己的孙子女。同时,老人已故后孙子女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房产的表示,如果逾期未做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到时就由老人的子女们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生前的房屋产权。
遗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存在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不可以。这套房屋属于原所有权人在生前进行的有效处分,与是否有对价交易无关,所以姑姑是不可以继承房款的。爷爷奶奶过户给孙子的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话,是不能再要回去的。如果是买卖方式过户住房给孙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购房款。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房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份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然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房屋赠与的公证,当然也可由赠与方直接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因为赠与是个单务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得到被赠与人的同意就可成立。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由于是近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奶奶健在,想把房子遗赠给孙子。这是奶奶指定赠与给孙子的财产,属于孙子个人所有了。是个人合法财产,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分割。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房产证改名字即可。
法律分析
房子遗赠给孙子,那么这就是孙子合法拥有的房产,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分割。如果这房子房本上是爷爷奶奶两人名字,那么其他子女是可以继承一部分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的。奶奶出钱,写的是孙子的名字,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奶奶双方指定赠与给孙子的财产,是属于孙子个人所有了,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分割的。是孙子的财产,不是奶奶的遗产了,当然不需要奶奶的其他子女的同意了。如果房子是奶奶给的且已经过户,视为赠与,是个人合法的财产,在继承奶奶遗产时该房不作为遗产分割,其没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奶奶其他子女没有房屋继承的权利。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爷爷奶奶把房子给孙儿,一般情况下是遗嘱继承好一些。在二手房过户中,赠与和继承都是常见的方式,从税费角度看,办理遗嘱继承会节约不少费用,减少过户成本。当然,赠与也有好处,通过赠与缴纳税费,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
法律分析
在二手房过户中,赠与与继承是经常出现的两种方式,但二者也有所区别。房屋赠与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而继承是在房产所有人死后才发生的。房屋赠与是通过赠与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而继承可以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并不一定会存在合同。从税收方面来看,二手房过户的税收主要有三种,即税、个税和契税。继承过户实际上是成本低的,主要费用是继承权公证,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更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房屋赠与则分为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赠与。直系亲属成本只有契税;非直系亲属赠与赠与成本有三个,其中契税和税的计算方式与买卖完全一致,个税则是全额的20%。在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指定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但遗嘱必须保留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以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指定继承人对遗产中属于财产部分无权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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